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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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
版)
第一条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运输公司名称)
乙方:__________(收货公司名称)
第二条货物描述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货物从____________(起始地点)运送至____________(目的地)。

第三条运费与保险
3.1 运费由甲方负责,费用将在________________(付款日期)前支付给乙方。

3.2 乙方应为所托运货物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货物交付
4.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货物装载并开始运输。

4.2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及时提货。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提货,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责任与赔偿
5.1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 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等,双方应对其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使用或让第三方使用。

2024版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

2024版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

2024版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 本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本公约适用于跨越一国以上边界的公路货物运输。

第二条定义2.1 “承运人”:指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个人或公司。

2.2 “托运人”: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运输货物的个人或公司。

2.3 “收货人”:指货物运输的最终接收者。

2.4 “货物”:指本合同项下运输的所有物品。

第三条合同的签订3.1 运输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货物的描述和包装4.1 托运人应提供货物的准确描述,包括种类、数量、重量、体积等。

4.2 托运人应确保货物包装适宜,以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害。

第五条运输费用5.1 运输费用应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体积、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

5.2 托运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运输费用。

第六条运输责任6.1 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6.2 承运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七条运输路线和期限7.1 承运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路线和期限运输货物。

7.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路线或期限,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

第八条货物的交付和接收8.1 承运人应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货物。

8.2 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时签署收货确认。

第九条风险转移9.1 货物的风险在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承运人。

9.2 风险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转移回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十条保险10.1 承运人应为运输的货物投保必要的保险。

10.2 保险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 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合同双方2.1 发货人2.2 收货人2.3 承运人第三条货物运输3.1 货物描述3.2 运输路线3.3 运输方式3.4 运输时间第四条运输费用4.1 费用计算4.2 支付方式4.3 费用退还第五条货物保险5.1 保险范围5.2 保险费用5.3 保险理赔第六条货物损失与损坏6.1 损失或损坏责任6.2 损失或损坏索赔6.3 损失或损坏赔偿第七条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事件7.2 不可抗力后果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后果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协商9.2 仲裁9.3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3.1 法律适用13.2 管辖法院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补充协议14.3 合同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1.4 "货物"是指合同中列明的需要运输的物品,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

1.1.5 "运输路线"是指货物从发货人的地址到收货人的地址所经过的路线。

1.1.6 "运输方式"是指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陆路、铁路、航空、海运等。

1.1.7 "运输时间"是指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的货物运输完成的时间。

1.1.8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1.1.10 "争议"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双方对合同条款或者履行情况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的情况。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的权益,促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定义本公约所称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国际公路运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货物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以国际公路运输为方式的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成立要件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2. 交付货物的证明;3. 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4. 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的约定;5. 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确认合同的确认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可以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为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货物交付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八条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方式和路线,包括起运地和目的地。

第九条运输费用和时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条损失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公约适用的法律为国际公路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双方约定的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国际公约的效力本公约对于参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国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附则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签订的合同也适用。

结束语本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法律保障。

各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

国际公约的效力也将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提供保障。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⑴目的:为规范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运输双方的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

⑵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

第二条定义⑴运输人(以下称为“承运人”):指经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法人、企业或个人。

⑵发货人: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法人、企业或个人。

⑶收货人:指运输货物的法人、企业或个人。

⑷货物:指运输合同中涉及的物品、货品或商品。

⑸运输单证:指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提货单、运单、装载单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和内容第三条合同的成立⑴合同的签订:合同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签订,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责。

⑵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并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合同内容⑴运输货物的描述:合同中应包含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详细描述。

⑵运输方式和路线: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整车运输、拼车运输等)和路线。

⑶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⑷运输时间:合同中应明确运输货物的时间要求,包括提货时间和交货时间等。

⑸运输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货物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金额。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五条承运人的义务⑴货物的接收和运输: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按时、安全、完好地运输货物。

⑵运输单证的填发: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填发运输单证,并提供给发货人。

⑶运输的中转和转运:承运人有权在合理情况下进行货物的中转和转运,但应事先通知发货人。

⑷运输事故的处理:如发生运输事故,承运人应及时通知发货人,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条发货人的义务⑴货物的交付:发货人应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及时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必要的装载设备和人员。

⑵运输单证的提供:发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运输单证,并确保单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引言二、定义和术语在本公约中,下列术语应按照给定的定义解释:1.公路货物运输:指使用公路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包括一切与货物装卸、运输相关的活动。

2.发货人:指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一方,可以是货主或其代理人。

3.承运人:指负责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一方,可以是运输公司、个人或其代理人。

4.货主:指货物的所有者或合法控制人,可以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5.签约方:指签订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各方,包括发货人和承运人。

三、合同条款1.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1. 发货人与承运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合同应包括货物的描述,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费和支付方式等重要内容。

1.3. 在合同生效之前,双方应就价格、附加服务和责任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

2.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2.1. 运输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包括货物运输费用和附加费用等。

2.2. 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2.3. 若运输费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货物的装卸和运输3.1. 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装卸货物,并负责货物的运输安全。

3.2. 发货人应在装卸货物前进行货物清点和确认,并填写相应的装卸清单。

3.3.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短缺、损坏或延误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运输保险4.1. 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对货物进行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和保值。

4.2. 运输保险的费用由发货人承担,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3. 如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进行索赔和处理。

5.争议解决5.1. 如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解决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5.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和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选择。

四、其他条款1.本公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双方签订之后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CMR公约是指《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
简称“CMR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起草,于1961年生效,其目的是为保护国际运输合同中签署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并为交通公司
和客户提供一种简单、清晰、透明和安全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CMR公约适用于跨越国境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即由一辆
或多辆装载货物的车辆运输跨越两个或以上国家边界的货物。

CMR
公约还规定了货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保险、相应的费用分摊,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货物丢失、损坏、延迟或
拒绝交付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CMR公约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形式,可以减
少各方之间的合同争议和误解。

同时,CMR公约的规定还有助于加
强运输安全和避免运输中的问题,并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为国际贸易合作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总之,CMR公约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
对于保障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顺利执行、维护合同签署双方的
利益和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引言CMR公约是指国际道路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它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61年1月2日生效,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

二、合同内容CMR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运输合同的签订根据CMR公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即有权和义务按照合同条款履行。

2.2 运输单据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发票、提单、货物清单等。

这些单据记录了货物的收发、运输路线、数量、价格等重要信息。

2.3 运输责任CMR公约明确了运输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限制。

承运人应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并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2.4 运输期限CMR公约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期限,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30天。

2.5 运费和付款方式运输合同中应明确运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般情况下,运费应在货物送达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清。

三、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CMR公约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和程序。

在合同争议解决方面,CMR公约提供了两种方式:仲裁和司法救济。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仲裁作为主要解决争议的方式,其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并接受其最终裁决。

四、CMR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影响CMR公约适用于涉及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合同和运输单据,不论合同是由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还是其他参与方签订。

CMR公约的实施和适用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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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 1. 本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况下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载运货物获取报酬的合同:该合同中所指明的装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本公约的签约国,而不管合同双方的居住地点和国籍如何。

2. 本公约中,"车辆"是指1949年9月19日道路交通公约第4条中所定义的机动车辆、铰接车辆、挂车和半挂车。

3. 本公约也适用由国家或由政府机构或组织承运的在上述范围内的运输合同。

4. 本公约不适用下列情况:(a) 根据国际邮政公约规定进行的运输;(b) 遗体的运输;(c) 家具的运输。

5. 签约各方不能通过双方或多方面达成的协议来改变本公约,除非在他们的边境运输中废止使用本公约,或者除非授权该公约适用运输经营的范围完全局限于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运单所涉及的领土范围内。

第二条 1. 如果装载有货物的车辆在途中,部分运输过程以海运、铁路、内河或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而所装货物没有从车上卸下来,那么,无论如何本公约都不适用这类运输的全过程,但是适用本公约第1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只要有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其他运输方式所造成的的损失、损坏或延误,不是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而仅是由于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情况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就不应当根据本公约来确定,而是要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法律所规定的货物运输合同条件来确定,如果发货人与承运人签定有这样的合同的话。

然而,如果他们之间没有这样的合同,那么,道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就应当按照本公约来确定。

2. 如果运输承运人本人也是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那么,他的责任也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来确定,但这样做就好象是将该承运人当作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分别执行道路运输和其他方式的运输。

第二章承运人对其承担责任的人第三条本公约规定,承运人应对他的代理人和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其他为他所雇用为其服务的人员的行为和过错负责,这些人的行为和过错犹如他自己的一样。

第三章合同的签定和执行第四条运输合同由托运单的签定而确认。

合同没有、合同差错或灭失都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性,都必须受本公约规定的制约。

第五条 1. 托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由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

签字可以用印刷形式印出,或用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图章代替, 但这要为制定托运单所在国的法律所允许。

2. 在所要运输的货物必须装上不同的车辆,或货物的性质不同,或分为不同的批量的情况下,发货人或承运人应有权要求对所使用的各车辆,或各种货物,或各批货物,分别制定相应的托运单。

第六条 1. 托运单应包括以下内容:(a) 运单制定的日期和地点;(b) 发货人的姓名和地址;(c) 承运人的姓名和地址;(d) 交货地点和日期,以及货物送达的地点;(e) 收货人的姓名和地点;(f) 常用的表示货物性质的标志和包装的方法,以及在运输危险品的情况下公认的标志;(g) 货物包装的数量及其专用标志和数码;(h) 货物的总重量,或用其他计量单位表示的数量;(i) 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成本费、辅助费、关税以及从签定合同到货物送达之时所产生的其他费用);(j) 通过海关所必须遵循的手续规则和其他手续规则;(k) 符合本公约条款规定的,尽管可能包含与本公约条款规定相抵触的,必须服从的运输条件的说明。

2. 必要时托运单还应包含下列内容:(a) 不允许换装转运的说明;(b) 由发货人支付的费用;(c) "送达交货付费"的数量;(d) 申报货物的价值,以及送达后表明特殊价值的量;(e) 发货人对承运人关于货物保险的指示;(f) 商定的完成运输的期限;(g) 交给承运人的文件清单。

3. 签约双方可以在运单内填他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特别事项。

第七条 1. 由于发货人所提供的以下事项的信息不精确或不适当,而给承运人所造成的所有费用、损失和损坏,发货人应承担责任:(a) 第六条第1款的 (b), (d), (e), (f), (g), (h) 和 (j) 所规定的事项;(b) 第六条第2款所规定的事项; (c) 为制定发托运单,或托运单上列出的,由发货人填入的其他事项或指示。

2. 如果根据发货人的请求,由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的事项填入托运单,那么,就可以认为是承运人代表发货人填报了托运单,除非有与此相反的证明。

3. 如果托运单上没有第六条第1款 (k) 的规定的事项,那么,承运人就应对因此疏忽而对货主造成的所有费用、损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 在承运货物时,承运人必须检查:(a) 发货单上关于货物包装数量及其标志和数码说明的准确性;以及(b) 货物的外观及其包装的状况。

2. 如果承运人没有合理的手段检查本条第1款(a) 所规定的说明的准确性,那么,他就应当在托运单上填入他的保留条款及其由。

类似地,关于货物外观和包装状况,他可以规定,他可以作出保留条款的根据。

这样的保留条款对发货人没有约束力,除非他在托运单上明确同意接受约束。

3. 发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检查货物的总重量,以及检查用其他计量单位表示的货物重量。

他也可以要求检查所包装货物的内容。

承运人有权收取检查费。

检查结果应记入托运单。

第九条 1. 托运单应是制定运输合同、合同条件和承运人受到货物的原始证据。

2. 如果托运单没有包括承运人制定的保留条款,那么,就可以认为,承运人在受到所交付的货物时,货物及其包装是处于良好的状态,同时,货物包装的数量及其标志和数码是与托运单的说明相符合的,除非有与此相反的证明。

第十条由于货物包装不当而产生的人员、设备或其他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除非包装的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时就是明显的,或者承运人是知道的,但他没有作出与此有关的保留条款。

第十一条 1. 在递送货物之前,为履行海关和其他手续,发货人应将必要的文件附在托运单上,或交给承运人处理,并向承运人提供他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2. 承运人没有义务检查上述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由于这类文件和信息的短缺、不适当或不准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某些错误行动或疏忽。

3. 承运人对由于灭失或不正确地使用运单中所指明的并随运单一起,或保存于承运人处的文件,所产生的后果担负代理人的责任,条件是,由承运人提供的赔偿不超过在货物损失情况下所赔偿的数额。

第十二条 1. 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在运输途中有权要求承运人停运,改变货物发送的地点,或将货物发送给不是运单上所指明的收货人。

2. 在运单的第二联已经交付给收货人,或收货人已经按照第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发货人就不再具有上述的权利;从这一时刻开始,承运人应按照收货人的指令行事。

3. 然而,如果在制定托运单时,发货人在运单上申明收货人自运单签定时就有权处置货物,那么,收货人从那时起就有权处置货物。

4. 如果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指令将货物发送给另一个人,那么,这另一个人就没有权利再指定其他的收货人。

5. 处置货物的权利应以下列条件为前提:(a) 发货人或,在本条第3款所述的情况下收货人,希望行使签定第一份托运单的权利,在该运单上写明对承运人的新指令,并免除承运人所有因执行其指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和损坏有关的责任;(b) 在执行这类指令的人收到指令时,指令的执行是可能的,而且不会干扰承运人的正常业务,或不会对其他发货人或其他托运单接收人产生不公平的做法;(c) 这类指令不应当导致托运单的分离。

6. 如果由于本条第5 (b) 规定的情况,承运人不能执行他所收到的指令,他应立即通知发指令给他的人。

7. 如果在本条款规定的条件下,承运人没有执行所给予的指令,或已经执行指令,而没有要求签定第一份托运单,那么,他将对因此而产生的有权对损失或损坏提出赔偿的人担负责任。

第十三条 1. 在货物到达指定的送交地点后,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给他第二份托运单和货物,以收据作为交换,如果查出货物灭失,或者货物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满了之后还没有送到,收货人有权以他本人的名义根据合同规定的权利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2. 利用本条第1款所给予的权利收货人,应支付托运单上所指明的费用,但是在对此事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应当要求承运人送交货物,除非收货人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 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在货物到达所指定的送达地点之前,不可能或变得不可能按照托运单上制定的条件执行合同,那么,承运人应向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对货物有处置权的人请求指令。

2. 无论如何,如果情况允许运输在不同于托运单上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及承运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得到从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对货物有处置权的人发出的指令,那么,他应采取在他认为是对货物有处置权的人最为有利的步骤。

第十五条 1. 在货物到达所指定的送达地点之后,客观条件使递送受阻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请求发货人发出指令。

如果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须提出第一份托运单。

2.即便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只要承运人还没有从发货人那里接到相反的指令,收货人仍然可以要求递送货物。

3. 如果递送货物受阻的情况是在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之后发生的,收货人已经发出指令要求将货物递送给另一个人,那么,就适用本条第一和2款的规定,犹如收货人作为发货人,而另一个人为收货人。

第十六条 1. 承运人有权收取要求指令和其他由于执行该指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除非这类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

2. 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第1款所指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立即卸下货物,让有权处置货物的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为承运人的工作已经结束。

然后承运人应代表物权人保管货物。

然而,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保管,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负责谨慎选择这样的第三方之外,没有其他责任。

托运单所规定的费收以及所有其他关于货物的费收仍然应当支付。

3. 如果货物是易腐品或者货物的状况要求这样做,或者存储的费用大大高出货物的价值,那么,承运人就可以出售货物,而不用等待有权处置货物的人发出保管货物的指令。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在合理的期限满了之后承运人仍然没有收到物权人关于处置货物的合理的承运人能够执行的指令,承运人也可以出售货物。

4. 如果货物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已经售出,出售收入在减去对该货物应收取的费用之后,应交给物权人。

如果出售收入还不足以抵消对该货物应收取的费用,那么,承运人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的差额。

5. 货物出售的程序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决定。

第四章承运人责任第十七条 1.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与交付货物的这段时间内,应对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还应对货物交付的延误负责。

2. 然而,如果货物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是由于索赔人本身的错误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是由于承运人执行了索赔人的指令,而不是由于承运人错误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是由于货物本身毛病或承运人无法避免的情况,其结果承运人无法防止而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就可以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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