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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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顶层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以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按照“宽审、严管”的思路,着力简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创新项目生成和管理机制,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让基层、企业、群众办事更便捷、更有效率。

本轮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近期以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推出一批立即可实施、能落地的改革举措,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下一步,以全市“多规合一”成果为支撑,形成完善的项目策划机制、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审批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体系。

——分类管理,创新机制。

对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实施。

集中精力解决企业反映的审批难、效率低、办事慢等问题,创新审批管理模式,让企业从改革实施中增强获得感,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和产业投资,优化我市投资方向和结构。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规[2013]160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3.06.26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
知》的通知
(穗规〔2013〕1604号)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我局制定的《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执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广州市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技术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技术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相。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

附件一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行)一、编制背景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有效实施,计划编制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市直各委办局、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要管线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编制了《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二、编制原则编制计划坚持“总量控制”、“时间控制”、“区域控制”和“集中研究、科学统筹”四个原则,对占道项目宗数、占道面积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施工占道时间;对同一路段有开挖需求的各类占道项目予以整合,统筹实施,科学安排,减少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避免“拉链路”的出现。

三、编制范围(一)区域范围对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除部分偏远地区),在如图1所示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编制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图1 计划控制范围区域图(二)所有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包括省、市重点工程、管线用户接驳工程等占道施工项目。

(三)设施日常养护类工程须申领临时占道证为保障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加强对室外施工养护工作的危险防范工作。

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道路桥梁隧道(含交通设施、路灯等)日常养护、环卫清扫作业、排水清淤疏通、绿化养护修剪等各市政专业养护工作,需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车行道上临时停靠或以低速行驶进行养护、维修等流动作业的,须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领城市道路临时占道许可证,但无需申报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四、编制方法及要求(一)实行统一电子平台申报为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通过应用“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申报系统”),构建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

各建设单位统一在申报系统上录入拟实施占道挖掘项目信息,绘制各施工点占道区域,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执行“上报”操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穗建质[2008]93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1999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前后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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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正>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穗建[2016]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因春运期间工人返乡导致的围蔽而不施工存在的安
全隐患,确保春节前后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障市民度过一个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做好2016年春节前后我市中
【总页数】2页(P47-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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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心城区2012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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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心城区2012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1)一、挖掘计划编制过程 (2)二、上报项目总体情况 (2)三、挖掘计划制定思路 (2)四、挖掘计划制定原则 (3)第二部分:挖掘计划 (5)一、总体道路挖掘计划 (6)二、各区道路挖掘计划 (6)第三部分:附件 (8)附件1:与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实施项目表 (9)附件2-1:越秀区道路挖掘计划表 (11)附件2-2:荔湾区道路挖掘计划表 (23)附件2-3:天河区道路挖掘计划表 (30)附件2-4:海珠区道路挖掘计划表 (36)附件2-5:白云区道路挖掘计划表 (43)附件2-6:黄埔区道路挖掘计划表 (47)第一部分:编制说明一、挖掘计划编制过程2012年5月,根据《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委会同市城管委研究,针对各建设单位申报的2012年广州市中心六区道路挖掘需求,拟定了道路挖掘初步计划。

6月12日,召集申请开挖单位召开现场协调会,说明计划制定的原则和思路,并于6月13、14日与各申请单位就挖掘计划项目进行现场沟通和确认,根据各单位的要求对计划进行了修改,形成初稿。

6月21日,我委会同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所、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海珠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黄埔区建设局共12家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召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联席会审会议,针对联审会议上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后与相关单位进一步确认,对计划进行了调整,形成修改稿。

6月28日,我委与市城管委就修改稿再次沟通,进行微调后形成终稿。

二、上报项目总体情况根据对中心六区上报挖掘项目的整理分析,今年中心六区共计有40家有关单位上报了年度道路挖掘计划,道路开挖项目共有1426宗,涉及30余个项目类别,如地铁建设、电信、供电、燃气、路灯改造、供水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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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13•【字号】穗府[1998]77号•【施行日期】199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1998年10月13日穗府〔1998〕77号)为加强本市市区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管理,保障道路畅通,美化市容环境,现就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路宽24米以上的市区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含高架桥、人行天桥及高架桥桥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8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一)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占用城市基础设施、道路规划控制范围和退缩建筑间距,以及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广场、绿化带、人行道上及在建筑物立面、楼顶上设置的广告标语。

二、凡在本市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按规划要求需建设通透式围墙的一律修建为通透式围墙。

三、各区人民政府按区域管辖,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统一实施整治工作。

四、凡不按本通告规定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除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单位或个人如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裁决。

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拆除工作的进行。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拆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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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编制方案
(试行)
一、编制背景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有效实施,计划编制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市直各委办局、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要管线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编制了《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二、编制原则
编制计划坚持“总量控制”、“时间控制”、“区域控制”和“集中研究、科学统筹”四个原则,对占道项目宗数、占道面积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施工占道时间;对同一路段有开挖需求的各类占道项目予以整合,统筹实施,科学安排,减少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避免“拉链路”的出现。

三、编制范围
(一)区域范围
对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除部分偏远地区),在如图1所示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编制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
划。

图1 计划控制范围区域图
(二)所有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
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包括省、市重点工程、管线用户接驳工程等占道施工项目。

(三)设施日常养护类工程须申领临时占道证
为保障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加强对室外施工养护工作的危险防范工作。

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道路桥梁隧道(含交通设施、路灯等)日常养护、环卫清扫作业、排水清淤疏通、绿化养护修剪等各市政专业养护工作,需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车行道上临时停靠或以低速行驶进行养护、维修等流动作业的,须
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领城市道路临时占道许可证,但无需申报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四、编制方法及要求
(一)实行统一电子平台申报
为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通过应用“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申报系统”),构建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

各建设单位统一在申报系统上录入拟实施占道挖掘项目信息,绘制各施工点占道区域,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执行“上报”操作。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借助电子地图的直观展示,对上报项目进行统筹,进一步提高占用挖掘计划的科学性。

各建设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按照“无规划不入计划”的原则申报,落实申报项目的资金到位、规划报建、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完善,保障纳入计划的项目如期实施。

(二)建立年度动态项目库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以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计划编制周期,在4月1日前(2016年为8月1日),由建设单位对拟建设的项目,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形成年度动态项目库。

4月1日后,该年度内,系统将不再允许建设单位提交新的建设项目。

(三)季度计划调整
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区分工,提前就拟调整项目与相应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沟通,确保申报项目的资金到位、规划报建、路面修复单位已确定、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完善均已完备,30日内开工,并正式发函向我委和相应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原则上,建设单位不得就同一项目再次提出计划调整申请。

建设单位调整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其季度计划项目数的1/4。

(四)计划审查和公布
为使计划充分发挥统筹管理作用,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实行弹性调整,季度滚动。

按季度编制后统一发布季度计划,并通报上一季度占道项目实施情况。

具体安排如下:
1.各建设单位对年度动态项目库中实施条件已成熟的,即资金到位、规划报建、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完善,准备在下一季度实施的占道项目,需在每季度尾月的1至10日通过申报系统上报下一季度计划模块,形成计划初稿。

2.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季度尾月的11至14日对计划初稿进行审查,统筹调整后形成下季度占用挖掘计划。

3.计划编制部门在每季度尾月的15日前后(遇到休息日则顺延)组织会议开展联合审查、印发下一季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并通报上一季度占道项目实施情况,如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的计划实施率、文明施工、
地下管线保护、交通疏解等情况。

市、区两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综合考虑规划报建情况、当时当地交通情况、项目统筹情况、路面修复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查。

对符合整合条件的占道项目予以统筹,形成审查结果。

(五)紧急抢修抢险类项目项目管理
对于紧急抢修抢险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同时录入申报系统,纳入年度计划监管。

五、计划管理
(一)占用挖掘计划实行项目督导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督导工作流程图》,对各建设单位计划项目实施率进行督导,并报我委汇总。

各建设单位对纳入计划未能实施的占用挖掘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我委将对占道挖掘实施情况予以定期通报,公布各区、各建设单位计划实施率。

(二)占用挖掘实行计划管理,未纳入计划不得许可
各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申报项目均能按期实施,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实施的建设项目,将从年度动态项目库中剔除,不予纳入计划。

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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