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巴南府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发〔2023〕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28日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为推进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
第一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
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0.10
•【字号】巴南府〔2022〕76号
•【施行日期】2022.10.10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巴南府〔2022〕76号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2022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巴南规资文〔2022〕130号)收悉。
受市政府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含补充耕地方案),将集体农用地
0.4036公顷(其中耕地0.14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后,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三、你局要按规定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做好备案工作。
此复。
附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附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重庆市巴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全面摸清巴南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打下坚实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2018〕1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先行开展一批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庆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渝府发〔2018〕2号)要求,我区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重庆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4个先行示范区县之一,为有序推进我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区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乡村战略、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对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重庆市“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2
•【字号】巴南府发〔2016〕91号
•【施行日期】2016.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6〕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的规定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区对2016年9月30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1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73件。
现将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作为
行政管理的依据。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重庆市巴南区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巴南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巴南府发〔2008〕76号

巴南府发〔2008〕7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巴南府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6〕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重庆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将于6月12日至14日举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确保“平安中考”目标的实现,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中考责任落实到位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刻认识中考的安全、平稳实施是关系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平安中考”更是教育领域具有政治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
要加强对考前各项工作尤其是涉及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布置、检查和落实,务必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要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宣传、公安、信息、卫生防疫、环保、交通、气象、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各镇街的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考试环境进行有效综合治理。
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中考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要在中考工作中落实责任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相互推诿、不听指挥,一旦发生玩忽职守和失职、渎职事件,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格管理,确保中考试卷绝对安全安全保密是中考的生命线,试题试卷安全始终是中考的第一要务。
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各考点学校等要把中考试题试卷安全作为“第一要务”,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
区教委要严格按照市教委要求,对保密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保密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要求;加强试卷保管关键环节的管理,将试卷领取、运送、交接、保管、分发以及答卷回收、交接、保管等工作,每个环节落实到人、监督到位;要对试卷安全各环节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试题试卷的绝对安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巴南府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征地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管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
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林业局、区城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信访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南府发〔2008〕76号2013年7月8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臵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1-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臵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臵和住房安臵,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臵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臵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臵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臵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3-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安臵补助费按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臵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臵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臵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臵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第八条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
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
通过买卖、赠予等―4―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
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对征地已实施补偿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农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臵。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青苗补偿费的4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臵按征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臵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办公室负责处臵。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村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可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或据实清理补偿。
(一)综合定额补偿1.被征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5-付给村、社。
属社集体面积部分,在镇、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
2.村级构(附)着物的补偿(不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批准征收的本村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2000元,二类地区每亩1500元,三类地区每亩1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3.社级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本社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社,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
经征地办公室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5.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照附表5的标准执行。
(二)据实清理补偿合作社或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按照55号令第七条和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由本户户主书面申请,经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导下,由合作社进行据实清理,其补偿费用在该社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天然气安装―6―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三)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7-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六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臵:(一)农村居民;(二)农村居民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三)现役义务兵、10年以下士官;(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臵:(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第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因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8―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九条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3万元;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臵对象。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臵对象:(一)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臵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9-(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1.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房的人员;3.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4.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二)申购自然间的人员:1.住房安臵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臵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3.住房安臵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臵采取货币安臵或统建优惠购房安臵,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臵方式。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臵对象选择货币安臵住房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臵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臵款,并给予简装修费。
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臵面积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