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国际刑法期末复习总结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一、犯罪的构成1.主体(1)犯罪主体的种类:犯罪主体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客观方面包括自然人、单位。
(2)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主体的认定需要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定要件,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2.客体(1)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社会管理秩序等。
(2)犯罪客体的认定:犯罪客体的认定需要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3.行为(1)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满足法定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
(2)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判断其是否符合违法行为的规定。
4.结果(1)犯罪结果的构成:犯罪结果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包括危害、损害、危机等。
(2)犯罪结果的认定:犯罪结果的认定需要分析其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是否构成损害,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结果。
二、犯罪的责任1.犯罪的刑事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和犯罪结果。
(2)犯罪的责任认定: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犯罪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2.犯罪的民事责任(1)犯罪的民事责任:犯罪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2)犯罪的民事责任认定:犯罪的民事责任认定需要结合犯罪事实和实践中的情况进行判定,明确民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三、刑罚的种类1.主刑(1)主刑的种类: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主刑的适用原则:主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2.附加刑(1)附加刑的种类: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2)附加刑的适用原则:附加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3.刑罚的数额(1)刑罚数额的确定:刑罚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后果等进行综合考虑。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一门研究刑事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学科,是由国家制定,强制实施的专门规定犯罪行为和责任的一部法律。
刑法是一部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利益的法律,通过刑法的规定和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防范,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刑法的法律效力1. 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刑法适用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人员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航空器、其他交通工具上犯罪的人员,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时何地,都适用刑法。
2. 刑法的特殊适用原则刑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外的人,犯罪行为和犯罪所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及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也适用刑法。
三、刑法的一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定,无论犯罪人的身份高低、地位贵贱,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有特权的情况。
2. 明确规定犯罪和刑法责任刑法对各种犯罪行为和刑法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不同情况下的刑法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 守法原则刑法规定,对刑法相关规定应当遵纪守法,刑法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度、种类、时间和地点等因素进行认定。
四、犯罪的构成1. 犯罪构成要素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观方面的上级行。
2. 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中所造成的危害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素之一。
3.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主体应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4. 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5. 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上级犯罪的主观上级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动机、意图等心理状态。
五、犯罪的特征1. 犯罪的法益性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对法益有实际的危害和威胁,才能构成犯罪。
2.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应当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社会秩序的摧毁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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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概念:匸权,就是国家独立白-1「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完全独立,不受他国的侵害、T•涉。
尊重国家主权,即一国要尊重和承认他国存在和发展的独立,任何国家一律平等,互不干涉。
发展变化:(1)主权弱化,国际性组织出现。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
(2)主权的共享和让路。
例如,欧洲国家主权共享与让与,使欧盟与其他国家形成有力的竞衡。
2、合法性原则:概念:内容:(1)实体合法。
即罪刑法定原则,在认定国际犯罪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2)程序合法。
必须遵导国际司法准则、相应的FI际公约和双边约定。
3、普遍管辖原则:概念:即犯罪所在地法院和罪犯逮捕地法院均有权对罪犯进行审判,而不论犯罪是什么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于何地。
特点:(1)针对某些特定的犯菲,即国际公约所明确规定的町予以普遍管辖并在世界上得到公认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罪行。
例如,海盗罪,贩毒罪。
(2)无任何功利目的,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秩序。
(3)要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逮捕或控制了犯罪嫌疑人。
(4)适用管辖的非属地因素。
犯罪行为不在追诉国的属地范围内发生,而是在其他国家的领域内发生(5)适用管辖的非属人因素。
犯罪人不具冇追诉国的国籍。
(6)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的犯罪原则上不应受到双重市判。
国家承认对某种罪行进行普遍管辖,就意味着其承认其他享有事实上优先权的国家对该罪行进行审判和处罚。
4、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概念及内容:(1)任何人凡是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当对此行为负责并受到处罚。
(2)国内法对构成国际法上犯罪的行为不处以刑罚,也不能免除从事该行为的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3)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人是作为国家元首够或者政府负责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4)根据政府或上级命令釆取行动的事实,如果此人实际上可能进行道义上的选择,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5)任何人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判。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刑法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学作为犯罪和刑罚理论的研究,对于了解犯罪和刑罚的本质、目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笔记将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原则等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为期末备考提供参考。
二、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主要包括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和刑法适用理论。
1. 犯罪理论犯罪理论研究犯罪的成因和发展规律,主要包括社会学派、心理学派和生物学派等不同学派的观点。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因素的反映,犯罪的发生与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心理学派重点研究个体的心理、人格和意识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认为心理异常或失调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
生物学派关注犯罪倾向的遗传特点和生理机制,认为个体的生理结构、遗传基因等因素对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
2. 刑罚理论刑罚理论主要包括防御理论、报复理论和教育改造理论等。
防御理论认为,刑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御措施,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实施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报复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的手段,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责任的追究。
教育改造理论主张,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要目标,通过刑罚的执行,使犯罪分子意识到错误,改变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3. 刑法适用理论刑法适用理论研究法官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刑法分类和适用刑罚的原则和方法。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性化原则等,同时也需要考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三、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1. 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和结果。
期末刑法重点知识总结

期末刑法重点知识总结刑法是规范国家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至关重要。
在本篇文章中,将对刑法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和概述,以帮助读者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关键知识点。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1. 犯罪: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触犯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3. 刑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和方式。
4.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明文禁止不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量刑原则等。
二、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1. 故意犯与过失犯:故意犯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故意或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过失犯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但由于过失或疏忽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2. 犯罪的共同犯与从犯:共同犯指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共同犯罪,从犯指在犯罪活动中协助作案的犯罪行为人。
3. 犯罪阶段和刑事责任:犯罪的构成分为预备、实行和完成阶段,刑事责任一般在犯罪实行阶段开始。
三、刑法中的罪名划分1. 杀人罪:指有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2. 抢劫罪:指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3. 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4. 侵犯知识产权罪:指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5.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私自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四、刑法中的刑罚与量刑1. 主刑:主刑是刑法对犯罪行为所给予的直接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 附加刑: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常见的有剥夺政治权利、追缴财产等。
3. 量刑原则:刑罚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不同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防卫能力、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五、刑法中的刑事诉讼程序1. 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接受犯罪报案后,经初步核实属实后,决定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立案决定,采取必要的调查和搜集证据等措施。
3. 诉讼阶段:指将案件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约束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准则。
意义 1、刑事立法的根本依据2、刑事司法的根本准则3、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根本规范论述:1罪刑法定原则内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外无罪,法外无刑”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理念基础: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派生原则:渊源: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罪刑法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为了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自己的著作中对罪刑法定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的立法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废除了类推制度3、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问题4、罪名明确化和祥备化5、规范描述的明确化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在我国的困境1、立法程序方面的不足2、立法内容尚有不足3、立法技术不够完善大量模糊性条款:“其他”的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较大”4、司法环境的不适合行政干预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原则2、刑法无溯及力原则根据某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实施该行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该行为为犯罪,处以刑罚。
3、禁止类推适用和事后法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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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概念:主权,就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完全独立,不受他国的侵害、干涉。
尊重国家主权,即一国要尊重和承认他国存在和发展的独立,任何国家一律平等,互不干涉。
发展变化:(1)主权弱化,国际性组织出现。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
(2)主权的共享和让路。
例如,欧洲国家主权共享与让与,使欧盟与其他国家形成有力的竞衡。
2、合法性原则:概念:内容:(1)实体合法。
即罪刑法定原则,在认定国际犯罪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2)程序合法。
必须遵守国际司法准则、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双边约定。
3、普遍管辖原则:概念:即犯罪所在地法院和罪犯逮捕地法院均有权对罪犯进行审判,而不论犯罪是什么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于何地。
特点:(1)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即国际公约所明确规定的可予以普遍管辖并在世界上得到公认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罪行。
例如,海盗罪,贩毒罪。
(2)无任何功利目的,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秩序。
(3)要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逮捕或控制了犯罪嫌疑人。
(4)适用管辖的非属地因素。
犯罪行为不在追诉国的属地范围内发生,而是在其他国家的领域内发生(5)适用管辖的非属人因素。
犯罪人不具有追诉国的国籍。
(6)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的犯罪原则上不应受到双重审判。
国家承认对某种罪行进行普遍管辖,就意味着其承认其他享有事实上优先权的国家对该罪行进行审判和处罚。
4、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概念及内容:(1)任何人凡是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当对此行为负责并受到处罚。
(2)国内法对构成国际法上犯罪的行为不处以刑罚,也不能免除从事该行为的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3)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人是作为国家元首够或者政府负责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4)根据政府或上级命令采取行动的事实,如果此人实际上可能进行道义上的选择,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5)任何人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判。
个人刑事责任可适用的国际法上的罪名: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侵略罪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1)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2)在共同犯罪中,无论共犯的作用和地位如何,只要实施了严重的国际犯罪,都应以共同犯罪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3)个人对各种犯罪形态下的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
5、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原则:概念:内容:(1)正当程序原则。
即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罪犯相应的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到保障。
例如,出庭的权利,辩诉的权利以及公众审判的权利。
(2)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依法成立的法庭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即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
(3)一罪不二审原则。
法院不得对一个案件作两次以上的审判。
6、国际合作原则。
概念:包含两层含义:(1)国际合作,主要是国际间就某一问题达成共识并实施共同的行为;(2)司法协助,是一种司法活动的参与,以及为实现最终目标所作的贡献。
国际合作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综合协作。
主要体现方式:(1)引渡制度;(2)双向司法互助;(3)追寻并扣押有关财产;(4)刑事诉讼程序转移。
二、国际犯罪1、概念:是指严重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惯例),经国际社会公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实质要件:国际犯罪对国际社会有严重危害,冲击了国际社会的根本秩序。
(2)形式要件:构成国际犯罪,必须由国际性的违法行为。
A、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成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
B、如果某些行为在国内是犯罪,但在国际上并未禁止,也不能构成国际犯罪。
(3)时间要件:不仅可以根据事前订立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犯罪,也可以根据事后国际社会根据国际习惯订立的国际条约来确定。
“行为在先,法条在后”,法条对行为有溯及力。
(4)空间要件:国际犯罪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3、国际犯罪构成要件的三大件:、(1)客观要件(构成国际犯罪所需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A、作为: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即可成立)结果犯危险犯(实施的行为构成了某种危险,即犯罪成立)煽动和教唆(煽动即行为人公开或者秘密地通过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股东、误导和宣传,意图使他人实施其所煽动的行为。
)预谋例如,图谋劫持人质罪B、不作为:有能力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拒绝履行。
(2)主观要件:国际犯罪实施者对其行为与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国际犯罪多是“故意”,仅有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3)主体要件:A、自然人:单独或伙同他人事实某一犯罪的;命令、唆使、引诱他人实施犯罪的;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资助的;为了便利实施这一犯罪,帮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的,包括提供犯罪手段;就灭绝种族而言,直接煽动的;已经以实际步骤着手采取行动,意图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发生的。
B、团体或组织:国内政府组织(属于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非政府的团体或组织(根据法律确立,不需要国家授权)、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组织C、国家(存在争议)三、国际犯罪的具体罪名(一)灭绝种族罪1、概念:蓄意地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者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迫害行为。
2、行为模式:(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3、主观要素行为:(5行为)(1)直接实施种族灭绝(2)预谋实施种族灭绝(3)公然煽动进行种族灭绝(4)意图灭绝种族(5)共谋灭绝种族4、主观方面:蓄意并具有消灭全部或局部种族或族裔的意图客观方面:预谋、实施、公然煽动、意图或者共谋实施灭绝种族的行为。
5、犯罪对象:民族、族裔、种族或者宗教团体,即“稳定的”永久构成的团体6、保护对象,人的基本权利与人的多样性¥:灭绝种族罪以及相关行为(5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犯罪以防引渡。
(二)酷刑罪1、概念:公职人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故意非法实施,使他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
特定的目的包括:A、逼取口供;B、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惩罚;C、恐吓或者威胁;D、歧视¥:纯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者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随的疼痛和痛苦不包含在内。
3、主体:(1)国家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2)在上述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其他人员,与该公职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4、客体:(1)人类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共同利益;(2)直接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以及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其他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和荣誉权等基本人权。
5、客观方面: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人身权利有关的权利,对他人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和折磨的行为。
6、不能阻却酷刑罪成立的理由:(1)任何的意外状况(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或其他事态紧急的状况)都不能成为酷刑罪的理由。
(2)上级官员或者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在另一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国家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此国。
7、酷刑罪与刑讯逼供罪:(三)海盗罪1、概念: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管辖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其他掠夺行为。
2、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故意,并且是出于私人目的(2)客观方面: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其他掠夺行为(3)主体: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
3、《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的两种海盗罪的情况:(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或扣留;(2)在任何国家管辖以外的地方队船舶、飞机、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或扣留。
例如:2011.10.5 湄公河惨案。
虽然金三角地区在形式上不在任何国家管辖之下,但实质上是在三国共同管辖之下,因此不属于海盗罪。
(3)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4)教唆或者故意便利上述几种情形的任何行为。
¥:军舰或者军用飞机船员或者机组人员叛变,抢占其为私人所有,施行以上行为的,同样视为海盗罪。
4、船舶或飞机的扣留、扣押问题:在公海上怀疑一条船是海盗船,先追击,鸣枪示警,在登船检查。
若扣押有嫌疑但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为海盗船的船舶、飞机,扣留国家要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劫持航空器罪与海盗罪的区别:(1)二者目的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是为了让航空器按照自己的目的出行;海盗罪是为了掠夺财物。
(2)同一船舶、飞机和另一船舶、飞机。
四、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1、实现国际犯罪管辖的方式:(1)国际法庭的管辖模式:不需要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实施管辖。
三种类型:A、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独立的调查权、审判权,不需要其他国家的协助。
B、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及卢旺达国际法庭,前者主要审判1991年来发生在南斯拉夫境内的违反国际法律的行为;后者主要解决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境内的违反人道的行为。
C、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而成立。
前两种模式的法庭都是审判特定案件特定罪名,而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性的,可以管辖国际社会所关注的严重犯罪。
(2)国内法院的管辖模式国际法庭有审判罪名有限的缺点,因此,大多数罪名还是用国内法院的管辖模式。
国际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国内法的配合,从长远来看,加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
国内法院管辖模式的缺点:A、不能审判和惩罚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国际犯罪。
B、在特定的国内政治环境下,国内司法程序可能受到国内政治力量和个人的干扰。
五、国际犯罪的刑罚1、对自然人的刑罚,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判死刑的很少。
2、对团体的刑罚,首先宣布这是一个犯罪组织,然后宣布该团体解散,接着再将其中的人员按照自然人的刑罚来处理。
3、对国家的刑罚,不能采取具体措施,仅是一些象征性的惩罚。
A、限制主权。
全部或局部限制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主权的一种刑罚措施。
B、国际制裁。
对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施加经济制裁、海空封锁、军事禁令和武力制裁等方面的措施。
C、赔偿。
D、赔礼道歉。
E、终止犯罪行为。
F、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
(政治性惩罚)例如,逐出联合国大会。
六、引渡1、概念: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被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外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