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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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发挥学校资源优势,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推动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及XX省教育厅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专业证书培训、岗位培训、各类辅导班、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认证培训等。

第三条承担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单位一般应为各二级学院,党政机关以及其他非教学部门原则上不能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如确属工作需要而举办的,需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布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多渠道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二章办学原则第五条基本原则:端正办学思想,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办学单位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优选办学项目,注重办学管理,承担办学责任和办学投入,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办学收益。

第三章办学管理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申报审批、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等。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

对于受政府或业务部门委托举办及挂靠我校的学会、协会在业务范围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于在办学单位业务范围内自主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九条各办学单位应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优势,研究和拟定教育培训项目,至少提前1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XX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或《XX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委托函件、培训方案、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等。

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报请学校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或批准。

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非教育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主要从事文化教育类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民办非学历教育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法实施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非教育机构的许可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非教育机构实施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非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非教育机构的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申办条件)举办者申请设立民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举办者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其中:事业单位出资办学,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办学,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非教育机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非教育机构。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二)民非教育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的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具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四)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办学经费,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五)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和满足教学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与管理人员;(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

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

非学历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的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学历教育外的教育形式,包括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国家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非学历教育的主管部门,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所称教育机构包括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二章教育机构管理第九条教育机构须依法注册,取得相关资质,方可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明确教育目标,制定教育计划和教育方案,保障教育质量。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教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检测教育教学水平,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反馈。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质量,依法处理教育纠纷。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教育师资管理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招聘教师,并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经常参加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学习态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独立完成作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程序

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程序

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程序
一、报审表审批
1、办班单位到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申领《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报审表》填写一式四份。

2、报审表填写后,经院、系领导(正职)签字,院、系签章后,送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如要发招生简章、宣传资料或上媒体广告的,一并上报审核。

3、在媒体上刊登广告,须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查表》,经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备案。

4、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办班单位(院系)到教务处会签,然后到校财务处立项,
5、报审表会签后,办班单位、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各留一份。

二、签订合作项目合同
6、办班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先将项目合同草稿与项目报审表一起交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待项目报审表会签后,办班单位将项目合同通过校园OA系统交校法律事务室审核。

7、办班单位根据校法律事务室审核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办班单位授权领导与合作方签署一式四份项目合同,合同签署后,到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盖上“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

三、办理结业证明
8、须办理结业证明,先将经费入帐凭证、结业证明发放清单、结业证明工本费交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领取结业证明填写。

9、办班结束,将项目小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成绩单交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结业证明盖章。

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发挥我校教育资源优势,加强和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保证我校非学历教育协调、有序、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办学拓展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资格认定、程序审批、质量监控、证书颁发、办学督查、奖励与违规处理等工作。

办学拓展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统一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包括:不属于国家学历教育系列,不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各种培训、进修、研修(讨)、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

不包括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和中英国际学院的计划外招生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四条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发展原则,鼓励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研合作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二章办学资质第五条各校内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具备办学资质。

第六条所有在校内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各类二级单位,必须是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二级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

各职能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七条各校内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经校内二级单位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指定该校内二级单位领导专人负责。

第八条由学校与地方政府联合设置或学校参股的以学校冠名的企业(或单位),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九条办学拓展办公室应根据各校内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须立即责成有关二级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纠正。

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由校监督检查室、保卫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第十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得开展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补课或复习督导班。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一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向财务处提交办班报审表进行预算审核。

经财务处预算审核后,将《上海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报审表》以及经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办学拓展办公室进行审批。

高校非学历培训管理制度

高校非学历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高校非学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高校非学历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项目,包括短期培训、长期培训、专题讲座、进修班、研修班等。

三、培训项目审批1. 高校非学历培训项目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师资、培训费用等。

3. 学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培训项目进行评估,确保培训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培训师资管理1. 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培训师资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担任培训工作。

3. 学校应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师资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培训组织实施1. 培训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培训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流程、培训内容、考核方式等。

2. 培训组织实施单位应确保培训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的充足,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

3. 培训组织实施单位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确保学员按时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

六、学员管理1. 学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或工作经验。

2. 学员报名参加培训时,需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任务。

4.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培训组织实施单位或培训师资咨询。

七、培训考核与证书发放1. 培训考核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

2. 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3. 培训证书应注明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师资等信息。

八、监督与检查1. 学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非学历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2. 学校应建立健全非学历培训投诉举报机制,对学员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3. 学校应定期对培训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工作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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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更好的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包括举办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讨)、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办班。

二、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其中,以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旁听研究生课程的管理归口研究生院;教育部委托的各类师资班或单科进修班管理归口教务处;凡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培训班管理归口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三、遵照国家教育部教成[1990]第02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的精神,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牵头,成员单位有校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监察处、保卫处、财务处等部门。

领导小组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及协调处理办班的有关重要事项。

学校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校办班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办班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各类办班应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非学历教育办班应有别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办班应以业余形式为主,严格控制举办全日制班。

非学历教育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更不得以任何模糊两者差别的方式招生及开展办学活动。

五、各单位办班,必须按规定事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各学院、系、所(中心)等教学部门可通过各自的培训部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办班申请及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校党政机关部门不得举办各类有经济收益的培训班。

办班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经市教委有关部门批准。

凡事前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及招生广告,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任的责任。

六、各学院、系、所(中心)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登记许可不得以各自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学院、系、所(中心)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单科证明和结业证明等。

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书)应按有关规定颁发。

各学院、系、所(中心)确需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签署办学协议,并对办班全过程负责。

七、各学院、系、所(中心)需要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班的,必须事先报经外事处审核、备案。

八、各办班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并均须到校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

九、各办班单位对参加学习人员要严格管理,讲明校纪校规。

学员如需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管理的一切规定,接受校保卫处和其它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办班工作的领导,应由一位领导分管培训工作,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关于《加强教学楼教室使用管理的规定》的精神,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

若有违反行为发生,除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上交学校;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理。

十一、学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单位办班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须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纠正。

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由校监察处、保卫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具体处理办法如下: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对严重违纪办班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将收缴其办班所得,并对单位责任人和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颁发的《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管理办法(暂行)》同期废止,各条款在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领导小组。

附:复旦大学办班管理实施细则
注:有关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外国人员短期学习班的管理细则另订。

复旦大学非学历办班管理领导小组
二○○二年三月四日附: 复旦大学办班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学校专门设立了办班管理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按《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指明的归口部门实行管理。

各归口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办班项目之前,应统一呈报主管校长批准;各归口部门管理的非学历教育办班情况,年终应按要求汇总至校办班管理办公室。

继续教育学院与各学院、系、所(中心)等教学单位的培训部属业务领导关系。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按规定对外一般统一使用“复旦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具体管理按如下细则实施:
一、申办
(一)递交申请报告
办班单位的培训部须先向校办班管理办公室递交办班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办班的名称、类型、形试、时间、上课地点;
2、办班的目的、对象、规模(预计招生人数)
3、办班的教学内容、师资情况(扼要反映);
4、办班的收费标准;
5、自学考试助学班每学年申请一次(包括老生、新生)
(二)填表
办班申请单位应据实填写“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报审表”。

由办班单位培训部制定教学计划,请所在学院、系、所(中心)负责人核准签章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必要时送交学校有关部门会签。

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定期将办班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以利于协调和管理。

(三)广告和招生简章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须到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填写上海市招生广告审查表和市教委非学历教育办班备案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派专人每月定期报市教委审批后,方可刊播,且刊播的内容以审批的内容为准。

办班单位的招生简章需经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四)办学协议
各学院、系、所(中心)确需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学院必须参与签署办学协议(作为丙方),否则作为无效协议,审核甲、乙方协议内容。

(五) 办学条件
已经批准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原则上应由办班申请单位自行解决教室问题。

若需使用其他校内教学资源的,应事先提出申请。

(六)备审材料
1、申请报告(委托办班的要附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2、各类办班报审表;
3、招生广告审查表和办班备案表及招生简章;
4、校内资源使用核准资料;
5、办班管理、治安责任计划,治安责任人名单。

(七)招生结束后,办班负责人须将招收的学员名册交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备案,根据需要向保卫处申领复旦大学“临时出入证”,作为学员进出校门的证件。

对于未办证件的学员,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入校
园。

办班结束后,办班负责人须收齐结业学员的临时出入证,交回保卫处。

二、检查
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各单位办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办班的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和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及治安等。

三、发证与归档
(一)在非学历教育办班结束时,按国家教委教成[1990]第023号文规定,一般颁发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盖有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的“结业证明”或“单科合格证明”。

属卫生部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和省(市)级党政部门委托我校举办地厅、局级干部培训班,可以一事一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在“结业证明”上盖上复旦大学印章。

(二)办班结束之前,办班单位须将办班小结、学习成绩、学员登记表、财务处确认经费已进校入账单据等材料,一并交校办班管理办公室,申领结业证明。

(三)办班(包括自考助学班)结束后,校办班管理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办班材料的存档工作。

存档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办班报审表、学员情况登记表、考核成绩总表和办班小结。

四、经费管理
(一)办班单位严格按照经校办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的标准收费,不得私下乱收费。

(二)办班单位在收费前持“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报审表”,到校财务处领取收费收据。

收据管理按学校规定办理领用、使用、核销等手续。

(三)所有办班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办班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收入。

(四)需支付合作举办单位办学费用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办学协议”,方可支付;委托办班,协议收费的必须持双方签署的有效协议书。

(五)除卫生部和上海市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校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收取5%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外,继续教育学院对各类办班仅收取所发结业证明,单科合格证明及学员证的工本费,不得向个学院、系、所(中心)收取管理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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