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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国⼈才⽹⼩编为您提供,供⼤家参考! 第⼀条为加强对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使⽤⼈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经⼯商⾏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资质认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及⾮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使⽤⼈委托对住宅以及⾮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设施、绿化、卫⽣、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开展⽇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活⼯作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普通住宅的物业产权⼈、使⽤⼈提供的公共卫⽣清洁、公⽤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管交通⼯具、代收代缴⽔电费、煤⽓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住宅房屋以及⾼级公寓、别墅等⾼标准住宅物业产权⼈、使⽤⼈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以及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物业产权⼈、使⽤⼈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有统⼀收费标准者外,其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外销商品房屋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代表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的和⾃定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深度,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使⽤⼈的承受能⼒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为。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2022 年7 月28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管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全新修订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全新修订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全新修订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全新修订的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主要内容
该条例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
- 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要求其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 强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权益保护
- 强调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利,鼓励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公开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

- 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社区环境卫生和安全
-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整洁。

- 加强对小区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纠纷解决机制
-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

- 鼓励业主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提倡和谐邻里关系。

结语
全新修订的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制度,保护业主权益,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
第三章共用部位
第十一条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不得损坏或占用共用部位。

...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质量,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估,评价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由物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湖北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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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
关于最新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4-07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基础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最新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昨日,针对物业管理中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焦点话题,湖北政府法制办举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与会陈述人各抒己见,并达成部分共识。

听证会持续近3小时,15名陈述人受邀,40多名旁听人参会。

湖北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将慎重研究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开发商销售车位罚10万元”获点赞小区车位车库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销售,最高罚款10万元。

听证会上,大家对条例中的这一规定纷纷点赞。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违反者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配套设施人防要求,只有人防配套设施标准建设以外的地下室产权是开发商的。

但大多数开发商把所有人防配套设施视为己有,强制实行车库只卖不租。

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董事江宗泉说,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少则15万到20万,多则20万以上,严重侵害的业主的利益,也埋下了产权之争、期限之争。

车位车库是稀缺资源,新世界武汉物业公司总经理张毅建议,通过抽签决定租赁,另外,为解决车辆在停放区域内受损的纠纷,业主可与物业签订保管协议。

业主大会筹备为何由街道乡镇牵头湖北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王同初介绍,截至年底,全省已实施物业管理项目8015个,其中住宅小区项目6068个,但全省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不足30%,业主自治制度不能有效执行。

“业主大会的筹备,条例为何规定由街道、乡镇牵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陈晓星抛出问题。

“这是吸收武汉市经验,武汉市业委会成立比例由47.62%在一年内跃升为今年的94.62%,主要是将业委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

陈晓星说,对于管理有交叉的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不少业委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江汉大学老师徐燕雯分析,是因为任期长,形成垄断。

她提出借鉴外地经验,北京最多允许连任两届总共6年,香港规定只能做一届。

“我省条例规定任期5年有点长,连任次数也最好数字确定。

”小区经营项目所得应公示公开小区有公共设施,如游泳池、网球场等等,这些设施的经营权归谁?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其支付报酬。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经营所得收益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所有业主都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司账目应无条件公开透明,否则,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江宗泉说。

徐燕雯建议,物业账目除公章外,应有负责人,在审计中易于追溯,杜绝腐朽。

关于业委会建设的观点:来源2019年9月17号,宜昌业委会发展(全国)高峰论坛.本次宜昌业委会发展高峰论坛由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和宜昌市业主大会协会申委会联合主办,赞助单位是彩生活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宜昌市房管局副局长徐强讲话:业委会建设是政府在民主自治工作中最基础的民主建设,宜昌市房管局在这块领域非常重视,也多次考察和调研,已经有一些改革的措施在论证推出。

全国公共关系专家舒可心发言:业主大会才是业主自治领域的主体,业委会的决议只能代表业委会的意见,不可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业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要常态的发动业主大会表决小
区的事宜,这才是正确的同时具有法律效应的决议.倡导立法上赋予业主大会法律主体地位,才能真正的实现业主自治。

安徽大学社区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凌德庆发言:业委会的首要工作就是首先摸清小区的家底。

业主通过摸清自己家底,明晰产权,明确公共区域,做到心中有数,管理有策,使资产不仅不能流失,还要盘活用好.长沙业主委员会(筹)秘书长王崇连发言:业主自治路很难,但必须要走!要把小区搞好,业委会必须设置专职委员处理日常工作,否则形同虚设.武汉业主沙龙召集人罗时金发言:目前绝大多数小区物业费都是包干制方式,但包干制奖懒罚勤,容易产生偷工减料等问题存在很多弊端,需要对包干制实行量化约定和细化管理..深圳物业管理学会万吉生发言:现实中可能由于有关部门对于条例的理解不同,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我们能做的是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把相关部门当朋友,走正常途径,依法依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理工大学教授朱宪辰发言:业主的散到聚的状态是业委会建设的过程,个体业主虽然不能完全拥有小区的公共部分,但也是公共部分的拥有者之一,只有小区业主自己合力才可以把小区自治做好.三峡大学法学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田强发言:集体行动中的困境是业委会建设实际工作遇到的最大难点。

如何克服需要智慧.三峡大学法学与管理学院愿意和宜昌业申委建立长期的业主自治领域的学术交流机制.宜昌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教授张国详发言:业委会建设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和积淀,再加上党对基础民主建设的重视,业委会发展的春天到来了。

最后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北京业申委陈兵发言:只要业主事物领域内的问题没有解决,就有必要一直讲下去。

建议业委会组织要加强和政府及学术领域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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