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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税务稽查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税务稽查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

税务稽查案件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税务稽查活动合法、规范进行的基础。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税务稽查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税务稽查提供了宪法依据。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收进行征收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源于宪法授权。

2.税收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为税务稽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稽查、审计、调查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法规,其中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稽查的职责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稽查的职责和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稽查的职责和程序。

3.其他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依据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依据和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据和程序。

税务稽查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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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相关文件一、税务稽查相关文件1.最基础最重要的税收法律法规汇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11.《最高法关于审理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解释》(法释〔2002〕30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1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1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8.《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总局令第21号)19.《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1.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2.总局令第30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3.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28.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29.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06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34.国税发〔2003〕47号(贯彻征管法及细则)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36.国税函〔2006〕969号(违规专票处理)2019.11.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其目的在于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维护税收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手段,其实施范围和重要性日益扩大。

因此,税务稽查管理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理论研究、制度建设、规范执行和机制创新,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一、税务稽查的目的和内容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检查纳税人在税务活动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和查处纳税人的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维护税收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税务稽查工作内容包括:(1)检查纳税人的税收基础资料,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税务合规情况等;(2)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记录,了解其真实的经营情况;(3)检查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检查纳税人的税务处理程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5)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的法律基础税务稽查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稽查管理的通知》等相关国家法规文件。

根据这些法规,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依据法律进行处罚,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税务稽查实施的程序和方法税务稽查实施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稽查机构内部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的程序包括稽查任务分配、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论等环节。

税务稽查的方法包括查阅资料、审核账簿、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等。

税务稽查工作要坚持国家税收管理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干预和滋生腐败。

四、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个别稽查人员以权谋私,利用稽查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二是稽查机制不健全,稽查职责不清、工作流程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三是稽查对象合规意识薄弱,存在不合法行为;四是部分稽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税务稽查职责不匹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稽查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稽查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稽查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若干问题【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83号【发文日期】2005-05-27【实施时间】2005-05-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基层局: 经研究,现就有关税务稽查的若干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检查的时限和要求 各基层局要加强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监控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纳税检查质量和效率。

对同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检查,自检查人员到户检查之日起,至检查结束提交检查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15日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并报本局主管局长批准;超过一个月的,需报市局稽查处备案。

对于专案检查,可按案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检查时限要求执行。

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检查 为了避免交叉重复检查,对于市内四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由其税务登记所在行政区对应的稽查局负责选案和检查,报验登记所在行政区对应的稽查局不再负责选案和检查。

具体要求按照《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稽函﹝2005﹞13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对减免税企业的检查 各基层局应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纳税检查,认真核实减免税条件,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而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要将已减免或已报批的减免税款足额补缴入库,并将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征管和税政部门。

四、关于纳税自查补报 (一)纳税自查补报的受理 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年初进行的全市范围内的纳税自查补报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全市范围自查补报工作结束后,已被各稽查局列为检查对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再进行自查补报的,一律由各稽查局受理;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再进行自查补报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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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稽查相关文件
1.最基础最重要的税收法律法规汇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细则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8〕1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
1号)
11.《最高法关于审理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解释》(法释〔2002〕30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2〕33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
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1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
1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8.《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总局令第21号)
19.《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20.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1.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2.总局令第30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3.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2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2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
8号令)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
28.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29.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
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066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34.国税发〔2003〕47号(贯彻征管法及细则)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4〕1199号)
36.国税函〔2006〕969号(违规专票处理)2019.11.14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37.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
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
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
41.国税函〔2008〕607号(失控专票批复)根据2019.11.14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42.国税发〔2008〕80号(加强普票管理)
4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4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46.《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47.《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年第12
号公告)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12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
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
总发〔2015〕104号)
5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
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53.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4.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55.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56.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57.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信用等级对发票分类管理)
58.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走逃失联)根据2019.11.14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二条第(二)项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60.税总发〔2016〕71号(《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61.税总发〔2016〕73号(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62.税总发〔2016〕74号(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3.税总函〔2016〕455号(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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