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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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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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市场经济不能降低技术标准。
★正确理解、掌握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是完善工程项目,满足报告通过审查验收的前提,是岩土工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强制性条文不可冒犯,当地方法规与国标抵触时,自行失效。
★强制性条文是行政监督的条令,是行政罚款的依据。
★违反强制性条文每一条的市场代价是(单位)10~30万元、个人责任人占5%的行政罚款,也是单位声誉的严重损害……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自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要求1条(1.0.3),对详勘要求4条(、、、),对水文地质勘察要求2条(基坑工程、),对桩基础要求1条(),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要求七条(、、、、、、),对成果报告的要求1条()。
2、强制性条文十六条部分内容解析:
①总则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即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之原则。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
即接受项目,签了合同才能勘察;有了方案、平面图才可详勘,否则只能初勘,或按方格网施工以满足详勘。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这项工作一般应在初勘阶段完成。
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完整、评价正确的勘
察报告。
结论正确是起码要求。提出的基础形式,变形要求应通过提供的承载力与以满
足;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应准确;提出的建议应是可行的,应能反映出岩土工程师的基本素质。
②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强调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评价,不能仅对场地评价完事。
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
即勘探点可按地物丈量确定,不允许目估。
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即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及荷载资料
应向委托方或设计单位索取;荷载反映了高层或是低层建筑物的受力状况,同时决定能用何种基础形式;勘探孔深应按荷载控制。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即应注意内、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作用。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所谓承载力问题,对绝大多数建筑主要是变形问题。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性;
即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强制性条文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即指查明不良地质现象。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基变化幅度;
即查明指对施工有影响的地下水的情况。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这类资料一般应在当地气象部门收集。(冻土:< 0,含冰的土,具十年以上的观测经验)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即无盐渍土、污染土的要举证;如地下水严重污染,则土也有腐蚀性,要取样。
③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
即4个孔可以基本了解纵横两个剖面的变化。
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控制性孔应达到变形压缩层,要取得变形压缩参数。一般性孔应达到持力层。
④该节是针对天然地基设计而言。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即不能在软弱土层中终孔。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即应穿过所有软弱土层。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即可相应减少孔深,基岩中要达到中等风化层。
⑤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静力触探孔和取样孔的样本数不能相加,因为两者受力机理不一样。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即6件(组)合格的样本数满足统计要求,为保险起见,实际取样应多于6件(组),以避免不合格样本影响统计。此处主要土层指:持力层、变形受压土层、软弱土层。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应单独分层,取样不受6件(组)限制;但起码为3件(组),不参加整体统计,取最大值、中间值、最小值。江苏省规定为4件(组)。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⑥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