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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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形(非营利性学校)

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必要);

2、筹设申请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必要);

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4、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5、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个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现场提供);

6、土地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

7、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

8、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纸质复印件件一份,非必要);

9、联合办学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10、捐赠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11、名称预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12、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一份,非必要);

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二、筹设营利性学校

1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决定证明(纸质原

件一份,必要);

15、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16、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1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18、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19、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0、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21、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2、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3、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4、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5、现有民办学校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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