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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
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
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具有平等的国际⼈格,各国在国际法⾯前处于平等地位。
(⼆)不⼲涉内政原则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或任何⽅式直接或间接地⼲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2)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动;但这些⾏动必须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
(三)不使⽤威胁或武⼒原则 不得使⽤威胁或武⼒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或武⼒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和领⼟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式使⽤武⼒。
(1)不得使⽤武⼒原则⾸先禁⽌侵略⾏为。
(2)不得使⽤威胁和武⼒不仅包括禁⽌⾮法进⾏武装攻击,还包括禁⽌从事武⼒威胁和进⾏侵略战争的宣传。
同时,不得使⽤威胁或武⼒原则并不是禁⽌⼀切武⼒的使⽤,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使⽤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为进⾏了的⾃卫⾏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使⽤。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式予以解决禁⽌将武⼒或武⼒威胁的⽅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五)民族⾃决原则 民族⾃决原则⾸先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主决定⾃⼰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民族独⽴国家。
其次,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由地表达⾃⼰的意志,决定⾃⼰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学基础知识概述

《国际法学基础知识概述》一、引言国际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法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它不仅为国家间的交往提供了法律规范和准则,也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法学的基础知识进行全面的概述,包括基本概念、核心理论、发展历程、重要实践以及未来趋势。
二、国际法学的基本概念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法律渊源。
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平等的地位和一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 国际法的渊源(1)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国际法规范。
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2)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即国家的实践和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的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这些原则在国际法中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三、国际法学的核心理论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每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的主权,包括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
2.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干涉他国内政。
内政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自主决定的事务,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务。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之间在发生争端时,应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国际公法目录重点

国际法考试考点
一、题型:选择(单选,多选)
名词解释
论述
案例
二、考点
1.国际法的2个渊源
2.国际法的基本概念,最重要的概念
3.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法关系的实践
4.了解继承制度
5.不法行为的责任
6.国家领土部分:1.河流
2.边界和边境划境制度
3.海洋法:领海制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制度的区别
7.航空法部分:国家民用航空制度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8.居民法:外国人地位
引渡,庇护制度
9.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
10.条约法:条约缔结、无效和终止
11.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制度
PS:因为我用的教材和规定的不一样,所以可能在有些细节上会有些不同,老师当时是按着目录划的重点,有教材的大家把以上重点和教材目录对着看就能找到具体的位置了。
国际法 (自动保存的)

名词基线: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海岸的低潮线,海水退潮是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简述1.简述一下直线基线与群岛基线的区别:直线基线:1.河口的基线是河流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如果该河流是直接流入海洋的。
2.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其基线则是连接这两个低潮标之间的封口线;如果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则应当划在海湾内。
3.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可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
4.低潮高地上如果筑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者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该高地可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
群岛基线:1.这种基线应当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在1:1到9:1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2.简述(论述)领海的含义与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①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③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跃该国领海上空。
④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⑤沿海国有规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3.领海内的管辖权。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公法:1.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联系:两者都是流经两国或者两国以上国家的河流,其流经该国河段是该国领土,由其自行管理。
区别:国际河流一般有出海口,其通行制度由国际条约规定,航行依条约组织的委员会管理,向所有国家开放航行2.引渡与庇护:引渡:特指主权国家之间根据请求相互移交在对方领域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3.代办和临时代办:1.代办是一级馆长 2.临时代办是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时,被委派等代行使馆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4.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向常驻国外的机关2.两者都是执行协议而建立,使馆长和领馆馆长同由派遣国家或政府派遣 3.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在国外领事不须受外交使馆领导 4.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区别:1.建管时间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 3.所设置的机关范围不同 4.派遣程度不同5.职务范围不同6.领导关系不同7.物权与豁免不同5.过境通行制与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过制指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区别:1.无害通过不适用外国飞机过境;国境通过制则要求外国飞机在遵守航空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法规规则的条件下,在海峡过境飞越 2.无害通过要求在领海通过的外国潜水艇浮在水面行驶并展示国旗;过境通行无此要求,潜水艇可在水下行使 3.与无害通过制相比,过境通行制为外国船舶和飞机规定的义务要少并送得多,此外,公约规定,沿岸国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非无害通过行为;过境通行制不仅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还规定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4.从管理权方面看,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的海峡,拥有广泛的管理权;可以就公约列举的方面制定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的法律法规,此外通过海峡的外国船舶也行管理和限制,从而确保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以及外国船舶的通过;而在适用过境他能够过的海峡内,沿岸国的管辖是有限度的,这样权力仅限于为海峡航行制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防止减少和控制海峡环境污染。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领土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擅自飞入;民航。
(2)国内航行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答案
2.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采取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运河属一国内河,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舶开放,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3.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注意】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不得飞入;擅自飞入有权迫降;民航情况不明确不能擅自击落。
(2)国内航行专营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5.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注意】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1.领土的构成和制度
领陆
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拥有。外国船舶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属一国,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
多国河流
国家河流 国际公约

国家河流国际公约
国家河流国际公约是为了管理和保护跨国河流资源而达成的一项国际协议。
这种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共同的规则和原则,实现国际合作,促进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和河流生态保护。
国家河流国际公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河流管理机构:公约确定一个跨国河流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计划,以保护和管理河流资源。
2. 水资源分配:公约规定如何分配河流的水资源,以确保对各国的公平和合理利用。
3. 水质保护:公约要求各国合作保护河流的水质,确保河流的健康和生态平衡。
4. 灾害管理:公约设立应急响应机制,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合作,以应对可能的洪水、干旱和其他自然灾害。
5. 数据共享:公约鼓励各国共享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河流的状况和变化,并基于科学研究做出决策。
6. 争端解决:公约确立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以协商和调停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紧急或长期争议。
国际河流利用规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各章所宣告的国际法一般规则适用于国际流域内水域的利 用,除流域国之间有条约、协定或有约束力的习惯另行规定者外。 第二条 国际流域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水泵的分水线内的整个地 理区域,包括该区域内流向同一终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流域国"是指一国的境内包括国际流域的一部分.
3. 第三章 污染
第九条 各章所采用的"水污染"一词系指人的行为造成国际流域的水的自然 成份、结构或水质的恶化变质。 第十条 一、根据公平利用国际流域的水的原则,国家:1.必须防止对国 际流域任何新的形式的污染,或加重现有污染程度,对同流域国的境内 造成重大损害,2.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轻国际流域现有的水污染 程度,以免对同流域国境内造成重大损害。二、上款规定适用于 1.从一 国领土所造成的水污染,或是 2.虽在其国家领士之外,但由于该国之行 为所造成的水污染。 第十一条 一、如果发生违反各章第十条第一款第 1 项规定时,负有责任的国 家应停止其错误行为,并对同流域国所受的损失提供赔偿。二、如果国 家不履行第十条第一款第 2 项规定,未采取合理措施,则应要求该国立 即同受损害的国家举行谈判,以求得达成合理解决办法。
由航行权利。 第十四条 各章采用"自由航行"一词,应包括在平等基础上沿岸国的船舶享有
下列自由:一、在河流或湖泊的全部可航水道上自由航行;二、自由进 入港口和利用码头设施,三、在一个沿岸国港口之间、不同沿岸国之间 以及沿岸国和出海口之间有直接或转船运送货物和旅客的自由。
第十五条 沿岸国对在其管辖下的河段或溯段应行使警察权,不限于保护治安 和卫生,但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过份干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 航行自由权。 第十六条 沿岸国可以限制或禁止外国船舶在其境内装卸货物或旅客。 第十七条 沿岸国可给予非沿岸国家在其境内的河段或湖段航行的权利。 第十八条 沿岸国应尽可能采取措施或创造条件使其管辖下的可航河段或洒 脱段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 各章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只或执行警察、行政及一般公务的船只的 航行。 第二十条 在战时,发生武装冲突或出现威胁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沿岸国 可采取措施,免除各章所规定的义务,但仅限于情势所要求的限度,并 且不得违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沿岸国应为执行人道主 义使命的船只的航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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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河流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河流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内河。
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是该国的内河。
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
国家对于内河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航运贸易等拥有完全的管辖权。
国家可以向主制定相关的法规管理其内河。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2.界河。
界河是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_领土分界线的河流。
界河沿岸分属两个国家,其水域也由沿岸国进行划分,多依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
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处于该国的主权之下,各国在所属水域行使管辖权。
有关界河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一般应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
3.多国河流。
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4.国际河流。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
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
的专门机构进行。
5.国际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水道位于一国领土内的运河是一国内河,其完全处于国家主权排他的管辖下。
国际实践中,有几条运河虽然位于一国领土内,但由于其两端连通海洋,构成海上交通要道,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因此被开放为国际运河。
国际运河的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有关的条约确立,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