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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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学习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7月5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5.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是行政机关的

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应当规范化。

6.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

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7.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

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8.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

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9.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

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10.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11.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

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2.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13. 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

社会开放。

14.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15.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16.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18.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

案馆移交。

19.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20.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

的特定内容。

2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24. 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

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25.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26.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7.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8.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29.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30.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

定保管期限。

3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32.下列文件中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

工作参考的抄件等是不需要归档的。

33.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

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34.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

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35.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

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36.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

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

收。

37.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8. 张某未经档案馆同意,将自己在档案馆摘抄和复制的未开放

档案资料整理编辑出版了一本书,这种行为属于擅自公布档

案,应承担法律责任。

39. 某市国土资源局一科员因工作粗心大意,丢失档案,应由市

国土资源局或者市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

40. 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时

可以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41. 因发生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记大过”处分的人

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42. 某人所有、寄存在市档案馆的档案属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所称的“档案”。

4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解释权归属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

44.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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