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通用版
2024年借款合同范本含利息计算规则

2024年借款合同范本含利息计算规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1.1 借款金额1.2 借款用途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2.2 还款日期第三条利率与利息计算3.1 利率3.2 利息计算规则第四条还款方式4.1 还款方式4.2 还款账户信息第五条担保方式5.1 担保方式5.2 担保物描述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解除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第十条法律适用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0.2 法律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的份数11.1 合同份数11.2 各方的留存份数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其他事项12.2 附加条款第十三条签署日期13.1 签署日期第十四条签署人信息14.1 借款人信息14.2 贷款人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1.2 借款用途:甲方保证将借款金额用于项目/事务,并承诺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借款。
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2.2 还款日期:甲方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将全部借款本息偿还给乙方。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计算3.1 利率:借款利率为年利率%,不含其他费用。
(1)按日计息,计息周期为日;(2)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日利率×计息天数;(3)甲方未按约定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的利率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4)利息支付方式与本金支付方式相同。
第四条还款方式4.1 还款方式:甲方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4.2 还款账户信息: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还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银行账户号码:X开户行地址:第五条担保方式(1)以甲方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登记至乙方名下;(2)甲方提供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质押权登记至乙方名下;(3)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乙方的债权得到实现。
2023版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

2023版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
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
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
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由。
利息预扣严重地扰乱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和政策一直禁止借款利息的预先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明文规定禁止出借人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等形式提高贷款利率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预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并以此重新计算应付利息。
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其适用。
如果合同中有预扣利息的条款,则直接适用本条确认其无效。
当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相关依据】贷款通则(96)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十七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

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摘要】民间借贷便捷、高效和手续简单的特点使得它深受个人和微小企业的推崇,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方式。
但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约定的不明确常常导致矛盾冲突的产生,此处将着重讨论借贷合同中利息的适用,并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适当的分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通常认为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民间借贷主要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将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范畴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制是比较宽泛的,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不管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为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的禁止情形总的来说包括两个方面: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大众集资或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且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应仅限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合法的目的,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并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利息是民间借贷的一个核心问题,往往也成为借贷双方争议的焦点。
利息是出借方基于资本的出借取得的,是资本周转增值所产生的一种财产性收益。
民间借贷的性质因借贷主体的不同应有所区别,合同的利息也应该分两种情况来区分。
(一)自然人间借贷合同的利息计算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从《合同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体现出作为订立合同主体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常见的⼀种借贷⾏为,民间借贷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是⾮常多的,民间借贷中双⽅可以约定的利息,但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样进⾏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贷款合同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例如民间借贷是⾃然⼈之间借贷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九条【⾃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成⽴时间】⾃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借钱给⼈多少利息算⾼利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要是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就不会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根据上⾯的规定,当事⼈之前约定的利息⾼于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属于⾼利贷。
要是你找⼈借钱时,对⽅要求的利息明显超过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那么你可以拒绝。
要是你后⾯才知道是超过这个限度的,⾃⼰其实是借了⾼利贷的,对⽅上门讨债时,超过银⾏利率的那部分利息你可以不给。
如果对⽅说要告上法院的话,那你也不⽤太过担⼼,法院是不会⽀持他的。
不过,实际中,很多⼈放⾼利贷,后⾯追不回利息的,会上门进⾏骚扰什么的,如果你遇到这种的话,威胁你⾃⼰和你家⼈⽣活的,可以及时报警处理。
除此之外,你在借钱的时候,利息不能⾼过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还需要注意下⾯⼏种情形: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中扣除。
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禁⽌的,要是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就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你在接受对⽅借款的时候,对⽅在拿完利息之后给你多少钱,那么那些钱就算是实际借你的本⾦,⽽不是加上利息之后的。
借款的合同(通用15篇)

借款的合同(通用15篇)借款的合同1借款的合同条例(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一、贷款种类;二、借款用途;三、借款金额;四、借款利率;五、借款期限;六、还款资金________及还款方式;七、保证条款;八、违约责任;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
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需要保证人的,或者经当事人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需要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
借款合同协议书常用版(8篇)

借款合同协议书常用版贷款方:借款方: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2、还款方式:第七条保证条款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借款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
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
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禁止违规借款规定

禁止违规借款规定尊敬的借款者,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与借款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本《禁止违规借款规定》,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借款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金融机构进行借款活动的借款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规借款,是指借款者在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虚构借款用途或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借款者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违规借款行为第五条借款者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内使用借款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非法或与约定用途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借款者不得通过虚构用途、夸大事实等方式获取借款。
第七条借款者不得以他人身份或非法手段借款。
第八条借款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延期还款需提前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
第三章:违规借款责任与处理第九条借款者在违规借款行为被发现后,金融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通知借款者限期改正,并收回违规借款资金;(二)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三)将借款者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进行信用负面记录的登记;(四)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其他金融机构禁止违规借款。
第十条对于借款者的违规借款行为,金融机构将依法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措施向借款人追偿。
第四章:违规借款投诉和举报第十一条借款者如发现本规定相关内容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和举报:(一)向金融机构的投诉举报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二)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借款者如投诉举报内容属实,金融机构将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并向借款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规定在公众平台上进行公示。
结语:本《禁止违规借款规定》旨在规范借款者的行为,保护借款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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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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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通用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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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
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利息预扣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
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
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
由。
利息预扣严重地扰乱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和政策一直禁止借款利息的预先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明文规定禁止出借人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等形式提高贷款利率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预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并以此重新计算应付利息。
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其适用。
如果合同中有预扣利息的条款,则直接适用本条确认其无效。
当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相关依据】
贷款通则(96)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十七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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