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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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

资格条件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严明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作业水平,进一步落实从业单位主体、从业人员岗位和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

第三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公安

机关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守卫员应经公安机关资格审查和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培训要求、许可管理、内部管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有关规定;

(二)组织建立实施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

(三)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设计与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四)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

第八条项目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二)负责爆破作业现场施工安全;

(三)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四)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第九条治安保卫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主持制定实施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二)负责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守卫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作业等环

节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和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防火、防洪、防破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治安防范设施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对检查、整改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六)负责组织实施保管员和守卫员等防盗(抢)、防丢失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对培训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七)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并对会议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第十条爆破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保管所领取爆炸物品;

(二)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三)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四)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五)爆破作业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第十一条安全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二)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三)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四)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和非爆破作业人员接触爆破器材;

(五)实施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

(六)做好爆破作业现场施工记录。

第十二条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负责验收、发放、保管和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二)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守卫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负责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库区安全;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防止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三)对库区进行每小时巡视检查工作,做好库区照明、

防雷电、消防、通信、报警、监控等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巡视检查情况;

(四)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

(五)负责饲养守库犬,并定期打扫库区内外的环境卫生,清理库区内杂草,保持库区整洁。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含社会矫治,下同)、吸食毒品等记录。守卫员无行政拘留记录;

(五)无妨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操作业务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感情纠葛等导致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

(七)无酗酒、嗜赌等不良嗜好;

(八)不得参加邪教组织;

(九)其他不适合从事岗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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