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和审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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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规范行业健康食品市场的发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并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登记申请相关事宜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保健食品,是指以维持和增强健康为直接目的,供人食用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具有特殊营养成分或具有特殊功效的食品。

第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企业申请保健食品注册进行审评审批的过程。

第五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保健食品审评,是指对保健食品进行科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审批的过程。

第六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保健食品审批,是指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审评结果对其进行批准的过程。

第二章保健食品注册审评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科学评价,综合考虑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营养价值等因素。

第八条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应由专门的审评机构进行,该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专业知识,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科学。

第九条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应以临床试验、动物试验、理化指标、文献研究等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并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具体功效和成分特点,结合不同人群的需求和风险区分,明确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审评结果应通过专门的报告进行汇总和呈报,详细说明审评的过程和结果,确保审评的透明和可追溯。

第三章保健食品审批第十二条保健食品审批要在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审核通过的前提下进行,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审批要根据保健食品审评结果进行,综合考虑产品的功效、成分、安全性等因素,进行决策和批准。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审批应通过正式的文件进行,详细说明审批的理由和条件,确保审批的合法和有据可依。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企业,确保申请企业能够及时进行后续的生产、销售等工作。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审批结果应进行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和了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保健食品审评规定

保健食品审评规定

保健食品审评规定一、引言保健食品是一类以维持和促进人体健康为目的,在特定情况下补充人体所需营养素或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食品。

考虑到保健食品的特殊属性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引入了保健食品审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健食品审评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审评机构保健食品审评是由专门的审评机构负责的,该机构通常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设立。

审评机构必须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评价和审核。

审评机构应该对保健食品的成分、功效、安全性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提供专业的建议。

三、审评要求1.成分评估:审评机构要对保健食品的成分进行评估,包括成分的来源、含量以及稳定性等。

成分评估应基于现有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功效评估:保健食品的功效是其推广和销售的关键。

审评机构要对保健食品的声称功效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实际,并具备科学的依据。

功效评估可以通过实验研究、临床试验等方式进行,以验证保健食品的效果。

3.安全性评估: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审评机构要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成分的毒性、副作用等。

安全性评估需要综合考虑食品的使用剂量、使用人群以及长期使用的风险等因素。

4.标签和宣传材料审核:标签和宣传材料是保健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审评机构要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宣传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科学。

5.生产工艺评估:生产工艺直接关系到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审评机构要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工艺进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和质量管理要求。

四、审评流程保健食品审评通常包括申请、评估、审批和监管等阶段。

1.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审评机构提交保健食品的相关资料,包括成分、功效、安全性等信息。

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的实验研究和临床试验报告。

2.评估阶段:审评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估,依据规定的要求进行成分评估、功效评估、安全性评估等。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和审评规定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和审评规定

附件1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健食品新功能是指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现行保健功能范围内,且与现行保健功能名称及其功能学评价方法有本质区别的保健功能。

第三条保健食品新功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以调节机体功能、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降低疾病发生风险为目的,不得代替药物治疗作用或与药物治疗作用混淆。

(二)有充分的科学文献支持和试验验证,并被公认或普遍接受。

(三)具有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鼓励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新功能产品的研发和申报。

第五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保健食品新功能研发应当以产品为依托,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新产品研发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开展人体试食试验前,受试的研发产品应当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评价,并符合食品安全、医学伦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完成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后,应当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若研发阶段所用受试样品经过省局封样,并与注册检验时功能评价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其研发阶段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可以代替注册试验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第九条参与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该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保健食品新功能应当单独申报。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一个产品只能申报一个保健食品新功能。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同时将产品信息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那么为标准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定了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工作,下面是细那么的详细内容。

1.1制定依据为标准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保健食品与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那么。

1.2适用范围本细那么适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新产品、延续、转让技术、变更、证书补发等的审评审批工作。

1.3工作原那么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那么。

2.1材料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保健食品范围并已完成保健食品申请系统填报的,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签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表注明的申请材料清单,逐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展审查。

2.1.1国产新产品申请材料2.1.1.1证明性文件(1)保健食品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2)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1.1.2产品研发2.1.1.2.1平安性论证报告(1)原料和辅料的使用依据;(2)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的平安性科学依据;(3)对平安性评价试验材料的分析评价;(4)对配方以及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本卷须知等的综述。

2.1.1.2.2保健功能论证报告(1)配方主要原料具有功能作用的科学依据,其余原料的配伍必要性;(2)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保健功能的科学依据;(3)对产品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等的分析评价;(4)对配方以及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的综述。

2.1.1.2.3生产工艺研究报告(1)剂型选择和规格确定的依据;(2)辅料及用量选择的依据;(3)影响产品平安性、保健功能等的主要生产工艺和关键工艺参数的研究报告;(4)中试以上生产规模的工艺验证报告及样品自检报告;(5)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原料,应提供详细的制备工艺、工艺说明及工艺合理性依据;(6)产品及原料工艺过程中使用的全部加工助剂的名称、标准号及标准文本;(7)对产品生产工艺材料、配方中辅料、标签说明书的剂型、规格、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项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原辅料质量要求项中的工艺内容等的综述。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1.总则1.1制定依据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证书补发等的审评审批工作。

1.3工作原则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2.注册受理2.1材料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保健食品注册范围并已完成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系统填报的,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向注册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签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注册申请表注明的申请材料清单,逐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2.1.1国产新产品注册申请材料2.1.1.1证明性文件(1)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2)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1.1.2产品研发2.1.1.2.1安全性论证报告(1)原料和辅料的使用依据;(2)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的安全性科学依据;(3)对安全性评价试验材料的分析评价;(4)对配方以及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注意事项等的综述。

2.1.1.2.2保健功能论证报告(1)配方主要原料具有功能作用的科学依据,其余原料的配伍必要性;(2)产品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保健功能的科学依据;(3)对产品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等的分析评价;(4)对配方以及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的综述。

2.1.1.2.3生产工艺研究报告(1)剂型选择和规格确定的依据;(2)辅料及用量选择的依据;(3)影响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等的主要生产工艺和关键工艺参数的研究报告;(4)中试以上生产规模的工艺验证报告及样品自检报告;(5)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原料,应提供详细的制备工艺、工艺说明及工艺合理性依据;(6)产品及原料工艺过程中使用的全部加工助剂的名称、标准号及标准文本;(7)对产品生产工艺材料、配方中辅料、标签说明书的剂型、规格、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项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原辅料质量要求项中的工艺内容等的综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审评要点适用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进行。

第四条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按照保健食品进行管理并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技术审评要点第五条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研发报告应当是产品整体研发思路和过程的反映,应当详细阐述研发思路,包括保健功能的筛选、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过程。

应从市场需求状况、立项理论依据、原辅料及用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与不适应人群的选择等方面,对配方进行综合筛选,筛选方法应当科学,依据应当充分,结果应当可靠。

产品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应当科学、合理,中试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应当完整、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与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相符。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附件1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管理,规范申报与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及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系指活的微生物,当摄取足够数量时,对宿主健康有益。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添加必要的辅料制成,当摄入足够数量时对人体健康起有益作用的微生物产品。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食用安全,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所用菌种(株)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应明确和稳定,菌种(株)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株)可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菌种(株)除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支持其具有保健功能。

第四条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菌种的使用依据、原料检验报告等。

(二)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三)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四)菌株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五)菌种鉴定报告(包括表型特征和基于基因分型的菌株水平的鉴定结果)。

(六)菌种(株)的致病性试验、耐药性试验等安全性评价报告。

(七)菌种的保藏方法。

(八)对经过驯化菌种,应提供驯化的方法及驯化剂等资料。

(九)菌种在株水平上具有功能作用的研究报告、科学文献等。

上述材料涉及技术及商业秘密的,可由菌种生产商直接提供给国家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单位应具有相应菌种鉴定、检测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六条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子批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

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

保健食品生产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审查细则1. 引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营养功能或保持人体健康的食品。

由于保健食品直接涉及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对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审查非常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保健食品生产审查细则,以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有效和合规。

2. 申请文件审查2.1 申请文件准备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表格•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保健食品的成分表•保健食品的功效与作用说明2.2 申请文件审查流程审查部门应按照以下流程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1.审查人员对申请文件逐一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完整、规范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审查人员对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进行详细审查,核实其产品名称、规格、使用方法、食用剂量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审查人员对保健食品成分表进行审查,核实食品成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存在禁用或限用成分。

4.审查人员对保健食品功效与作用说明进行审查,核实其功效与作用是否能够通过科学研究证明,并符合国家对保健食品的要求。

3.1 生产场所审查审查部门应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场所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场所应具备必要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场所应符合相关法规对于卫生条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照明、排污等方面的要求。

3.2 生产流程审查审查部门应对保健食品的生产流程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生产流程应标准化、规范化,能够保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生产流程应能够有效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和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审查部门应对保健食品的生产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生产工作。

•生产人员应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能够正确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

4. 质量控制审查4.1 原材料审查审查部门应对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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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健食品新功能是指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现行保健功能范围内,且与现行保健功能名称及其功能学评价方法有本质区别的保健功能。

第三条保健食品新功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调节机体功能、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降低疾病发生风险为目的,不得代替药物治疗作用或与药物治疗作用混淆。

(二)有充分的科学文献支持和试验验证,并被公认或普遍接受。

(三)具有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鼓励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新功能产品的研发和申报。

第五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保健食品新功能研发应当以产品为依托,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新产品研发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开展人体试食试验前,受试的研发产品应当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的
安全性评价,并符合食品安全、医学伦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完成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后,应当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若研发阶段所用受试样品经过省局封样,并与注册检验时功能评价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其研发阶段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可以代替注册试验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第九条参与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该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保健食品新功能应当单独申报。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一个产品只能申报一个保健食品新功能。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同时将产品信息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首个产品受理后及时对外公告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名称。

其他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与该保健食品的新功能相同或类同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同期受理的新功能产品未获得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外公告,取消原对其受理的限定。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审评应当遵循科学、
严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通过技术审评后,将该新功能名称及评价方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其他相关工作应当符合现行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实行监测制度,监测期为三年。

监测期内,申请人不得进行该产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该功能产品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监测期满、产品质量安全等均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保健食品新功能纳入现行保健功能范围。

第二十条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经技术审评发现与在监测期内新功能产品的新功能相同或类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技术审评要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
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国产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一)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表(国产)。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功能研发报告、功能学评价试验的自检报告、预期效果等)。

(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九)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包括:
1.试验申请表;
2.检验单位的检验受理通知书;
3.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4.功能学试验报告;
5.新功能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实验结果的验证报告
6.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根据申报功能情况决定);
7.功效成份检测报告;
8.稳定性试验报告;
9.卫生学试验报告;
10.其他检验报告(如:原料鉴定报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等)。

(十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十四)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十五)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注:
1.以真菌、益生菌、核酸、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等为原料的产品的注册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2.以国家限制使用的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的产品的注册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给原料供应方的允许该原料开发、利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原料供应方和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进口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除根据使用原料和申报功能的情况,按照国产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资料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表(进口)。

(二)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
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五)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七)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上述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

中文译文应当由境内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

三、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以及《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等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新功能研发报告中保健功能名称一般应当采用与机体保健相关的非绝对性用语,避免使用临床治疗用语。

(三)新功能研发报告中申请理由应当包括:
1.新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报告、新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资料及综述报告,阐明研发的产品预期达到的保健功能及其科学依据;
2.相同或类似功能在国内外的研究和应用情况。

3.新功能确立的试验依据(包括研发过程所形成的实验数据和申请人依照该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的自检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科学文献资料。

(四)新功能研发报告中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应当参照现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的书写格式和项目内容分别制定。

2.评价程序应当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明确试验的项目、原则以及结果判定,并与检验方法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3.检验方法及评价指标的设定既要充分考虑指标与健康效应的相关性,又要特别关注指标在反应功能作用时可能出现的安全性问题;数据处理应当符合统计学的有关要求;结果判定既要包括单一指标的判定又要包括保健食品新功能结果的判定。

(五)涉及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提供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开展该人体试食试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检验机构印鉴,附于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后。

(六)新功能产品功能学验证报告应当对新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评价指标的稳定性、可靠性等进行验证。

所涉及评价指标的新检验方法应当经三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检验机构进行验证。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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