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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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公众责任险保

险条款

目录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3)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10)

(一)扩展类 (10)

1.恐怖活动条款 (10)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10)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10)

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11)

5.建筑物改变条款 (11)

6.停车场责任条款 (12)

7.衣帽间条款 (12)

8.契约责任扩展条款A (12)

9.契约责任扩展条款B (13)

10.有缺陷的卫生设施条款 (13)

11.电梯责任条款 (13)

12.展览和促销活动扩展条款 (14)

13.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 (14)

14.锅炉爆炸条款 (14)

1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14)

1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15)

17.火灾、爆炸及水损责任条款 (15)

18.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15)

19.救火费用条款 (16)

20.急救责任扩展条款 (16)

21.急救费用条款 (16)

22.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16)

23.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17)

24.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17)

25.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17)

2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18)

2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18)

2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18)

29.在被保险人照管下的业主财产条款 (19)

30.停车责任条款 (19)

31.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 (19)

32.游泳池责任条款 (20)

3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20)

34.污染条款 (20)

3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21)

36.对第三者随后所发生的损失条款 (21)

37.出租人责任条款 (21)

38.病原逸漏责任条款 (22)

39.对业主赔偿条款 (22)

40.营业地址外之营运责任条款 (22)

41.提供酒精饮品责任条款 (23)

42.儿童看护及美发服务责任条款 (23)

43.野生动物侵害责任条款 (23)

44.球车事故责任条款 (24)

45.闪电雷击伤害责任条款 (24)

46.承租人责任条款 (24)

47.使用所租赁的厂房、机器设备责任条款 (24)

48.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25)

49.监管之财产条款 (26)

5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26)

51.租用的员工住所条款 (26)

52.节日装饰责任扩展条款 (27)

53.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27)

54.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 (27)

55.租用或非自有车辆责任条款 (27)

(二)规范类 (28)

56.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28)

57.交叉责任条款A (28)

58.交叉责任条款B (28)

59.超额保险条款 (29)

60.直接损失赔偿条款 (29)

61.现场保护特约条款 (29)

62.免检条款 (30)

(三)限制类 (30)

63.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30)

64.职业责任除外条款 (31)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

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烟熏;

(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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