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医保发〔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对象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
二、压实管理责任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和推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开发建设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
支持国企办医疗机构的政策

支持国企办医疗机构的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国企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以促进国企在医疗领域的发展。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一、优惠税收政策。
国企办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免税额等。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国企办医疗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包括贷款、信用担保等。
三、加强监管和管理。
国家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国企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病人权益。
四、优先采购政策。
国家鼓励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优先采购国企办医疗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国企竞争力。
五、加强合作与交流。
国家通过组织各类医疗交流和合作,提升国企办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政策的出台,为国企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支持。
相信在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国企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前景一定会更加广阔。
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支持政策

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支持政策1医疗行业是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健康福祉。
为了保障医疗行业的正常运行和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政府在监管和政策支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支持政策,并分析其影响。
1. 医疗行业的监管政策1.1. 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政府通过制定医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行业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行业准入、医疗质量评估、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医疗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1.2.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政府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规运营。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个人,政府会进行严肃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以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2. 医疗行业的支持政策2.1. 医疗资源投入政府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加大对医疗行业的支持力度。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医疗设备更新、建设和扩建医疗机构、培训医务人员以及医疗科研等方面,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2. 药品价格管控政府通过价格管控政策,合理调控药品价格,降低患者的负担。
这包括对高价药品的价格干预、制定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等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
2.3.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政府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人群和保障范围。
通过医疗保险,政府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并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支持政策的影响3.1. 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政府的监管和支持政策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追求合规经营和规范操作,医疗机构致力于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改善医疗服务体验,提高患者满意度。
3.2. 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通过政府的监管和支持政策,医疗资源得以合理配置。
政府加大医疗资源投入,改善设施设备,提升药品供给能力,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使公众更便捷地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3.3. 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政府的支持政策使得医疗费用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控制。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促进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并探讨其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首先,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政策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才能提供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医疗标准和规范,包括设施设备的要求、医护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其次,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政策鼓励医院开展科学研究和医学教育。
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科研项目和教育培训计划,并获得相关的支持和资助。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推动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不断创新和进步。
科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的开展,使得医疗机构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医疗科技和治疗方法,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另外,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政策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
医疗机构可以与国外的医疗机构进行合作,开展医疗技术交流和学术研讨。
这种合作可以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互学互鉴,共同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此外,通过国际合作,医疗机构还可以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丰富医疗资源,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政策还包括对医疗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政策,规定了医疗机构对患者所收取的费用的标准和上限。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避免过高的医疗费用对患者经济负担的加重,公平合理地分配医疗资源。
同时,政府还对医疗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费用,并依法纳税。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利益,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
除了以上政策,国家还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宣教和预防工作。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健康资料等方式,向公众宣传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的重要性。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主动参与公共卫生活动,例如疫苗接种、健康体检等,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服务。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政策与法规

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政策与法规一、引言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医疗服务管理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核心,辅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医疗机构管理1.医疗机构设置与许可(1)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医务人员、设备和技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保障患者权益的措施。
(2)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分类管理(1)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按照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医疗机构执业监管(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
三、医疗服务质量1.医疗服务质量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方面。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2.医疗服务满意度评价(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
(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满意度评价结果,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四、医疗资源配置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
2.医疗设备配置(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和医疗技术发展,合理配置医疗设备。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医疗机构在一个国家的医疗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公众的健康和福祉,国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监管和规范医疗机构的运作。
本文将探讨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包括其宗旨、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宗旨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的宗旨在于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一定的标准,并对医院管理、医疗行为、医疗设备、药品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管,以保证人们获得有效、安全和可靠的医疗保健。
二、内容1. 医疗机构注册与审批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营,国家制定了医疗机构注册与审批的相关政策。
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医疗机构需要完成一系列的注册程序和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正式运营,例如获得必要的执业许可证、医疗设备和人员资质等。
2. 医疗机构管理和运营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对于保证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和运营规范的政策,涉及诸如医疗机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管理流程、质量控制、卫生与安全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按照标准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减少医疗错误和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医疗行为规范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疗行为符合标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还涉及到医疗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医疗人员的职业操守、诊疗流程、病历记录、信息保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引导医务人员正确行使职责,保障患者的利益和权益。
4. 药品和医疗设备监管在医疗机构中,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对于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药品和医疗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也包括药品和医疗设备的监管措施,例如药品注册、流通管理、临床使用规范、设备标准等。
三、实施效果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取决于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医疗机构的遵守程度。
如果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并得到医疗机构的认可和遵守,那么这些政策将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医疗卫生法规政策解读

医疗卫生法规政策解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医疗卫生领域的法规政策与每个人的健康和福祉息息相关。
这些法规政策旨在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其中的重要内容。
首先,医疗卫生法规政策涵盖了医疗服务的各个方面。
其中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医务人员的资质与执业规范等。
就医疗机构而言,法规明确了其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必须遵循的标准。
例如,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硬件和软件条件,以确保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这有助于避免一些不具备条件的机构随意开展医疗活动,保障了公众的就医安全。
在医务人员的管理方面,法规政策规定了医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执业。
比如,医生需要通过严格的医学教育和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才能合法地从事医疗工作。
同时,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还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这不仅保障了医疗服务的质量,也维护了患者的尊严和权利。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也是医疗卫生法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药品,从研发、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监管。
新药品的研发需要经过一系列临床试验,以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
而在流通环节,要确保药品的储存、运输等条件符合要求,以防止药品变质或失效。
对于医疗器械,同样有类似的严格管理,以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医疗卫生法规政策中的关键一环。
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体系,能够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费用报销保障。
这使得更多的人能够看得起病,不因经济原因而延误治疗。
在公共卫生领域,医疗卫生法规政策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在传染病防控方面,法规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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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四)2012年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2013年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总体而言,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包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等,逐渐消除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财税政策、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领域的政策差别,并在新设卫生资源时政策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医疗机构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公立医院合作开办;二是单独申请设立。
一般而言,由于可以借助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开设医院的难度较小。
社会资本单独申请设立时,拟新设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医疗资源的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以公民身份参与医疗机构设立时,为方便后期管理,建议首先以公民为代表人设立一家医疗投资管理公司。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否均以公司为载体?非营利性在民政局申请吗?),主要有四种模式:模式一: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2010年出台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在省级卫生部门确定公立医院转制名单后,社会资本可根据各地规定参与公立医院转制,如有社会资本完全持有公立医院所有权,并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变为营利性。
该模式下,社会资源直接接受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医院的运营基本不受所有制改变影响,有望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目前北京市的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放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行政体制改革,暂未启动公立医院的所有制改革。
模式二:与公立医院合作扩建营利性分院(公立医院是否可向分院出资?)2012年出台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针对有扩建需求的公立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公立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申请新设医疗机构,获批后新建医院。
社会资本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与公立医院采用不同的营利性质,要求医院定期向社会资本分红。
该模式下,可直接将公立医院的部分医疗资源分配至新建医院,新设医院较易获得软件设施。
但是,由于新建医院建筑物有较长的建设期,回收投资和实现收益需要较长的时间。
模式三:单独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参照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定和方式申请设立独资民营医疗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拿地和建设医院,并按设立条件购置相关设备、招聘相关人员。
社会资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时,获取土地是关键一步,2012年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号)中提到: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该模式操作难度较大,原因是:首先,没有确切可靠的医疗资源来源和医院运营体系;其次,医院建设期较长,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
三、北京医疗机构注册相关规定和方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在北京注册医疗机构有如下要点:(一)设置条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为:一是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附件1);二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参考附件2)。
(二)受理机构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设立申请由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提交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6、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7、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8、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9、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四、投资额度和融资方式总投资额估算(确定拟设立医院等级,参照基本标准配置要求估算成本)融资来源(公立医院是否可出资,与民营合资设立医院?)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前言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缩小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合理配置北京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为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提供准入依据,为政府确定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市除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分别由中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
《规划》编制的重点是:明确“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目标和原则;确定“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标准、分类调整措施和相关政策保障。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
“十二五”时期全市医疗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应符合本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本规划到期后将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一、资源现状截至2011年底,全市拥有医疗机构9537家(包括村卫生室但不包括驻京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99246张;卫生技术人员181938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69749人,注册护士728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