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金建〔2011〕2号文件--关于印发《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考核评审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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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质量效益之路,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工程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化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对我市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的奖励。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
经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工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4]19号【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03【实施日期】2014.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4〕19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4月23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3日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和评估、鉴定结果。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怀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怀政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7月2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日怀化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确保城乡低保、住房救助等惠及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怀政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怀政发〔201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怀化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怀化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目录1.XX建筑工程公司影响防洪安全行政处罚案(HHCC〔2014〕第1号)2.怀化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预售行政处罚案(HHCC〔2014〕第2号)3.张XX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行政处罚案(HHCC〔2014〕第3号)4.怀化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车配件行政处罚案(HHCC〔2014〕第4号)5.湖南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旅行社行政许可案(HHCC〔2014〕第5号)XX建筑工程公司影响防洪安全行政处罚案HHCC〔2014〕第1号行政执法机关:怀化市水利局当事人:XX建筑工程公司一、案件事实2013年8月15日,怀化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向舞水河左岸芷江县罗旧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程渣土,存在涉嫌水事违法行为。
2013年8月25日,怀化市水利局负责人批准立案。
8月25日至9月15日,怀化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杨XX、谢XX对XX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调查,检查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宅基地工程平整项目施工现场,对项目负责人彭XX、推土机司机杨XX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施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
经调查查明,XX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该宅基地工程平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于2013年8月中旬起擅自将工程渣土倾倒在舞水河左岸芷江县罗旧段,至2013年8月31日止已向舞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3处,共计11378.3立方米。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怀审改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中央、省在怀单位:《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7月15日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为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5号)及《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市州推进方案》(湘政务函〔2019〕5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联办,一次办好”的工作要求,一事一攻关、一步一突破,2019年12月底之前,全面落实省首批公布的100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任务(一)梳理事项清单。
1.公布责任清单。
依照湖南省首批100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公布市本级与各县市区事项清单。
8月底之前,县市区落实单独的50件“事”(第51-100项)改革,10月底之前市本级完成50件“一揽子事”(第1-50项)改革,其中,8月底前完成12件试点(见附件1:市本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12个试点项目责任清单)。
2.再造办事流程。
聚焦每件“一件事”,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进行梳理,打通关节、归并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新的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怀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4日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三章施工监督管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改扩建管理第六章既有住房安全管理第七章监管与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78号)、《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和既有住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履行属地政府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社区,下同)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参与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怀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协税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运输管理处、财政局)、市税务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发改、建设、国土、房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政府财税办),具体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五条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对各考核对象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其考核内容如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1、制度建立(40分)未按照怀政发〔2007〕1号和怀政办发〔2008〕14号、15号文件要求,制定推进依法治税,加强房地产、道路车辆税收管理办法的,每项扣8分;未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扣16分。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怀政办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怀化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由县(市、区)事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供养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主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领导,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比照享受灾民建房优惠政策。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2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23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3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怀化城市发展,推进村改居工作,改善城中村村民居住环境,搞好失地少地村民生活保障,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实怀化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怀化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制村。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改造,是指按照“统筹规划,集中建设,配套跟进,政策扶持”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统筹规划”,就是根据城市功能区划和总体规划,科学确定村民建房地点,配置产业发展用地;“集中建设”,就是在城市近期建设区,以村为单位,对量化到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配置用地,通过相应的开发建设经营方式,切实解决村民住房问题和生活保障问题;“配套跟进”,就是同步实施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村民改为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制经济组织并搞好村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政策扶持”,就是充分利用现有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怀化实际,在规划设计、土地配置、立项审批、规费征缴、房产权证办理、村民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4日健康怀化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健康怀化建设,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健康怀化建设稳步实施并取得良好进展,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明显遏制,重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严重精神障碍得到有效防控,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健康怀化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国家平均水平以上,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城乡居民共同致力于健康的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下降,人均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职业病防治、近视眼预防、残疾预防及康复等维护健康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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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文件怀金建…2011‟2号关于印发《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考核评审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2011年9月全市金融生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全市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信用社区建设,规范管理,深入推动怀化市创建湖南省“金融生态良好城市”试点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考核评审办法》、《怀化市信用村考核评审办法》、《怀化市信用社区考核评审办法》等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考核评审办法》2. 《怀化市信用村考核评审办法》3. 《怀化市信用社区考核评审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金融生态建设信用建设管理制度通知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李晖代市长,王志群常务副市长,田安阶副市长,龙小生副秘书长拟文、校对:左光耀审核:李丽君打字:张志铧怀化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12月15日印发共印55份附件1: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考核评审办法第一条根据怀化市政府创建省级“金融生态良好城市”的统一部署,为了深入开展信用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一标准,严格考核,达标授牌,动态管理。
第三条创建主体包括:各县(市、区)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统一简称各乡镇)。
第四条考核评审工作程序(一)信用乡(镇、街道)考核程序信用乡(镇、街道)分为市、县(市、区)两级。
县(市、区)级信用乡(镇、街道)考评程序为:1.各乡镇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2. 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金融机构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颁发县级“信用乡(镇、街道)”称号和县级“信用乡(镇、街道)”牌匾,并报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级“信用乡(镇、街道)”考评程序为:1.各乡镇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2. 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金融机构考核验收。
对于其中申报市级“信用乡(镇、街道)”者,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上报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 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市级“信用乡(镇、街道)”的各乡镇予以审核,合格者下文颁发市级“信用乡(镇、街道)”称号,并颁发市级“信用乡(镇、街道)”牌匾。
(二)信用乡(镇、街道)的动态管理对“信用乡(镇、街道)”实行两年一次复验,并遵循“谁授牌、谁复验”的原则,分别市、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复验合格者继续保持“信用乡(镇、街道)”称号,复验不合格者取消“信用乡(镇、街道)”称号。
此前市、县两级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信用乡(镇、街道)继续有效。
从原定之日起,超过两年时间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复验。
此前认定的市级信用乡(镇、街道)授权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验,根据复验得分,决定是否保牌、降级、摘牌,复验结果报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考核验收及复验时间。
信用乡(镇、街道)的考核评审及复验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完成,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第六条考核方式。
考核评审及复验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部门、企业等方式。
第七条信用乡(镇、街道)的评选条件各乡镇申报信用乡(镇、街道),必须符合如下评选条件:(一)信用创建基础工作扎实。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重视信用创建工作,成立专门的信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而切实可行的信用创建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创建工作,适时开展创建宣传活动,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和清收不良贷款工作。
(二)信用村占比高。
辖区内信用村(社区)占比达到80%以上。
(三)支持金融机构自主经营。
不干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乡(镇、街道)自身借款没有拖欠利息行为,所借贷款没有“关注”形态以上;乡(镇、街道)干部的借款无拖欠行为。
(四)协助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
对有偿还能力而恶意逃废债务的钉子户,本级各职能部门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联合制裁;辖内无骗贷、逼贷、威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现象。
辖内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金融机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应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妥善落实,并制定了可行的偿还计划。
辖区内无借改制之名逃废、悬空金融机构债权的现象。
(五)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低。
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0%以内,或者当年不良贷款占比下降3个百分点以上。
(六)偿债率较高。
辖区内借款人自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到期本金收回率达95%以上,利息收回率达100%。
第八条奖励政策。
凡被评为“信用乡(镇、街道)”的,享受以下金融优惠待遇。
(一)贷款优先安排。
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用于“信用乡(镇、街道)”辖内经济发展,确保贷款增速高于全县(市、区)平均水平。
信用社区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安排。
(二)利率实行优惠。
“信用乡(镇、街道)”的借款人贷款按现行执行利率下调一个档次执行。
(三)扩大信用放款额度。
“信用乡(镇、街道)”所辖信用村在现有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一倍;未申请授信的借款人,经两名优秀信用户担保,可以向信用社申请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信用社区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以使用担保人的授信额度进行全额担保。
(四)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和简化贷款手续。
根据借款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信用社区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手续可以简化。
第九条一票否决事项。
各乡镇近两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信用乡(镇、街道)”;已授称号的将取消称号:(一)辖内出现重大经济金融犯罪案件;(二)辖内发生“三乱”现象(乱办金融业务、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一项以上(含一项);(三)辖内单位、单位、个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条考核评审结果认定。
“信用乡(镇、街道)”的考核评审采取百分制评定法,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评议考核等形式,依照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见附表:《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审得分在80分以上者评定为县级“信用乡(镇、街道)”,考核评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评定为市级“信用乡(镇、街道)”,市、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分别审定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怀化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申报表2.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评审表3.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考核评分表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申报表申请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评审表申请年度申报时间:年月日附表3:怀化市信用乡(镇、街道)考核评分表附件2:怀化市信用村考核评审办法第一条根据怀化市政府创建省级“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工作部署,为统一考核评审标准,深入开展信用村创建活动,全面推进信用细胞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一标准,严格考核,达标授牌,动态管理。
第三条信用创建的主体包括:各县(市、区)行政乡(镇)所属行政村(以下统一简称各行政村)。
第四条考核评审工作程序(一)信用村考核程序1.行政村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请。
2.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进行考核验收。
4.对验收合格者由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发文授予“信用村”称号,颁发“信用村”牌匾,并报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二)信用村的动态管理对“信用村”称号的各行政村实行两年一次复验,由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复验合格者继续保持“信用村”称号,复验不合格者取消“信用村”称号。
此前市、县两级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信用村一律视同县级“信用村”对待。
从原定之日起,超过两年时间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报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考核验收及复验时间。
信用村的考核评审及复验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完成,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第六条考核方式。
考核评审及复验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等方式。
第七条信用村的评选条件各行政村申报信用村,必须符合如下评选条件:(一)信用创建基础工作扎实。
各行政村结合本村实际,制定详细而切实可行的信用村创建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适时开展创建信用村的宣传活动。
(二)村民信用意识明显增强。
全体村民无骗贷、逼贷、恶意欠贷欠息、威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现象。
(三)全村有贷农户信用评级占比较高。
全村有贷农户70%以上被评为信用农户或授信评级为良好以上。
(四)贷款偿还率高。
全村有贷农户当年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9%以上。
(五)积欠贷款落实偿还计划。
全村有贷农户全部落实偿还计划,当年偿还积欠贷款达到15%以上。
(六)村(组)干部表率作用强。
村(组)干部个人贷款到期偿还率达到100%,无拖欠贷款本息行为。
第八条奖励政策。
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村辖内的企业、个人,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利率优惠”的信贷扶持政策。
(一)贷款优先安排。
涉农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用于信用村的经济发展,确保贷款增速高于所在乡(镇)平均水平。
(二)利率实行优惠。
信用村的借款人贷款按现行执行利率下调一个档次执行。
(三)扩大信用放款额度。
农村信用联社对信用村在现有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一倍;未申请授信的借款人,经两名优秀信用户担保,可以向信用社申请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四)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和简化贷款手续。
根据借款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一票否决事项。
各行政村近两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信用村”;已授称号的将取消称号:(一)行政村出现重大经济金融犯罪案件;(二)行政村发生“三乱”现象(乱办金融业务、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一项以上(含一项);(三)行政村所属企业及个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条考核评审结果认定。
信用村的考核评审采取百分制评定法,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评议考核等形式,依照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见附表:《怀化市信用村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审得分在80分以上者评定为“信用村”,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对外发布,报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