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规范使用起终年限
塔吊使用年限最新规范标准

塔吊使用年限最新规范标准塔吊作为建筑施工中不可或缺的大型起重设备,其使用年限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和设备性能。
根据最新的规范标准,塔吊的使用年限有以下规定:1. 塔吊分类:塔吊根据其结构和使用环境,可分为固定式塔吊和移动式塔吊两大类。
固定式塔吊通常用于长期施工项目,而移动式塔吊适用于短期或临时性施工。
2. 使用年限规定: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塔吊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但这一规定并非绝对,实际使用年限还需根据塔吊的维护保养状况、使用频率和作业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估。
3. 定期检查与维护:为了保证塔吊的安全使用,必须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维护。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塔吊结构的完整性、电气系统的安全性、液压系统的稳定性等进行检查。
4. 使用年限延长条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塔吊的使用年限可以申请延长:- 塔吊经过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确认其性能和安全性符合现行标准。
- 塔吊的维护保养记录完整,且无重大故障记录。
- 塔吊的使用频率和作业环境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 报废标准:塔吊在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报废处理:- 塔吊结构出现严重腐蚀、变形或损坏。
- 塔吊的关键部件如钢丝绳、制动系统等出现不可修复的损坏。
- 塔吊在安全评估中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6. 法律责任:违反塔吊使用年限规定,继续使用超过年限的塔吊,将面临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受到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 总结:塔吊的使用年限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定期对塔吊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使用状态。
同时,对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塔吊,应及时进行安全评估和报废处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请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上述规范执行,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5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生产,规范设备使用年限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指专门用于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混合机、压制机、燃料装填机、导火线装配机等。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分为初次投产期限、使用寿命期限和报废期限。
第五条初次投产期限是指设备出厂后建设、调试和安装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使用寿命期限是指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按照使用要求、操作规范和维护保养要求,经过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期限。
第七条使用寿命期限分为保修期和正常使用期。
(一)保修期是指设备购买后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期限,以设备制造商的规定为准。
(二)正常使用期是指保修期届满后继续使用设备的期限。
正常使用期限根据设备的品种、质量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八条报废期限是指设备在正常使用期限届满后到达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期限。
(一)设备在报废期前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功能正常,无更新维修成本过高或无法获得维修配件的情况。
(二)报废期限根据设备的品种、质量和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1/3第九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要与设备档案管理相结合,对设备的使用年限、检验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各种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了解设备的使用年限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十二条发现设备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停产停用,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要与设备质量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对设备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章复查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年限管理由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复查,对重点设备进行抽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完整pdf版)

1 总 则1.0.1 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 办公建筑分类类别 示 例 设计使用年限 耐火等级一类 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 100年或50年 一 级二类 重要办公建筑 50年 不低于二级三类 普通办公建筑 25年或50年 不低于二级1.0.4 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办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 公寓式办公楼 apartment-office building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
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 酒店式办公楼 hoteL-office building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 商务写字楼 business office bud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 开放式办公室 open office space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 半开放式办公室 semi-open office space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 单元式办公室 unit-typed office space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9 单间式办公 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clule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建筑物的设计寿命有何规定

建筑物的设计寿命有何规定?一般民用建筑都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是50年,但是也有60年、70年的主要是看建设单位的要求了,但是50年的合理使用年限并不是指50年以后就不能用了,50年以后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检测依据评定后可以正常使用的,仍可以按照评定文件使用,或者经加固后继续正常使用,如果合理使用年限到了建筑物突然倒塌,那么责任单位照样承担相应责任。
特殊建筑物如水库、桥梁、大坝、文物保护加固项目等军用建筑其使用年限为永久性,但是这个永久性也是相对应的,也是在检测加固的的基础上说的。
建筑结构的可靠性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三项要求。
结构可靠度是结构可靠性的概率度量,其定义是: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称为结构可靠度。
其“规定的时间”是指设计基准期50年,这个基准期只是在计算可靠度时,考虑各项基本变量与时间关系所用的基准时间,并非指建筑结构的寿命;“规定的条件”是指正常设计、正常施工和正常的使用条件,不包括人为的过失影响;“预定的功能”则是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的能力(即安全性);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即适用性);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耐久性)。
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6%-15%的混合材料及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
国家标准对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技术要求有:(1)细度筛孔尺寸为80μm的方孔筛的筛余不得超过10%,否则为不合格。
(2)凝结时间处凝时间不得早于45分钟,终凝时间不得迟于10小时。
(3)标号根据抗压和抗折强度,将硅酸盐水泥划分为325、425、525、625四个标号。
普通硅酸盐水泥由于混合材料掺量较少,其性质与硅酸盐水泥基本相同,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1)早期强度略低(2)耐腐蚀性稍好(3)水化热略低(4)抗冻性和抗渗性好(5)抗炭化性略差(6)耐磨性略差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简称矿渣水泥。
建筑结构_设计使用年限_的几个问题讨论

381.“设计使用年限”的起源与作用从本世纪初开始,我国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中开始标注 “设计使用年限”。
这一概念起源于1997年4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第六十二条关于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在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物寿命是指从规划、实施到使用、毁坏的全部时间。
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是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附件、建筑设备等不同类别的使用寿命期。
在《条例》第四十条保修期的具体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建筑附件、建筑设备的保修期限均在3-5年,说明它们的合理使用寿命较短,而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应由设计文件规定。
因为此类工程结构的使用寿命是其质量得以量化的集中表现,工程结构的实际使用年限或者说设计使用寿命应该是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预期目标。
根据《混凝土耐久性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在量值上与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相同。
道路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最新)

2.3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提出3.3.2条,房屋建筑结构、铁路桥涵结构、公路桥涵结构和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其中规定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3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采用。
注:对有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2.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自2011年7月1日实施,其中专门有节“3.5耐久性规定”,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表3.5.2 混凝土结构环境类别和表3.5.3结构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进行设计。
2.5为保证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达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确保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要求,2008年11月12日发布“混凝土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适用的工程对象除房屋建筑和一般构筑物外,还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桥梁、涵洞、隧道、地铁、轻轨、管道等。
对于公路桥涵混凝土结构,可比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耐久性设计。
2.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设计基准期为30年,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的设计基准期为15年、四级公路为10年。
按此设计基准期设计的工程,与其相对应的设计使用年限相一致时,是符合要求的,如不一致,应另行按设计使用年限对应的设计基准期进行设计。
当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确定后,同样应有个耐久性设计的基本要求,目前来看,尚是个薄弱环节,因此有人认为设计基准期就是设计使用年限,就完事,这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规定各级公路的沥青路面设计年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15年,二级公路为12年,三级公路为8年,四级公路为6年。
当设计年限确定后,根据公路等级、使用要求、交通等级相适应的面层类型,其进行路面设计的设计基准期也应与其相适应,以此来进行设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871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
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3。
1。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审核并报本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材料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
1。
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3.1.3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3。
2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3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4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3.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
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客运车辆营运年限新规

客运车辆营运年限新规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客运车辆营运年限新规。
根据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重型、中型、轻型客运车辆的营运年限分别调整为12年、10年和8年。
同时,对于营运年限已满但车辆仍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此次调整是为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推进绿色出行,加强车辆技术水平监管,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下面从三个方面详细解读这一新规。
一、为何要调整客运车辆营运年限?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重型、中型、轻型客运车辆的营运年限分别为8年、6年和6年,司机无论跑了多少公里,车辆到达营运年限就需要强制报废。
例如一辆旅游大巴,即使使用了不到8年,如果里程数已达到80万公里上限,也需要强制报废。
因此,一些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之前就需要更新,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和资源浪费。
调整后的营运年限,可以让车辆更加灵活地获得使用时间,减少车辆早早报废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不过,由于车龄长时间累积,车辆的损耗与年限呈现线性相关,车辆到达一定年限后,其性能与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所以营运年限的制定需要平衡时间、里程和载客数等因素,才能保证最终的质量和安全。
为保证新规的顺利实施,通知明确了以下内容:1. 对重型、中型、轻型客运车辆的营运年限做出了明确的调整。
2. 对于营运年限已满但车辆仍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3. 对于过度老旧、安全性差、污染严重的车辆,不能延长使用年限。
对于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达到地方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各地需要制定出具体政策,使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4. 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应当标明在车辆强制性安全技术检测等证书上,车辆所有人应当通过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核实,进行年度检测。
以上规定将落实在全国范围内,并进行全面的推广和认证,确保所有的营运车辆都符合新规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三、新规对旅游业和群众有何影响?旅游业受到新规的影响比较大,新规越过去意味着车辆使用时间延长,运营成本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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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2012
2012.1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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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89-2012
2012.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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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152-2010
2011.03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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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CJJ193-2012
2013.03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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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CJJ194Biblioteka 20132013.12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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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169-2012
2012.07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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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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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
2012.05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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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90
1991.08-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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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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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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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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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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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GB50688-2011
2012.05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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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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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2011
2012.0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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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
1993.1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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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JJ/T 15-2011
2012.06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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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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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2012.05
CJJ28-2014
2014.1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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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6-94
1994.11-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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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6-2012
2013.05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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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2009.1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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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测量规范
CJJ/T8-2011
2012.06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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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2010
2010.09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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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2-94
1994—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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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2012
2013.03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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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
2012.06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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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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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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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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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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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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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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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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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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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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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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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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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