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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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农办议〔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205号李建春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类管理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承包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按照中央要求,目前四川、重庆、宁夏等地正在开展相关试点,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一步,农业部将加强工作指导,鼓励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的具体路径,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关于构建“三权分离”、权利关系明确的承包地流转制度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244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244号建议的答复

二、关于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
2010 年起,农业部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 范创建活动,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
中国 农 民 合 作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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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016 年,中央财政通过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安排资金支持各省(区、市)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 场标准化改扩建,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质量安 全控制和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中 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内蒙古等 7 省(区)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开展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项目,主要支持粪污处理、牛羊圈舍标准化改造以及 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2017 年,将范 围进一步扩大到牧区8省、东北3省、冀鲁豫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 2017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采取“大专项 + 任务清单”方式切块下达到省,各地 区可根据发展标准化生态养殖的实际需求,在政策框 架内统筹考虑支持。
2017 年 第 12 期
编读往来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6244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7〕107号 沈志强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理性实施畜禽禁养或限养管理的建 议收悉。经商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 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情况,盲目扩大禁 养区范围,没有很好地统筹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 系。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 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 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统筹资源环境承载 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 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畜牧业转型升 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为主要内容,在全 国范围内遴选一批示范场,以点带面提升国累计创建畜禽养殖 标准化示范场 4179 家。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深入 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先进养殖工艺、技术 和装备研发推广力度。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83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123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83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123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83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83号建议的答复普尔巴·图格杰加甫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巴州与援疆省市开展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建议》收悉。

该建议对于我们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提出,要“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原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办文件印发(国办发〔2018〕16号),文件明确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及资金收支标准等。

为细化操作办法,原国土资源部配套印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明确了国家统筹具体实施要求。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一是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即需要跨省域补充耕地的资源匮乏省市,以及拟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资源丰富省份,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并按“自然资源条件相对较好,优先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的原则确定承担任务省份。

因此,新疆巴州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项目,可由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80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126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80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126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80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80号建议的答复阿迪力·阿不都热扎克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新疆国有农垦土地资源资本化的建议》收悉。

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2021年1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十四五”期间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通过座谈沟通、部门对接和联合调研等方式,细化梳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突出问题、经验做法和政策需求,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提出了六方面政策措施: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强化用地监管。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引导各地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充分依托乡村资源,发掘农业新功能新价值,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把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

一是培育融合主体。

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引导各地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融合主体通过订单生产、股份合作、产销联动、利润返还等多种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目前,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万多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547家,培育超过7000个产业化联合体,辐射带动农户1700万户。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武土资规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8〕2号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8年12月5日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局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我市辖区内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处室、执法支队、各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425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425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42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农办议〔2017〕155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425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155号靳保芳等4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重视城镇化中农村衰落问题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结合我部职能就“土地流转”和“农业机械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土地流转中央高度重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多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为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要求,我部积极指导地方完善配套制度。

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市、区)印发了《意见》的实施意见,20个省(区、市)出台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政策文件。

江苏、甘肃、重庆、山西、河北等以省(市)委办公厅和省(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同时,我部大力加强流转市场规范化管理。

2016年6月,我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平稳有序发展。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0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40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0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40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0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0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40黄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职能的建议》收悉。

该建议由中央编办、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办,现就涉及我部事项答复如下:不动产登记涉及企业群众重大财产权,影响千家万户,关系各行各业,我部高度重视。

自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在完成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改革任务的基础上,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原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明确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切实便民利民。

目前全国近2700个市县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二是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贯彻落实国办8号文,2019年印发了个人、企业和机关单位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指导各地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绘制并公开本地流程图;2020年,我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多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56号建议的答复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56号建议的答复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56号建议的答复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17•【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5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17 黄东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十分重要。

不动产是人民群众最主要的财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是严格保护产权、维护群众财产安全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规章规范为支撑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为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但随着各地改革不断深入,建议中所提到的《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较低的法律位阶与产权保护基本制度的重要性不相匹配的问题日益凸显,党中央适时提出了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任务。

2018年,《不动产登记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推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从2019年起,自然资源部连续三年将《不动产登记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积极推进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等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制度继承与创新、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等原则,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学者多次专题研究,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积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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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5号建议的答复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28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7.07
【实施日期】2017.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5号建议的答复
(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28号)
益西达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国务院办公厅、联合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涉老用地支持与监管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保障
一是根据国发〔2013〕35号文件等精神,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对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等九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二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中,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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