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1条(1999年)与《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2012年) 是否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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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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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依法订立平等合同约定,履行自愿义务,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书面形式不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传真、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凡有合同内容及其达成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根据。

第五条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不适用公平、公正、诚实原则的合同,可以依法、依约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合同订立应当有合法的目的和内容。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订立合同的主体。

第八条没有经济组织资格的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的合同,不得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主体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以下情形的合同是无效的:(一)以非法方式订立的合同。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四)恶意串通、哄抬或者恶意损害债权人、破坏债务人债权人的合同。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六)其他无效的合同。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应当是真实意思表示的累加或者回应。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表示中明确,一方明知对方意思表达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以对方错误为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得据以主张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民事主体对其订立的民事合同享有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权益。

第十三条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也可以依法、依约订立的方法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选择损害赔偿或者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返还、交付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交付。

民法典下,合同法第52条去哪了?

民法典下,合同法第52条去哪了?

民法典下,合同法第52条去哪了?《民法典》将于2021年1⽉1⽇起施⾏,《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也将失效。

合同作为市民⽣活中最为不可或缺的民事法律⾏为,其理论精深,内容宽泛,在尊重意思⾃治的前提下,通过⽴法⼿段对其加以规范实⾮易事。

为了加深理解,本⽂拟⽴⾜《民法典》对合同效⼒部分的全新规定,对⽐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及精神,做出⽐较学习并提出有益的思考。

⼀、新旧法对⽐下的合同⽆效的事由从体例上看,《民法典》施⾏前合同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于《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失效,《合同法》52条规定的合同⽆效的情形不再适⽤。

合同⽆效事由便由《民法典》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进⾏规定,此四条规定确定了合同⽆效的五种事由,即:⽆民事⾏为能⼒⼈签订的合同⽆效;合同双⽅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签订的合同⽆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效;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合同⽆效。

此五种合同⽆效的法定事由与⼤家⽿熟能详的《合同法》第52条有明显区别,《合同法》第52条中部分款项已不见踪影,那么,这些被抛弃的条款究竟去哪⼉了呢?⼆、被删减的合同⽆效的法定事由如上所述,《民法典》第144、146、153和154条明确了合同⽆效的五种法定事由,⽽《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效的法定事由未被完全采纳。

在内容上,取消了“⼀⽅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效情形;增加了“⽆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这⼀⽆效情形,不再对⽆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做效⼒区分,⼀律⽆效;修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效情形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经修改确定为“⾏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合同法》解释三(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编通则51条解释

合同编通则51条解释

合同编通则51条解释全称:地址:全称:地址: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合同”指双方之间就某一特定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本条款”指合同编通则第51条。

(3)“解释”指对本条款的含义、适用及执行等方面的说明。

1.2本协议的仅供参考,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二条本条款的解释2.1双方同意,本条款旨在明确合同编通则中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能够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避免因解释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

(1)合同条款应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2)合同条款应综合考虑合同的目的、交易背景、双方的实际意图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解释。

(3)合同条款的解释应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条款的适用3.1双方同意,本条款适用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

3.2双方应确保其代表、代理人、员工等熟悉本条款的内容,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予以遵守。

第四条本条款的执行4.1双方同意,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对本条款解释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双方同意,本条款的执行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条其他条款5.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范本全称:地址:全称:地址: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双方均有意愿就某一特定事项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和概述二、合作内容(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1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1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1条解读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2.1 合同标的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具体包括:2.1.1 服务描述或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3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4 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3.1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2 付款方式:3.2.1 甲方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日内支付总金额的%作为定金。

3.2.2 其余款项应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完毕。

履行期限4.1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完成。

4.2 履行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的交付、服务的提供等。

履行地点5.1 履行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若需变更履行地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同标的。

6.1.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

6.1.3 甲方应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配合。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6.2.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合同标的。

6.2.2 乙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等。

6.2.3 乙方应保持与甲方的沟通,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符合要求。

合同法第511条内容

合同法第511条内容

合同法第511条内容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合同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另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标的的顺利履行。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涉及的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标的的交付和验收。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所有费用和支出。

3.2 付款方式为:3.2.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日内支付总金额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

3.2.2 剩余金额_________%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_日内支付。

《合同法》总则解读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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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合同法》第51条(1999年)与《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2012年)是否相互矛盾?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A擅自将B寄放在他那儿的古玉卖给C,C为善意取得,而B对此表示不承认。

那么如果按照这两条法律,不是会有两个相反的结果吗?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

回答:
唐嘉佳(totally attracted by the beauty of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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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题主的案例吧,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北大的尹田教授在所著《物权法》一书中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论述,理由如下:1)合同无效是对交易的否定,善意取得是对交易的肯定,两者水火不容;
2)转让合同自始无效,依法导致动产交付绝对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我国不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交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不发生),故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
3)转让合同无效时,善意取得的适用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我们认为,当买卖合同因为其他原因,比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而归于无效,依法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但是法律上并不把“出卖人无处分权”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是区分具体情形作出不同的规定:
1、买受人不构成“善意”,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

如果买受人因为重大过失而对出卖人的无权处分不知情,这时买受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因为《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而效力待定。

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属于法定的合同当然无效情形,合同无效。

2、对于善意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

基于保护买受人对物权公示产生的信赖利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认为是有效的。

在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时,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回到题主的问题,我们要解决的是一个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无处分权“情形下法律的适用问题。

这两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身并不相同,后者只针对买卖合同,讨论两者的矛盾有所不当。

立法者在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以特殊规定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立场,我们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中自然也应当尊重这一立法目的。

正如上文分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出卖人的无权处分不能导致合同的当然无效。

在当事人构成善意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这一立法立场从该条第二点也可以看出,出卖人的无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请求权正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

无处分权可能导致履行不能,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当今社会日渐频繁的交易,需要我们对善意受让人提供这样一种保护,即肯定此种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从而与物权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相互衔接。

只有在买受人非属善意的情形,且与出卖人没有恶意串通时,我们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1条,给交易留下悬念。

啊幻想乡:
不矛盾,一句话总结: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中的“合同”二字有不同的含义,所以不矛盾,为什么有不同的含义?因为立法者不一样立法原意不一样。

梁慧星在和孙宪忠辩论的时候说:当时参与合同法立法的学者没有人支持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更没有人支持无因性。

既然如此,51条的合同无效指的不是负担行为效力待定,而指的是包括了负担和处分的整体的效力待定。

51条中的合同指的不是负担行为。

所以,无权处分负担行为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再,王轶教授来我们学校讲座的时候,提到了买卖合同解释三的立法者是他的学长,在最高法院工作,这人是大陆法系的忠实拥护者,一直很推崇债物两分。

既然如此,那么买卖合同解释3中的合同就仅仅指处分行为。

因此,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无权处分负担行为效力待定,只说了整体来看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整体上是效力待定的,而司法解释对此细化,即效力待定的是处分行为。

所以,两者不存在矛盾。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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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1 中的「该合同」是指物权合同。

解释三3.1 中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

补充说明中的例子:
A和C之间就古玉成立的买卖合同(债权合同)自始有效,无需B的追认。

A和C之间就古玉的所有权移转成立的物权合意(物权合同),由于A欠缺处分权而效力待定。

B拒绝追认的,物权合同无效,所有权不能因此转移,但不妨碍C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此时古玉所有权仍然移转至C,但原因是善意取得(原始取得),而非买卖合同的履行(物权合同,继受取得)。

发布于2014-04-24
Johnny Kung:
一只酷爱刑法、钻研民商、只做行政方向的法学狗
1 人赞同了该回答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立法之时由于技术欠缺,所以并未厘清法律行为模式的物权变动(即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分别运行产生效力的,物权变动适用处分行为模式,合同效力适用债权即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效力、有无权处分、公示(交付、登记)三个要件。

而《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可以理解为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即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开。

无权处分为物权行为,合同效力为债权行为,相互之间互不影响。

但就整个行为来讲,对方是否取得所有权依旧有“有无权处分”这一条件进行限定,由于案件中C并不知情,因此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信赖保护,更多体现了民商法上的效率优先),由于古玉已经交付且无权处分并不影响物权的变动,C取得了古玉的所有权。

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还有其他有矛盾的条款奉上供题主研究:合同法51条
VS合同法第228条vs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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