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文办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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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部门的意见。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解译标志【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日期】1988-06-10【实施日期】1988-06-10【修改变迁】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润万物 课泽童心——“水文化”校本课程建设实践探究

水润万物 课泽童心——“水文化”校本课程建设实践探究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湖花园小学依托吴江“千年水天堂”的独特地理优势,充分发掘水的文化内容和教育意蕴,创立“水文化”校本课程。

课程以水的高尚品质为育人目标,以水科学、水文学、水精神和水审美为课程内容,通过以水资源优化教学、用实践活动活化学习、借课题强化实验和凭案例研讨深化研究等路径与方式进行系统的课程实施。

【关键词】校本课程建设;“水文化”校本课程;校园文化【中图分类号】G423【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5-6009(2021)36-0015-04【作者简介】孙建兵,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湖花园小学(江苏苏州,215200)校长,高级教师。

课程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品牌的主要标识。

为此,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湖花园小学秉持“育诚朴之德,启灵慧之智”的办学理念,依托吴江这个“千年水天堂”的独特地理优势,努力构建“水文化”校本课程,旨在从“水文化”入手,将水的特质与学校教育相融合,开启学校课程建设新思路。

一、“水文化”的基本内涵水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还是一种文化库存。

我国古代儒家崇尚“智者乐水”、道家倡导“上善若水”、佛家坚守“善心如水”,都是从水中获得至高至深的生命智慧。

一般而言,“水文化”主要指人们以水和水事活动为载体,在与自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生联系的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人类将水事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则产生物质形态的“水文化”;作用于人本身则产生精神形态的“水文化”。

二者交融互汇,彼此依存,各有侧重。

二、“水文化”校本课程开发的缘由基于“水文化”开发校本课程既是传承历史文化、弘扬地域文化的需要,也是促进学生更好发展的可为之路。

水作为一种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生命要素,贯穿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始终,并将其内在蕴含的文化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人类的思想意识中,锤炼民族性格,呼唤情感共鸣,凝聚共同记忆,形成一个观照全人类的“水文化”图腾。

2018水文测量规范

2018水文测量规范

2 3
高程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或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高程测量等级根据需要可采用三、四或五等。测量路线视情况可采用附合路
线、闭合路线、支线等。
2018/11/29
7
B.高程测量
Ⅱ 水准测量基本要求 1
水准路线长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闭合路线 环线 ≤200km ≤100km
测量等级 三等 四等 五等
20
支线水准路线
△h=∣∑ht∣ - ∣∑Hc∣
2018/11/29
B.高程测量
7
附合、闭合、支线水准路线闭合差的改正,应按测段长度或水准线路测站数
的比例进行分配。
改正数 计算类型 闭合差改正数 计算公式 式中: 备 注
测段长度
δi=(-Li/L)*△h
水准线路测站数
δi=(-ni/n)*△h
δi—某一测段上的闭合差改正数,m; Li—某一测段路线的长度,m; L —水准路线的总长度,m; ni—某一测段中的仪器站数; n —水准路线的总仪器站数。
每千米高差全中误 差(mm) 边长 (km) 观测方式 对向观测 高差较差 (mm) ±45√D ±20√D 单程双测 对向观测 ±14√D ±60√D ±30√D 单程双测 ±20√D 附合或环线 闭合差(mm)
四等
10
≤1
五等
15
≤1
备注
2018/11/29
D为测站间或照准点间的水平观测距离,km。
高程测量水准观测水准测量读数路线要求及观测顺序等级读数要求测量路线要求测站观测顺序三等中丝读数法往返观测单程双转点观测测微器和铟钢尺后前前后中丝读数法符合或环线闭合路线可进行单程测量水准支线往中丝读数法符合或环线闭合路线可用单程观测水准支线往返观测困难条件下单程双测202053016b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苏水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新修订的《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向水利部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审核。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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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文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8]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2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水文办法
(2013年3月22日苏府规字〔2013〕3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
〔2018〕1号文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并安排必要的地方水文专项经费。

第四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苏州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水文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查处水文违法行为。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市同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和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水文测站建设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

市水文站网的设置情况由市水文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的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直接为水利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
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

水利工程设有配套水文测站的,管理水利工程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实施水文测报工作。

第八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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