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筹措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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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筹措与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经费筹措:自筹第二部分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财经纪律,结合学校章程,特制订《经费筹措及管理制度》,以规范我校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预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学校制订出第二年财务开支预算,每批次招生开学,再视其收入,具体修订预算表。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学校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予以报销。

二、统一审批制度

1、审批权限

(1)开支50元以下,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2)开支50元以上,200元以内,由财务室主任审批;(3)开支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由校长负责审批;

(4)开支5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由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5)开支10000以上者,原则上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2、审批程序

(1)500元以内的项目资金开支,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审批

人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报销;

(2)500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开支,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财务室主任审核后报校长代表集体审批签字,最后由理事长审批后报销。(3)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帐,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出纳员或会计员。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会议费、活动费及招待费的管理

(1)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校办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接待费,必须由校长同意,并定出接待标准(视其接待规格而定)、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帐,并签字。费用由出纳员每月支付一次,并带附件,发票报销时附件附后。先斩后奏者,一律不报销,由经办人负责。

(3)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管理

(1)教职工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参观),由学校研究确定对象和人数(去城内办事应提前报告学校以便统筹安排)后方可出差,否则不予以报销差旅费。

差旅费、住宿费、车船费按以下标准报销(单位:元/天)出差地区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费;

本区内2元据实报销30元以内10元市内4元据实报销50元以

内10元市外10元据实报销70元以内15元特区据实据实报销90元以内20元

(2)一般不予报销包车发票,特殊情况(紧急事情)确实需要租车的,经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车和报销租车发票。

3、课本费、资料费管理

(1)每学期订购学生用书、教师用书,学生作业本、记录本等,由教学部主任负责,校长审查批准(发票报销按审批权限处理)。

4、办公用品添置费的管理

(1)添置办公用具、设备,根据学校经费计划权衡后,报审批权限相应的领导审批,再具体实施。

(2)办公用品,不得私自购置,否则不予以报销。购买的物品一律到校办登记造册。

四、会计报表制度

1、年初向学校报送收支预算表,年终要报送收支决算总表,并定出预决算说明书。

2、每月向学校报送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报表。

五、财务公开制度

为了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的地方,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篇:遵义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遵义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遵义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已经xx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暨第16次市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秉清

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遵义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的意见》(国发〔xx〕22号)、《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决定》(遵党发〔xx〕14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价格调节基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预算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费中,每年划出10%的比例用于教育事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扶持贫困县乡发展教育事业。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的余额(净收益)安排10%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住宅小区时,应按当地基础教育规划和“千人指标”同步规划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发业主按规划同步建设,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后由开发业主自主管理或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开发业主不按规划同步建设,则按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分摊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不含土地费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征收标准为:

1.未进行幼儿园配套的:18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2.未进行小学配套建设的:30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3.未进行初中配套建设的。18元/平方住宅建筑面积。

具体指标及征管办法见附件。《遵义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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