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弃土场土地租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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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协议

甲方:

乙方:

因海南中线高速公路施工需要,乙方临时征用甲方土地作为施工弃土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该宗用地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租用甲方南渡江边用地两块(见租地平面示意图,简称该宗地),一块为采砂区,采砂区作为乙方工程用砂采取点。一块为低洼地,低洼地堆放清表杂土、淤泥、置换土等。

二、租用时限从签订合同当天算起至工程结束。

三、租用费用:由乙方分二次付给甲方租金为人民币25000.00元(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作物费、复耕费等一切费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第一支付甲方土地租金15000.00元,待采砂区正式开始采砂,且无人干扰后付清余款。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权在采砂区进行采砂作业,低洼地堆放弃土,同时根据施工需要堆放物资、机械等。

五、甲方在乙方使用该宗土地期间,负责本村村民及南渡江河道

管理处的工作,保证乙方生产、施工顺利进行,保证不因该宗用地发生阻路阻工、罚款等扯皮现象。

六、乙方在工程完后,将该土地交还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甲方的任何处理费用。甲方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困难都与乙方、当地政府、海南中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等相关单位及部门无任何关系。

七、违约责任。当出现违约时,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并可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但违约方的有关合同责任及义务不能免除。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外,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权利后终止。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无正副本之分。

附件(租地平面示意图)

甲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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