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房屋中介章程

房屋中介章程一、概述本章程旨在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屋中介机构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加强自律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声誉。
二、机构注册与资质1. 房屋中介机构应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许可证、商业登记证等。
2. 中介机构应在注册地的行政部门备案,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地址,并定期更新备案信息。
3. 中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及时解决相关纠纷。
三、从业人员管理1. 中介机构应拥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队伍。
2. 从业人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3. 中介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记录等,并及时更新。
4. 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四、服务内容与标准1. 中介机构应提供全面、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源信息发布、房屋评估、价格咨询、合同起草等。
2. 中介机构应及时更新房源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并提供详尽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户型、装修情况等。
3. 中介机构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准确的房屋评估和价格咨询,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4. 中介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起草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中介机构应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客户了解房屋交易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五、收费标准与透明度1. 中介机构应明示收费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与客户达成一致。
2. 收费标准应合理公正,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附加费用。
3. 中介机构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金额等,并及时提供发票。
六、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1. 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于投诉属实的,中介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客户道歉并赔偿。
广州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名称: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RealEstate Agents,缩写为: GZREA。
性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下称“协会”)由广州市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是经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满足泛博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房地产中介行业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协会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 2 号 2 楼。
业务范围:(一)宣传与贯彻房地产中介行业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制定房地产中介行业标准、规范及发展规划;(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开展行业信用与服务评价管理工作;(三)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行业状况、行业诉求及管理建议;(四)加强行业教育培训,开展经纪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五)积极开展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六)积极维护行业及会员合法权益,宣传行业正面信息,树立和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七)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与市场管理工作,协助与承办政府部门开展各项事务性工作。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五)经注册并在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六)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七)从事房地产中介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者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自愿参加的社会组织,由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合法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
协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内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
机构会员指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合法机构,个人会员指以个人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自由职业者。
会员须符合协会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过严格审核方能获得会员资格。
第三条会员权益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和规范;2. 参与行业展览、论坛和培训活动;3. 获取行业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4. 参与行业内信息交流和合作项目;5. 受协会保护和维权,获得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条协会组织结构协会设置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带领并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和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和运作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和组成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包括:1. 审议和通过协会的章程和重大决策;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3. 审核和批准协会财务决策;4. 监督协会的工作执行情况和成果。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协会会员投票选举组成。
第六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所有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修改章程等。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日常运作管理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作管理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带领,负责会员管理、活动组织、行政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第八条行为规范协会会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应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提供诚信、专业和高品质的服务。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市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围第五条本协会业务围:(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经纪人;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标准版)

**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市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单位、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信誉,不断推动全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市。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收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简报,开展行业咨询服务;(四)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组织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六)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相关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共同发展;(七)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和招商活动;(八)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
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2024版房地产中介协会

2024版房地产中介协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宗旨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协会成员2.1 成员资格2.2 成员权利与义务2.3 成员的加入与退出第三章:组织结构3.1 协会组织架构3.2 管理机构职责3.3 会员大会第四章:会员服务4.1 服务内容4.2 服务提供方式4.3 服务改进与反馈第五章:财务管理5.1 会费标准5.2 财务管理制度5.3 财务报告与审计第六章:会员行为规范6.1 职业道德6.2 行为准则6.3 违规处理第七章: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机制7.2 争议处理程序7.3 法律适用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终止条件8.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修订程序9.3 其他事项第十章:签字栏10.1 协会代表签字10.2 会员签字10.3 签订时间与地点签字栏协会代表签字:______会员签字:______签订时间: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宗旨本合同旨在规范房地产中介协会与其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房地产中介协会及其所有会员单位。
1.3 定义和解释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及解释应依据本合同及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相关规则。
第二章:协会成员2.1 成员资格任何依法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2.2 成员权利与义务2.2.1 会员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参与协会活动的权益。
2.2.2 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合同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2.3 成员的加入与退出2.3.1 申请加入协会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审核资格、缴纳会费等。
2.3.2 会员退出协会应提前书面通知,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组织结构3.1 协会组织架构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英文译名:DONGGUAN REAL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DGR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东莞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车站北路恒正大厦6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的政策和规划;(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协助建立本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行业资信评价;(三)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协助办理执业资格注册;(四)开展本行业业务培训,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五)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推行本行业执业标准、规则,开展行检行评,自我约束、自律自检,促进行业内精神文明建设;(六)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业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七)编辑出版本行业刊物,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八)代表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开展、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九)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十)办理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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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房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度篇一: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东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dongying Real Estate Brok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DYREB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东营地区具有合法资格的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机构或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的行业组织,是在东营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理论与实践,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东营市房管局和东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东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沟通房地产供需双方的渠道,维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开展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探讨,提出房地产经纪服务发展政策的建议,努力培育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繁荣与发展;(三)制定和实施房地产经纪经纪服务工作发展的规划、逐步建立房地产经营、销售、物业等经纪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行业整体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政策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发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代理服务;(五)组织房地产专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考察活动,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六)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房地产经济、技术、学术及相关市场信息的合作与交流;(七)承办政府及社会各届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八)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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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本协会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具有合法资格的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机构或者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的行业组织,是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理论与实践,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房管局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沟通房地产供需双方的渠道,维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开展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探讨,提出房地产经纪服务发展政策的建议,努力哺育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繁荣与发展;(三)制定和实施房地产经纪经纪服务工作发展的规划、逐步建立房地产经营、销售、物业等经纪行为,协调执行中浮现的问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行业整体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四)采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政策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发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代理服务;(五) 组织房地产专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考察活动,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六)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房地产经济、技术、学术及相关市场信息的合作与交流;(七) 承办政府及社会各届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八)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经纪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四)诚信自律,合法经营。
(五) 其它:在本行业从事经营管理卓有建树的资深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行业协会;非从事居间和代理业务,但与经纪相关行业的,可申请成为顾问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时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优先获得协会的各项服务;(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三)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费:(一)会费标准协会单位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具体标准如下:会员单位元/年,理事单位(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间公司元/年、代理公司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居间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司元/年、代理公司元/年),副会长单位和顾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元/年,会长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年。
(二)缴费时间协会实行年度会员制。
新加入的会员以入会时间截至当年十二月底,按月计算缴纳会费;第二年则统一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退会(一) 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会章程的会员,时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二)会员如果在一个会员年度内未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数量为 200-300 个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301-500 个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501 个以上的不少于四分之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通过提案和建议;(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允许,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须召开一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暂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数的 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和奖惩;(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应完善会议记要。
第二十一条协会理事达 50 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会长一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采取等额竞选办法产生。
设常务理事会的,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预会员大会任期一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三)热心协会工作,具有相当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四)为人朴重,胸襟广阔,处事公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同时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由会长办公会推荐任命。
曾经担任协会会长的,届满卸任后即自动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 1 名。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二)协调各专委会开展工作;(三)受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通过;(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一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业务指导单位)推荐 1 人。
监事的职权是:(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二)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三)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行政主管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味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者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