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荆州市人民政府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设置实施方案

荆州市人民政府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设置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设置实施方案以国家、省、市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管理,合理布局”为原则,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通过调整市场经营结构,理顺市场管理关系,建立有序、规范的燃气销售市场,更好的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就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设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设置标准1、荆州市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以下简称供应点)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度,由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申报,经实地认定和批准后方可设置。
2、供应点的设置在以安全为前提的条件下公平、公正的实施,以《湖北省燃气场站安全指南》和《湖北省燃气行业服务规范》为标准,结合《荆州市燃气专业规划》,以2014年度燃气安全整治实际情况为依据,重点提高安全标准,保障公共安全。
供应点设置标准如下:⑴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法律法规及规范中关于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有关安全技术要求:⑵站点门头必须有统一的企业名称、标识等;⑶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台及服务电话;⑷有供用户检查重量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⑸有供用户检漏的装置和材料;⑹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⑺设有醒目的禁火、机动车禁入标志;⑻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电器、通风设施;⑼存瓶场所与服务场所分离,实行空、实瓶分区码放,并留有通道。
3、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设立供应点,供应点的具体位置由各企业自行选择,,选址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法律法规及规范中关于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选址的有关安全技术要求,报市公用处勘验及审批,供应点的设置过程中各燃气企业必须服从市公用处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实行区域经营,所设供应点严禁二级分销和挂靠。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保障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运行安全,根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设立与管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1储配站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1.1新、改、扩建的储配站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2储配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储配站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还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若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1.4通往储配站的道路应满足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输及消防、救援、疏散要求。
1.5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1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站内建筑布局及设施2.1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
无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和低洼坑渠。
2.2 2.3 2.4站内建、构筑物基础及设备基础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站内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
站内场地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种植低矮的灌木、农作物及易造成燃气积聚的其他植物。
2.5 2.6站内建、构筑物墙面、地面、顶棚干净整洁无破损。
烃泵、压缩机等设备及站内管线设施表面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2.7 2.8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并在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安装可靠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覆盖储罐区、充装区、生产区大门等重要区域,视频信号能实时按规定传输至相关管理部门。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2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与运行要求
1.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基本性能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有剑现货,储存,装卸,供应的方式,运行和经营液化石油气(LPG,Liquefied Petroleum Gas)。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由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设备和贮存能力
构成,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储存容量不能小于1000吨。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具备良好的控管技术,保证液化石油
气的安全,有效地保护环境。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具备良好的安全运行保障技术,保证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安全、效率、可靠性。
1.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要求
(1)设计要符合当地的中央政府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安全规定;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行业专业
技术标准;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应考虑质量、经济性、安全性、
可靠性等方面。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运行要求
2.1工作程序
(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有。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管理,规范供应站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区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供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应站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供应站必须取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供应许可证)后, 由具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定点供气,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活动。
第七条供应站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峡山区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3.具有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来源;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7.供应站应当符合现行行业规范、标准;8.申请供应许可证提交材料符合《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9.新建、改建、扩建供应站应当完成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后方可申请设立。
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供应站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供应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
第十条供应站需要歇业、停业、迁移,变更气源、负责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福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网络,合理合规设置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以下简称“瓶装供应站(点)”),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体系,规范供应站(点)安全、经营服务管理,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其瓶装供应站(点)的设立与撤销、安全管理以及供应服务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瓶装供应站(点)的设立与撤销第三条瓶装供应站(点)按其储存气瓶总容积V(m3)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Ⅰ级瓶装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V:6<V≤20;(二)Ⅱ级瓶装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V:1<V≤6;(三)Ⅲ级瓶装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V:V≤1。
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第四条设立瓶装供应站(点)时应符合下列布点原则:(一)Ⅰ级、Ⅱ级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应符合《福州市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中瓶装供应站布点规划要求,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二)Ⅲ级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应方便换气、合理布局,其与Ⅰ级、Ⅱ级瓶装供应站(点)的间距不宜小于1公里,Ⅲ级瓶装供应站(点)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公里。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相关布点规划要求。
第五条瓶装供应站(点)的选址及设置的条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Ⅲ级瓶装供应站(点)瓶库的最小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第六条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应具备《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发给《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关于瓶装液化气换气点的规定

关于瓶装液化气换气点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将液化石油气灌装进专用的钢瓶内,供客户使用的一种供气形式。
液化石油气是石油提炼后的副产品。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优点是:较为安全、环保清洁、使用方便。
家庭通常使用的是YSP-15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即每瓶内最多充装液化气15kg。
液化石油气的特性主要成分丙烷、丁烷、丙烯、丁烯。
状态: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灌装在专用钢瓶内为液、气两种相态。
使用时,则挥发成约250倍的气体。
易燃、易爆,遇明火或火花极易发生爆炸。
在一定范围内,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浓度达到1.5~9.5%时,遇到明火或火花会爆炸。
一、供应站1供应站设置(一)供应站按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名称气瓶总容积(m3)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注:气瓶总容积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二)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1. 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4.有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5.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帐;6.有值班人员;7.配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9.供应站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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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7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6、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7、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6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②符合本区燃气站点布局规划;(布局规划由各区编制;原则上中心城区各区供应点数量不要超过现有的总量,在此基础上按照在半径500米范围内只设置一个站点的原则对现有站点换证时进行调整,站点扎堆的地方减少站点,没有站点的地方适当新批)
③站点符合设置技术规定;
④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7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检查评价标准(DB4201/T 505-2017)
表 供应站(点)经营服务检查评分表
(评分表共3页,另附)
8
区级燃气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说明(市城管委制)
2、瓶装液化气供应站
⑴受理条件:
①本市依法设立的瓶装气供应企业(并且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审查申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经营类别必须是瓶装液化气,经营范围要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
法规条款摘要
法规名称
法规条款
备 注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住建部公告第992号发布)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表11.3.1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⑵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武汉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立申报表》;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③站点工商登记(非法人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没有工商登记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④站点区域方位图;(明确站点在哪条街哪个具体位置)
⑤站点正面、背面和两个侧面的全景照片;(通过照片初步审查站点的周边环境及房屋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鄂建[2007]77号)
四、(二)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8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的规定;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