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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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

第一章导论

价格术语:也称贸易术语,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术语;

比较联行、分行、子银行与代理行

联行(sister-bank)是指一家银行总行(Head Office)与其分行(Branch)、支行(Sub-branch)之间以及分行与支行之间的关系,其分为国内联行和国际联行;

分行(Branch)是指商业银行设立的,可以经营完全银行业务的直接营业机构,与子银行(Subsidiary)不同的是,分行不是独立法人总公司对其经营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且其业务范围也以总行为限;子行则是独立法人,母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业务范围有可能超过母行,另外子行与母行之间不是联行关系;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是指通过签订协议而相互委托代理业务的银行。

账户行: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

传统国际结算的基本特点是

现金结算,以现金为结算工具;

直接结算,进口商直接收付货款无结算中介;

凭货付款,进口商验货付款;

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特点是

票据结算,非现金结算;

间接结算,以银行为中介;

凭单付款;

结算与贸易融资相结合以及以国际惯例和规则为基础;

更加规范,国际结算惯例规则众多

【比较FOB、CFR、CIF】

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对于卖方来说三者的责任是依次增大的;三者都是水上运输;对于风险转移点来说三者都是以船舷为界;FOB 来说,运费是由买方来出的,所以租船订舱应由买方负责(当然可以委托卖方代办);CFR 在FOB基础上多了运费,于是这运费由卖方来出,租船订舱也由卖方负责,由于风险在越过船舷的时候就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在租船订舱后应该把相关信息告知买方以便其购买保险;CIF又在CFR基础上多了保险,于是在CFR基础上卖方有义务为买方购买保险且承担保险费,当然风险还是由买方自己承担的。

FOB: Free on board(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该术语仅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采用这一术语时,须在FOB后面注明装运港的名称;

CFR: Cost and Freight(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要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该术语仅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CFR其后应加注目的港的名称;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输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货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承担货物越过

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CIF术语仅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CIF其后应加目的港的名称;

【比较DAT、DAP】

DA T=Delivered at terminal,即目的地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即目的地交货;前者风险转移点是卖方负责卸货之后交于买方控制之时;后者风险转移点是买方将货物交与目的地即可,无须负责卸货;相同的是两者卖方都要承担将货物从转运港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集散站交货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1.卖方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卖方负责目的港卸货。总之,卖方义务包括运输、保险、出口报关、卸货;风险承担到指定地点2.买方义务:承担卸货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包括进口通关事宜与费用

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1.卖方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运输、保险、出报关等;风险承担到目的地卸货前

2.买方义务:负责卸货(卸货事宜、费用、风险);承担卸货以后的一切风险与费用,包括进口通关事宜与费用

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国际惯例】

第二章票据

付对价: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些代价可以是一定价值的货物、服务及货币;

善意持票:受让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他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可疑之处,则为善意持票;

【正当持票人】:是指善意并付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票据: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母的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是与票据义务而相对存在的;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独立于票据行为的产生原因而存在

持票人不必证明票据的取得原因、票据义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流通转让性】: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说。

票据功能

A:票据的经济功能主要包含三个方面:1)汇兑功能,目的是为解决资金收付的空间距离,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2)支付功能,作为一种“商人的货币”,用非现金方式进行结算,方便、准确、迅速、安全,这是票据的基本功能;3)信用功能,目的是为解决资金收付的时间间隔,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

【票据抗辩与票据拒付比较】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它是票据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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