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逾期利息应如何算
借款中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解析

借款中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解析在借款中,逾期利息计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借款人在未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违约金,以弥补借出方因借款逾期而造成的损失。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与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有关。
本文将解析借款中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
一、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在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常见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 高于正常利率的倍数计算:根据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是借款利率的倍数。
例如,如果借款合同规定逾期利息为正常利率的两倍,那么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就是:逾期利息 = 正常利率 × 2。
2. 按日计息:按天计算逾期利息,即根据逾期天数和借款金额计算出每天的逾期利息。
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 ×逾期天数 ×日利率。
3. 复利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复利方式计算,即将逾期利息加到本金上,并按照正常利率计算下一期的逾期利息。
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 × ((1 + 正常利率) ^ 逾期天数 - 1)。
二、逾期利息计算的应用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应用案例。
假设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为正常利率的两倍。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小明在逾期一个月后才归还借款,那么逾期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呢?根据第一种计算方式,逾期利息 = 正常利率 × 2。
假设正常利率为年利率8%,那么逾期利率为16%。
逾期一个月共30天,根据按日计息的方法,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 ×逾期天数 ×日利率 = 10万元 × 30 ×16% / 365 ≈ 1315.07元。
根据第二种计算方式,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 × ((1 + 正常利率) ^ 逾期天数 - 1)。
逾期一个月共30天,逾期利息 = 10万元 × ((1 + 8%) ^ 30- 1) ≈ 11269.92元。
借款范本之个人借款逾期利息范本

借款范本之个人借款逾期利息范本【借款范本之个人借款逾期利息范本】尊敬的借款人:您好!根据我们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您借款逾期时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现特提供个人借款逾期利息范本如下:第一条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借款逾期期间的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1. 逾期利率:借款本金×逾期利率。
(逾期利率为约定的年利率乘以逾期天数)2. 逾期天数:自借款到期日次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为逾期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 逾期利息:借款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总额。
第二条利息计算示例以下示例仅供参考,不代表具体借款金额与利率例子:例1:借款本金为10,000元,逾期利率为每日1%,逾期10天。
逾期利息计算公式:10,000 × 0.01 × 10 = 1,000元逾期利息为1,000元。
例2:借款本金为50,000元,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2%,逾期30天。
逾期利息计算公式:50,000 × (0.12 ÷ 365) × 30 = 986.30元逾期利息为986.30元。
第三条逾期利息支付方式1. 逾期利息可选择立即支付或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具体支付时间需双方协商一致。
2. 如您选择逾期利息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逾期利息将计入借款本金并形成新的借款总额。
第四条逾期利息的追索权如借款逾期后无法及时支付逾期利息,本单位有权向您追索逾期利息,并对此产生的合理追索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条保证金使用规定如您已向本单位提供保证金,逾期利息可从保证金中扣除或使用。
若逾期利息超过保证金金额,您应即时补足差额。
第六条违约责任借款逾期未支付逾期利息的,视为违约行为。
本单位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您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制定、生效、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贷款中的逾期利息与罚息计算

贷款中的逾期利息与罚息计算在贷款业务中,逾期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的情况。
针对逾期情况,贷款合同通常会约定逾期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式和费率。
以下将详细解释贷款中逾期利息与罚息的计算方法。
1. 逾期利息的计算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及时归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天数×逾期利率。
逾期本金: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金额;逾期天数:从借款到逾期之间的天数;逾期利率: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
举例来说,假设借款人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10000元,合同中的逾期利率为0.1%每天,逾期天数为10天,则逾期利息计算为:10000元 × 10天 × 0.1% = 10元。
2. 罚息的计算罚息是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一种违约行为进行处罚,通常以逾期本金为基础进行计算。
合同中约定了罚息的计算方式和费率。
罚息计算公式为:罚息 = 逾期本金 ×罚息利率 ×罚息天数。
罚息利率: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罚息天数:从逾期开始到结清之间的天数。
例如,假设逾期本金为10000元,合同中的罚息利率为0.5%每天,罚息天数为10天,则罚息计算为:10000元 × 10天 × 0.5% = 50元。
值得注意的是,逾期利息和罚息的计算通常是分段计算的。
即逾期时间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一种逾期利率和罚息利率,超过该范围则适用另一种利率。
这样的规定可以在贷款合同中找到并加以解释。
此外,贷款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式还可能涉及一些特殊条款,如罚息的上限、逾期违约金的收取等。
因此,在实际计算时,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进行准确计算。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贷款机构,在签署贷款合同时都应该明确了解逾期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式。
贷款机构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逾期利率和罚息利率,并向借款人详细说明。
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要确保按时归还贷款,避免逾期产生利息和罚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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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作者:刘小庚黄静发布时间:2014-07-14 11:12:42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分享到:11【案情】2011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
2013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
另,2011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
【分歧】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12×4=1.62%。
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如果双⽅当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如果逾期不偿还债务的,应当⽀付逾期利息。
那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呢?店铺⼩编整理了⼀个案例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年利率6%⽀付资⾦占⽤期间利息。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汤某系亲戚关系。
被告汤某以需要资⾦周转为由,于2012年1⽉17⽇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于2012年2⽉3⽇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且书⾯约定两个⽉还清。
但被告汤某某⾄今尚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于2012年1⽉17⽇和2012年2⽉3⽇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的借贷关系成⽴,且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借给被告65000元,履⾏了借条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还款的义务。
被告于2012年1⽉17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还款的义务,2012年2⽉3⽇出具的借条约定两个⽉还清,两个⽉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还款义务。
被告⾄今未能偿还,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持。
依法判决:被告汤某于本判决⽣效后⼗⽇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5000元本⾦及相应利息(其中本⾦15000元⾃2013年10⽉29⽇起⾄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按国有商业银⾏同期贷款利率⽀付相应利息;本⾦50000元⾃2012年4⽉3⽇起⾄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按年利率6%⽀付相应利息。
分歧对于本案中2012年1⽉17⽇的借款15000元的逾期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因为没有约定利息,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间,故应当驳回要求⽀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实务总结:没有约定利息的逾期欠款(借款、货款、工程款),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实务总结:没有约定利息的逾期欠款(借款、货款、工程款),如何计算逾期利息?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应当支付债权本金。
但对于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法律规定并不统一,本文对相关规定进行区分总结。
一:逾期借款1、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起算时间:逾期还款之日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二、逾期货款1、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
2、起算时间: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之日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三、逾期工程款1、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2015.3)。
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没有约定该如何计算

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没有约定该如何计算在借款合同中,如借款期限届满后,对利息的计算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原则进行计算。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与该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相一致的方式进行”,即在利息计算上要参照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
其次,对于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可以参考有关利率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以用作借贷双方协商计算利息的参考。
按照该利率进行计算,可以保证双方在借贷交易中的利益平衡。
另外,根据《利息法》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年利率为基础,可以按照日利率、月利率、季利率等进行折算。
因此,在没有约定具体利率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基准利率计算出相应的年利率,再根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出具体的利息金额。
此外,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了其他计算利息的方式,那么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借款合同中完全没有涉及有关利息的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类似交易的惯例进行合理的利息计算。
最后,如果双方不能就利息计算方式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调解等。
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权威做出裁决。
总之,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的规定,参照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进行合理的利息计算。
双方应当以平等互惠、诚实信用为基础,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共同维护合同约定的权益。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篇1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借款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
借款合同是借出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借款交易的一种重要书面协议。
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借款本金和利率之外,也经常包含有关逾期还款利息的条款。
遇到借款逾期的情况,利息的计算会对双方产生很大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借款合同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的具体范例。
假设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化10%。
根据合同约定,在逾期后,小明需支付逾期利息。
假设小明在借款期限到期后的30天内未能按时还款,则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首先,计算逾期天数。
逾期利息通常是按每天一定的比例计算的,所以需要先计算逾期的天数。
假设小明从借款到期日起已经逾期30天。
其次,计算逾期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通常是年化利率的一定比例,然后将其转换成日利率。
这里以年化利率10%为例,转换成日利率为10%/365 ≈ 0.0274%。
然后再将日利率乘以逾期天数,即可得到逾期利息的金额。
最后,计算逾期总金额。
逾期总金额即是逾期本金加上逾期利息的金额。
假设逾期本金为10000元,逾期利息为30天×10000元×0.0274%,则逾期总金额为10000元+ 82.2元= 10082.2元。
以上就是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的一个简单范例。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会更为复杂,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避免产生争议。
另外,借款人应该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前尽量按时归还借款,以避免因逾期而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
只有在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交易才能更加顺利和稳定。
篇2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一、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而需要支付的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按日计算或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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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XX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 2.4分计。
另,20XX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
【分歧】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乂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 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 12 X 4= 1.62%。
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 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
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 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为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XX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
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00)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 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 2.4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XX]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篇二:到期借款到期借款不还是否应按约定利息支付的应用到期借款不还是否应按约定利息支付屠某因资金困难,向扈某借款2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为2分。
借款到期后,屠某未偿还债务,且下落不明。
扈某四处寻找未果,事过几个月,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屠某偿还借款,并按约定偿还利息至本金还清止。
法院在审理中,就借款超限后利息的计算标准,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扈某与屠某约定的是定期借贷,约定月息2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
在借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利息。
借款到期后,原借贷关系中的利息约定也随之到期,对此后利息如何计算,双方并未约定,不应再以原约定的标准月息2分计算利息。
因此,在没有利息标准的情况下,就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以日万分之四(即月息1.2分)的标准计算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前者是物权的法定孳息,而后者则是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二者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不同,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扈某和屠某虽约定了借贷期限,但过期后屠某一不偿还借款,二不与原告协商变更该项内容,应视为对原约定利息标准的默认。
因此,被告屠某仍应按原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是,物的法宣孳息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明显的区别。
民法上所说的物,或者说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指配、利用,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以构成人们财产一部分的物质财富。
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
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享有。
违约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对自己违犯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金额。
“日万分之二点一”只是违约金的一种计算标准。
前者是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而后者则是因违犯合同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
扈某要求屠某偿还过期借贷的利息而并不是追究屠某违约责任;其二是扈某与屠某约定的是定期有息借贷,对于“有息”双方在约定时意思表示一致,由于屠某的过错,在双方没有新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将“有息”转化为“无息”没有法律依据;其三是扈某与屠某是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到期后,没有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如前所述屠某不但不偿还债务,而且下落不明,原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够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还款就视为要求延期还款,不要求变更约定的利息标准就是对原约定的默认。
原告不同意延期,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原约定利息没有异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利息与违约金两者性质不同,适用范围不同,不能随意使用,继续按约定利息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不偿还定期有息借款应继续偿还约定利息。
篇三: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案情】20XX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
20XX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XX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
另,20XX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4.86%。
【分歧】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乂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 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 + 12X 4=1.62%。
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