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陕西省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卡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填报《陕西省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卡》的通知

机关与直属单位各部门:

根据校医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09]3号)精神,学校将对女职工进行信息采集工作,以便建立人口信息档案卡。望各单位办公室同志速到机关直属党委(主楼1211)领取《陕西省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卡》表格,并根据不同类型进行认真填写,于5月20日前交校医院办公室(南楼三楼)电话82668412 。

填写过程中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校医院妙医生联系。

电话:82668474

附件:1、《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卡》填写说明

2、《采集卡举例》样表

机关与直属单位分会

2009年5月6日

附件:1

《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卡》填写说明

一、采集范围

1、家庭子女信息以已婚育龄妇女和配偶为主进行采集,如果其配偶再婚且再婚前有子女、子女不属本户成员的,还应采集此家庭子女信息,血缘关系填写清楚,妊娠信息不填。

2、婚姻史以已婚育龄妇女和配偶为主进行采集。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婚姻史,有过两次及以上婚姻史才填写。

3、妊娠史、避孕史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主进行采集。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优惠、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以户人口为主进行采集。

二、主要指标解释

(一)户基本信息

1、户编码:系统自动生成,每户唯一一组18位编码。编码要规范(由东到西,或者由西到东),有顺序,有规律。

2、户别:分为家庭户、集体户。已婚育龄妇女的丈夫作为户主

3、公安户口簿号,按照公安部门颁发户口簿上号码填写,因为拆户情况,户口簿号码可以重复。有两个已婚育龄妇女的家庭要拆户

4、户口类型:分为非农业户(城镇户口)、农业户(农村户口)、其他(指未落户的人员)。

5、小区(组)名称:以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为准,填写全称。不能填简称。

6、门牌号:按照公安部门有关门牌规定如实填写。

7、联系电话:填写户主联系电话,户主没有电话可空填。

8、建卡日期:按照此次调查日期填写,以后新增户,按照新建卡日期填写。以当天调查填表时间为准填写

(二)户成员信息

1、编号:按照秩序自动生成,一般定义户主为001。一户最多不超过999人,若集体户超过999人,可分户登记。

2、姓名: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公民身份证以户口本为准,未落户口姓名未定的暂时录入“未取名”,待落户后,再次补录姓名。姓名不能空项,空项录不进去。

3、性别:分为男性、女性。

4、出生年月: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无公民身份证以户口本为准,未落户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若身份证错误,也要按照身份证上的日期来登(错登)。

5、公民身份号码:①以公安部门核发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准,

②未办理二代身份证可暂用一代身份证号码,③无身份证以户口本上身份证号码为准,④未办理户口的填写“无”。(4种情况)

6、民族:指被调查人的民族成份,要填写民族的全称。

7、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教育、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初级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其他(学龄前儿童登记此项包括文盲)。填简写为研究生、大学、大专、中职或中专、高中、初中

8、户口性质:分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其他。

9、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不能填已婚,要填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未说明的婚姻状况。其中:已婚分为初婚、再婚、复婚三类。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实际居住在一起有怀孕生育行为的登记为“初婚”,没有生育行为的登记“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10、初婚日期: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日期填写。(不论男女,均为其第一次结婚的时间)未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怀孕生育者可按照本人自报日期填写或将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日期前推一年作为初婚日期。

11、与户主关系:分为户主、小集体户户主、配偶、子、女、孙子、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保姆、非亲属等。

在集体单身宿舍居住者推选的户口代理人,其“与户主关系”项填写为“小集体户户主”,其成员“与户主关系”项填写为“非亲属”;

前妻或前夫的儿子,“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子”,前妻或前夫的女儿,“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女儿”。

12、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所在地,填写到县、乡、村(社区)三级。

13、离开户籍地日期:按照实际搬离户籍地日期填写。

14、现居住地:按照现在居住的所在地,填写到县、乡、村(社区)三级

15、居住类型:分为

(1)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口。

(2)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口。

(3)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有常住趋势的人口。

(4)户口在本地,纳入本地常住人口管理的外出人口。

16、退出系统日期:按照死亡、迁出的公历时间填写

17、退出系统原因:分为死亡、迁出(迁出本乡(镇、街道办))(指的是跨街办)、其他。

(三)已婚育龄妇女和配偶的婚育情况

指已婚育龄妇女与现配偶所组成的家庭全部子女情况,包括:收养、送人、寄养、死亡的,再婚家庭应登记与前配偶生育现存子女信

息,并在血缘关系中注明。

1、孩次:按照家庭现有子女按从大到小依次登记

2、子女姓名: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公民身份证以户口本为准,未落户口姓名未定的暂时录入“未取名”,待落户后,再次补录姓名。

3、子女性别:分为男性、女性。

4、子女出生年月: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本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户口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抱养的以实际抱养日期为准。

5、子女公民身份号码:以公安部门核发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准,无身份证以户口本上身份证号码为准,未办理户口的填写“无”。待办好户口后,再次补录。

6、子女政策属性:分为政策内、政策外、未说明政策内外。在1981年4月30日前出生政策属性填“未说明政策内外”。

7、子女出生健康状况:分为正常、低体重儿(出生时体重低于2500克)、肉眼可见的出生缺陷、其他。

8、子女与育龄妇女血缘关系:分为:

(1)育龄妇女与丈夫亲生;(亲生)

(2)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母亲)

(3)非育龄妇女亲生,丈夫亲生;(父亲)

(4)非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抱养、其他)

9、子女当前健康:分为健康或良好、一般或较弱、有病、有生理缺陷、残废。有病、有生理缺陷、残废以卫生医疗机构证明为准(县级)。

10、子女死亡日期:按照实际公历死亡日期填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