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201801
荆州市人民政府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设置实施方案

荆州市人民政府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设置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设置实施方案以国家、省、市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管理,合理布局”为原则,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通过调整市场经营结构,理顺市场管理关系,建立有序、规范的燃气销售市场,更好的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就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设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设置标准1、荆州市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以下简称供应点)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度,由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申报,经实地认定和批准后方可设置。
2、供应点的设置在以安全为前提的条件下公平、公正的实施,以《湖北省燃气场站安全指南》和《湖北省燃气行业服务规范》为标准,结合《荆州市燃气专业规划》,以2014年度燃气安全整治实际情况为依据,重点提高安全标准,保障公共安全。
供应点设置标准如下:⑴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法律法规及规范中关于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有关安全技术要求:⑵站点门头必须有统一的企业名称、标识等;⑶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台及服务电话;⑷有供用户检查重量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⑸有供用户检漏的装置和材料;⑹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⑺设有醒目的禁火、机动车禁入标志;⑻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电器、通风设施;⑼存瓶场所与服务场所分离,实行空、实瓶分区码放,并留有通道。
3、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设立供应点,供应点的具体位置由各企业自行选择,,选址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法律法规及规范中关于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选址的有关安全技术要求,报市公用处勘验及审批,供应点的设置过程中各燃气企业必须服从市公用处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实行区域经营,所设供应点严禁二级分销和挂靠。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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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2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管理,规范供应站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区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供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应站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供应站必须取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供应许可证)后, 由具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定点供气,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活动。
第七条供应站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峡山区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3.具有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来源;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7.供应站应当符合现行行业规范、标准;8.申请供应许可证提交材料符合《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9.新建、改建、扩建供应站应当完成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后方可申请设立。
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供应站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供应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
第十条供应站需要歇业、停业、迁移,变更气源、负责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保障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运行安全,根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设立与管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1 储配站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1.1 新、改、扩建的储配站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2 储配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 储配站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还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若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1.4 通往储配站的道路应满足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输及消防、救援、疏散要求。
1.5 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12 站内建筑布局及设施2.1 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
无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和低洼坑渠。
2.2 站内建、构筑物基础及设备基础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2.3 站内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
2.4 站内场地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种植低矮的灌木、农作物及易造成燃气积聚的其他植物。
2.5 站内建、构筑物墙面、地面、顶棚干净整洁无破损。
2.6 烃泵、压缩机等设备及站内管线设施表面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2.7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并在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2.8 安装可靠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覆盖储罐区、充装区、生产区大门等重要区域,视频信号能实时按规定传输至相关管理部门。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为规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保障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运行平安,根据"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设立与管理,除应符合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1 储配站根本条件及周边环境1.1 新、改、扩建的储配站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立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2 储配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 储配站假设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设置应符合标准GB27550"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还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假设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1.4 通往储配站的道路应满足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输及消防、救援、疏散要求。
1.5储配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 站建筑布局及设施2.1 站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
无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和低洼坑渠。
2.2 站建、构筑物根底及设备根底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2.3 站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
2.4 站场地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种植低矮的灌木、农作物及易造成燃气积聚的其他植物。
2.5 站建、构筑物墙面、地面、顶棚干净整洁无破损。
2.6 烃泵、压缩机等设备及站管线设施外表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2.7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并在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 —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I 级站6v V< 20H级站1v V< 6皿级站V< 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 (m36 v V< 10 10 v V< 201 v V< 33 v V< 6V < 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025121512民用建筑10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 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2.4 I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H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咼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 a 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a =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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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
法规条款摘要
10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川类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11. 3. 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
CO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 11. 3. 1的规定。
表11. 3. 1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按建筑面积,每
50
m 2
设置8kg 、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 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具。
3. 2. 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 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
于表
3. 2. 1的规定。
表3. 2. 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负责: (一)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 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 3 法(建城[2014]16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