思维导图07(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星考点)

基本概念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假想避险: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
3.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4.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
重点考点详解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紧急避险。
3.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行为人有意识地制造自己与他人法益之间的冲突,引起紧急避险状态的,可以认为制造者放弃了自己的法益,既然如此就不存在对自己“法益”的紧迫状态,因而不能允许制造者实施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例如,甲的行为导致对乙的生命产生危险,甲可以对丙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1.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2.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5)第三节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的实质: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第一,不法性: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真题对应21】(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第二,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法考刑法思维导图(前命题人团队制作)

犯罪客观要
犯罪行 犯罪结果
不作
刑法上的因果
犯罪主 自然人 单位
直接故 犯罪故 间接
犯罪成立要
犯罪主观要 犯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 疏忽大意的
具体的事实错 事实认识 抽象的事实错误
正当防
违法排除 紧急避
犯
犯罪排除
被害人承诺与推定的被害
罪
责任年
论
犯罪未完成 犯罪中
责任排除 责任能 违法性认识
犯罪
一般原 单犯与共 共同犯 共同犯罪人的
图
⑪保险诈骗罪 ⑫逃税罪 ⑬非法经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①故意杀人罪 ②非法拘禁罪 ③绑架罪 ④遗弃罪 ⑤拐卖妇女、儿童罪
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分则
①抢劫罪 ②抢夺罪 ③盗窃罪 ④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侵犯财产权利罪 ⑤诈骗罪 ⑥敲诈勒索罪 ⑦故意毁坏财物罪
①赌博罪 ②伪证罪 ③窝藏、包庇罪 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⑥盗伐林木罪 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⑧非法持有毒品罪
①贪污罪 ②挪用公款罪 ③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贪污贿赂罪
④行贿罪 ⑤介绍贿赂罪
渎职罪 ①滥用职权罪 ②玩忽职守罪 ③徇私枉法罪
说明:由于本书体例的原因,本图并未涵盖所有的的刑法学知识点,但尽量兼顾了刑法学知识体系。
特殊问题(共犯中止、过
区分罪数的
罪数论 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
牵连犯与不可罚的事前、事
说明:由于本书体例的原因,本图并未涵盖所有的的刑法学知识点,但尽量兼顾了刑法
导论 ①刑法与犯罪概说 ②罪刑法定③原刑则法的适用范围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一、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基于实质判断并没有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反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情形。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义务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自陷风险、义务冲突等。
二、具体种类(一)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利益的承诺。
被害人承诺不是一律有效或者无效,视情况处理:1.未成年人没有承诺处分器官的权利,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处理。
法条出处:刑法第234条“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g:17岁的小明为了救自己患上尿毒症的哥哥,同意割肾救兄,于是医生割了肾,医生构成故意伤害罪。
2.幼女原则上无性承诺的权利,比如说:甲男征求13岁的少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但有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被害人有轻伤承诺的权利,但是无重伤或者死亡承诺的权利。
另外名誉承诺也有效。
Eg1: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的小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小拇指是轻伤的范围,小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g2: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大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大拇指是重伤的范围,承诺无效,小强构成故意伤害罪。
Eg3:有些明星可能会雇佣狗仔队来炒作自己,狗仔队不够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二)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常见的法令行为:政策性法令行为:购买彩票;职权性法令行为警察拘禁犯人等。
(三)正当义务行为常见的正当业务行为:拳击比赛;医生给病人截肢等(四)自损行为原则上自损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军人战时自伤,成立犯罪。
Eg:小明将自己的车子砸坏。
刑法主观题 法考思维导图

因果关系注意一般化和具体化的区别甲乙共同向丙开枪,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明谁打的第一类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第二类案件:无法查明的案件第 1 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第 2 步:谁的作用大?介入因素不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结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结论:二因一果1、危险物:自己养的狗咬人行为人是一个人行为人是两个人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实施两个行为:分析所有可能情形并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两人构成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所有可能情形并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甲拿走倒地不动乙的钱包,无法查明当时乙是昏迷还是死了甲杀乙,乙倒地,甲又放火,无法查明乙在放火前死还是放火后死甲不慎撞倒丙,逃逸,后乙不慎轧到丙,无法查明丙在乙轧到前死还是后死介入因素与结果如有因果关系:二因一果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推定)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放火前死:故意杀人罪既遂+放火罪放火后死:叠加-故意杀人罪既遂+放火罪轧到前死: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轧到后死: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过失观点展示:1、行为共同说2、 部分犯罪共同说刑法主观题 这是2021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的思维导图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
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特殊正当防卫: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杀人、绑防卫认识必要说(结果无价值论):要求主客观一致,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观点展示偶然避险观点展示打击错误和偶然防卫的结合没有因果关系:甲让乙吞毒药,噎死了-毒药的危险流被阻断甲杀乙,乙装死,抛尸,乙被掩死:不属于事前故意,属于后因一果,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着手行为的判断观点展示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客观阶层无危害行为有危害行为不能犯:将稻草人当仇人开枪主观阶层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误将小孩当做野兔开枪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错误(目标=人)+(实际=人)抽象的错误(目标=人)+(实际=非人)对象错误:误将丙当做仇人乙开枪打击错误:甲向仇人乙开枪,误击中丙因果关系错误对象错误:误将熊猫当做仇人乙开枪打击错误:向仇人乙开枪,误击中熊猫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预设前提: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想要甲A死法,实际B死法罪过区分无反对不可避免不可抗力应不应当认识到应当认识无法认识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有的心理故意(直接/间接)过失(/意外事件)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认识有误错误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打击错误三边关系偶然防卫双边关系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乙重伤,甲以为已死,抛尸,乙被掩死结果的提前实现:多数说:多因一果,定故意杀人既遂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伤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有无着手行为有无: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毒酒案)有无着手故意(按多数说)有:故意杀人罪既遂(安眠药案)无: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观点展示观点展示具体符合说(杀对了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一、本文概述在刑法学的广阔领域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是两个核心且紧密相连的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我们将首先概述违法阻却事由的基本定义和类型,然后分析其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该行为不被视为违法,从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这些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这些事由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犯罪构成体系,则是刑法中用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套理论体系。
它通常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满足时,一个行为才可能被视为犯罪。
本文将通过对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详细分析,揭示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期望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某种原因,法律上认为没有违法性或者没有犯罪性而排除犯罪的情形。
这一概念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对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基于法律对于某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和权衡。
这些情形可能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环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
例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被认定为不具有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的种类繁多,每一种事由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一、概述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后,通常可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法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正当化理由时,就阻却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正当化理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原理是法益衡量理论,包括优越利益说与利益阙如说。
优越利益说认为,当对某一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需手段时,经过衡量,如果所保护的法益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利益阙如说认为,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时(权利人放弃视为不存在),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典型案例是被害人承诺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行为.二、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本质特征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特点。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1)不法性。
只有对违法或犯罪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但应限制。
(2)侵害性.只有对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反之,不能进行防卫。
因为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法益时,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进行防卫。
例如,对于贪污、受贿、重婚等行为就不能进行防卫。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2016-(理解记忆版)基于魔方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Rewrite by shocksea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二、刑法解释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一、理论二、客观违法2、危害行为三、客观阻却事由四、主观有责接上页五、主观阻却事由第三章犯罪论-犯罪形态一、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接上页四、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第四章犯罪论-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二、分类三、正犯、帮助犯、胁从犯接上页四、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五、主犯、从犯、胁从犯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七、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接上页第五章犯罪论-罪数一、行为单数二、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三、法律拟制四、不同罪数间的区别第六章刑罚论一、刑罚的体系二、刑罚的裁量三、刑罚的执行四、刑罚的消灭刑法分则罪名出现次数统计(2006-2015)要的罪名。
不过,对这种罪名一般仅考查法条的字面含义。
复习时:掌握被考查3次以上(含3次)的罪名(40余个),理解被考查次数2次的罪名,了解(认识)其余罪名。
但要注意:背诵回顾与学习阶段是两回事,学习时应结合刑法攻略全面学习,回顾时再结合记忆性的材料区分轻重,对于一些不常出现,书中却总结了特殊点的罪名,也应加以重视。
《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分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热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2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犯罪六、本章其他犯罪财产型犯罪一、概说二、抢劫罪三、抢夺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本章其他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章概说二、危险方法型犯罪三、交通型犯罪接上页四、恐怖型犯罪五、枪支类犯罪六、事故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毒品犯罪八、有关卖淫类的犯罪接上页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其他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