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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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模式研究

——以广西省南宁市民办养老机构为例

一、立项依据

(一)我国老龄化现状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则该国家或地区就进入社会老龄化阶段。根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约有1.26亿,占总人口的10.41%,65岁以上的人口约有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这标志着我国在2000年已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在2010年进行的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现实,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而有学者预测,到202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占总人口的19.34%,银色浪潮席卷全国,老龄化问题将可能成为突出社会问题。

我国老龄化问题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的突出特点是“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发达国家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进入时老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都在5000到10000美元以上;而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刚刚超过1000美元。由于经济现状的限制,我国面临这更为严峻的养老形势,如何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二)南宁市人口老龄化现状

广西早在2000年就和全国一样步入老年型社会。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为46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6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0.23%;65岁以上老年人为320万人,占总人口的7.3%,高于全国0.2%。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南宁市60岁及以上人口为85.68万人,占总人口的12.8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59.30万人,占8.9%。和我国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一样,南宁也面临着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局势,养老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三)我国主要养老方式

我国现在主要的养老方式有四种,分别是:家庭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托老)和机构养老。

家庭养老是指养老资源完全由家庭成员提供的养老方式,养老的主体是家庭。家庭养老是我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产物,而且它体现着我国的孝文化,家庭有赡养老人的功能和义务,早已根深蒂固于国人的思维当中。就算是到了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养老模式已经没有办法满足我国老年人养老的需求,特别是当前核心家庭数目减少,家庭规模变小的情况下,家庭养老的部分责任应该部分转交给社会、给政府代为承担。

所谓居家养老,就是以家庭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主要表现形式是家庭与养老院的有机结合。居家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核心,充分发挥社区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同时兼顾了我国的孝文化和重视家庭的传统。居家养老的主要优点一是经济成本低,二是能够有效调和我国传统文化于现实之间的矛盾;三是它在我国进行大规模推广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但居家养老模式在我国尚处探索阶段,各项政策还处于摸索阶段,还有很多具体问题尚待解决;其次是对老年人突发身体状况反应慢,比较难做出及时的救助。

社区养老(托老)是从分散居家养老向集中社会养老的过度方式。它是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为针对其老龄化浪潮,应对养老机构养老压力大,无法满足社会养老需求的条件下营运而生的。其特点是,老年人白天到社区托老所晚上回家。社区养老,是老年人寄宿在就近的社区养老院、养老所,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由社区养老机构提供。它的优点一是在保证老年人日常起居的同时能兼顾足不出社区不离家养老的心理;二是把老年人集中在一起照顾,老人间能彼此间进行交流,可以有效降低老年人的孤独感和被遗弃感。它的缺点主要是没有办法有效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差的老人以及空巢老人夜间生活。

机构养老是指社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养老模式,它表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和护理公寓等各种形式。它能够接收身体处于各种状况的老人,包括生活能完全自理和有轻微障碍的老人,也包括生活自理出现严重障碍或不能自理的老人。现在随着机构养老事业的发展,有的养老机构推出了“临终关怀”的服务项

目。机构养老的优点一是其专业化的服务基本能满足生活自理有障碍的老年人的需要,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护理;二是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机构养老的缺点则是投资大、收费高。

养老机构可以分为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所以笔者将要讨论的民办养老院就属于机构养老方式的一种。

(四)民办养老机构的性质

在我国公办养老机构,顾名思义就是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由于养老事业,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有着很大的关系,这决定了政府在各种养老方式之中的主导地位。我国公办养老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是“三无”、“五保”1等孤寡老人或生活水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老人等弱势群体,特别是高龄病残人群,其提供服务都为免费或收取少量费用,这表明,我国公办养老机构属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随着公办养老院的扩大,它现在也能接纳少量自费的老人,但这并不影响公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性质。

民办养老院是指由社会成员投资兴办,并由私人运营的养老院。

私人要创办一家民办养老机构,一般首先要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但并非所有的民办养老机构是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吴吉惠(2011)的研究表明,我国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按照其是否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可以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两大类。盈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一般不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在完成税收征缴后,其利润可以分红,属于老龄产业;而非盈利性养老机构则在当地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并且不需要上交税收,但盈利部分不能分红,只能用于养老机构滚动式发展,属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同样的由董亚红(2010)的研究发现:民政部在统计年报中把收养性福利单位按照登记方式分为了四类:一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二是在编制部门登记的;三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四是未登记的。因而民办养老机构即可以是民办非盈利机构,也可以作为盈利性机构而存在。这种性质上的差异,使得民办养老机构的创办者就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一方面创办民办养

1所谓“三无”人员,是指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和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人员的简称。农村“五保”对象,是指这类人由政府和社会包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的简称。因此,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实际上指的是同一类人买只不过因城乡分割造成成为不同,在城镇特指其身份,在农村指的是保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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