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

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配送人员资质要求2、配送车辆及设备标准3、液化气储存与装卸规范4、配送流程与时间安排5、客户服务与反馈机制6、安全保障措施7、质量检测与监督机制8、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1 配送人员资质要求111 配送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液化气的特性、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112 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等。
11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
114 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12 配送车辆及设备标准121 配送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良好的车况和安全性能。
122 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防爆工具等必要的安全设备。
123 液化气储罐、阀门、管道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124 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和监控设备,实时掌握配送车辆的行驶轨迹和状态。
13 液化气储存与装卸规范131 储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132 严格按照规定的储存容量存放液化气,不得超量储存。
133 装卸液化气时,必须使用专用的装卸设备和工具,操作过程应规范、平稳。
134 装卸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严禁烟火和无关人员进入。
14 配送流程与时间安排141 接到客户订单后,及时进行确认和处理,安排配送计划。
142 按照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配送,确保按时送达客户指定地点。
143 在配送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144 到达客户处后,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卸气和交接。
15 客户服务与反馈机制151 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解答客户关于液化气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疑问。
152 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53 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满意度。
154 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和用气情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3.3 在瓶装燃气管理上
一是取消个体经营瓶装燃气。针对瓶装燃气管理环节多、安全隐患大等特点, 规定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不再允许个体 经营瓶装燃气。
二是取消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响应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定 在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已取得燃 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无需再申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五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 六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停气措施以保障安全,如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燃气经营者应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 水平。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热值、 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掺杂掺假、以次充 好。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增强储气能力,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降 压、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降压、停止供气、更换气 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 宜作出妥善安排。
பைடு நூலகம்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 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因突发 事件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 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用户有权就燃气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向燃气经营者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 收费,有权拒付并向燃气、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 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 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下列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一)餐饮用户;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前款所称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 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 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第三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维护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得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得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与进口,城市门站以外得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得使用,燃气得槽车(船舶)运输与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得生产与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得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得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得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与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与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得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得相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得宣传与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与使用安全意识。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0〕15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1【实施日期】202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8年4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2020年4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

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液化气是一种常用的燃料,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商业用途。
为确保液化气配送的安全与高效,制定一套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的要点。
二、配送车辆管理1. 车辆选择:配送车辆应选择经过专门审核的供应商,确保车辆质量可靠、符合道路交通和液化气运输标准。
2. 车辆标识:每辆配送车辆应进行统一的标识,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合法的液化气配送车辆。
3. 车辆维护: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进行配送。
三、员工管理1. 培训要求:所有从事液化气配送的员工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包括液化气的使用、危险性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
2. 证书要求:员工需要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如驾驶证、液化气运输证等。
定期复审员工的资质和证书有效性。
3. 安全意识:公司需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醒员工始终保持对配送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的警觉性,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无缺失。
四、配送过程管理1. 装卸作业:配送员在进行液化气的装卸作业时,应确保操作环境通风良好,防止爆炸等危险事故的发生。
2. 安全检查:在配送过程中,每个配送点都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配送点的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 紧急应急预案:公司应制定液化气配送过程中的紧急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和应急措施。
五、消费者事务处理1. 投诉处理:对于液化气配送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投诉,需要及时响应并进行处理。
配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2. 用户教育:公司应向用户进行液化气的安全使用教育,提供正确的使用和存储方法,引导用户避免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六、违规行为处理制度1. 处罚措施:对于涉及违规行为的配送车辆和员工,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2. 追责制度:建立配送过程中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和损失,明确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

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一、引言液化气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家庭、商业和工业领域的燃料,其安全配送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液化气的安全运输和配送,制定了本液化气配送管理制度。
二、配送流程1. 订单接收与确认- 客户通过电话或线上渠道提交液化气配送订单。
- 客服人员接收订单,并核对订单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 根据所需气体种类和数量,进行库存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订单需求。
- 确认订单后,将进行下一步准备和调度工作。
2. 准备和装载- 将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气瓶进行准备和检查。
- 将液化气装载到运输车辆中,并妥善固定,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其他意外事故。
- 装载过程中,要确保人员佩戴好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3. 配送过程- 配送车辆在出发前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维护,包括车辆的刹车、照明和液化气瓶的密封等。
- 配送人员应熟悉配送路线,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 在配送途中,应定期检查液化气瓶的状态,如是否存在损坏、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
- 若要进行多点配送,需按照合理的路线进行派送,以减少行驶里程和时间,提高效率。
4. 配送到达- 配送人员根据客户要求,将液化气瓶卸载至指定位置,如客户的储气柜或仓库。
- 在卸货过程中,应确保瓶体与其他物体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碰撞和损坏。
- 配送人员与客户进行简要沟通,确认液化气瓶交接是否顺利,并解答客户的相关问题。
5. 记录与报告- 配送人员应详细记录每次配送的日期、时间、客户名称、数量等信息。
- 若在配送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瓶体损坏或其他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记录相关细节。
- 相关记录和报告将作为日后监督和事故分析的重要参考。
三、安全措施1. 车辆安全- 配送车辆应定期维护和检查,包括刹车、照明、轮胎等部分的正常工作状态。
- 车辆上应配备液化气泄漏探测器和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2. 人员培训- 配送人员应接受液化气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培训,了解不同液化气种类的特性和风险,熟悉使用相关安全设备。
2024年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液化石油气运输行业中的液化石油气生产、运输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建立并执行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与改进。
第五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聘请具有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运输中涉及的设备和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制度,并组织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评估。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建设安全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建立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系统,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运输中的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建立紧急事件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系,并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事件。
第十六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建立事故调查制度,对运输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意识、操作规程、紧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应定期进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并考核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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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利用运输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过程。
一般规定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1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统一配送服务。
第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灌装站出库、服务站点入出库、送气工、用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送气工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事故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为预约用户送气服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流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配送车辆第八条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准驾资格。
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九条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为黄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数量,配备干粉灭火器和若干气瓶角阀堵头。
—2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施服务站点到用户端的配送车辆,应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一律不得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公安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管理,依法查处无禁区通行证、非企业统一标识车辆等行为。
第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核载数量,严禁超载,运输过程中气瓶应作固定处理,不得横卧、倒放和厢体外挂,钢瓶叠放数量不得超过两层。
第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任何货物。
第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尽量不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停靠,不在人员密集地点停靠。
确因配送需要停靠的,应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立即离开。
第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和意外保险,鼓励为非机动车辆购买意外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3 —服务站点第十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
第十六条服务站点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相关规定;(二)营业值班室应为独立的房间;(三)应当明显划分实瓶、空瓶及待检瓶存放区域,各类气瓶不得混放;(四)存放的实瓶总容积不应超过规定容积;(五)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安排人员值班或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六)服务站点负责人、安全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七)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营业制度、瓶库安全作业规程及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服务站点应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及时退回灌装站处理。
—4 —第十八条对于到服务站点来换气的用户或由服务站点送气上门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第十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送气工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企业应当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送气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送气工应当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
第二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送气服务证发放情况(身份证或者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等资料)应录入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
送气服务证式样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制定。
燃气管理部门将汇总的各企业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送气工参加继续教育,每5年参加1次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送气;如需继续从事送气服务,应重新参加岗位培训考核。
—5 —第二十三条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注销送气工服务证。
第二十四条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标色为黄色,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各地制定。
第二十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工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三)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送回服务站点或灌装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车库(车位)、租用房屋等场地存放气瓶,不得将气瓶存放在运输工具中过夜;(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六)不得回收和配送非本企业气瓶;(七)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6 —第二十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行为的,记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务合同:(一)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工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三)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四)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的;(五)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提供用户用气安全检查服务,未及时帮助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等导致用户投诉的;(六)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气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七)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八)不服从管理或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九)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取消送气资格人员名单。
对记入黑名单的送气工,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7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阻止持有有效送气工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管小区执行送气任务。
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其进入小区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燃气主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燃气主管部门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体系的研究,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公安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禁区通行证、非企业统一标识车辆等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8 —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非自有气瓶的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主管部门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按照下列标准移交公安机关:(一)因无证经营被燃气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且一次查扣15公斤实气瓶10瓶及以上,或折合实气150公斤及以上的;(二)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提供、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被燃气主管部门查处后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规范执行。
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原则上一次不超过2只15公斤气瓶。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苏建规字〔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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