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1、世袭制:
夏朝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 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
2、军功爵制:
秦国按军功受爵,直接触动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参与政权。
3、察举制:
两汉实行察举制,以才能和品德为标准,东汉时 察举制注重孝廉一科,称乡举里选,后门第族望 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世家地主形成并发展起来。
4、九品中正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朝廷要职多由世家大族担任。
5、科举制:
隋文帝废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吏; 隋炀帝时,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唐朝贞观年间增加了考试科目,进士和明经两科为主; 武则天创设武举、殿试和“自荐”求官制度; 唐玄宗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地位;
第二、九品中正制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第三、隋朝大一统局面的出现为科举制度的创 立提供了前提条件
评价
积极作用: 1、它抑制了门阀世族势力,扩大了官吏来源和统治基础; 2、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 3、以诗赋取士促进了唐诗的繁荣; 4、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进而推动了经济
和文化的发展。 5、也对西方选官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消极作用: 1、实质上是一种文化专制政策,明清八股取士,束缚了知识分
2011高三第二轮专题复习 专题一 中国古代政治文明 —早期政治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主讲人:
Leabharlann Baidu点三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其职权是执掌群臣奏
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管国家监察事务。同时 在地方每郡设监察御史一人,负责监察地方。 2、两汉 西汉:汉武帝设刺史监察诸侯和地方高官。 东汉:刺史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 刺史成为州的最高长官。 唐代:御史台
2.历代选官制度在执行初期都主要起到巩固统治的积极 作用,但这些制度在执行的后期,逐渐影响和阻碍社会 的发展。
3.选官制度的主要标准由家世、财产、门第逐渐发展到 才学,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标准逐步趋向公开、公 平、客观。
4.影响我国时间最长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度,也是当时 世界上最先进的选官方式。 明朝之前的科举制度推动了我国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积极性占主导地位; 但明朝之后的科举制度消极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一 项愚民政策,阻碍了社会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3、北宋
为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再次出现,政府在州郡长 官之外另设通判,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 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使通判和知州互相牵制, 防止了专权的出现。
4、元朝
在中央设立御史台,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5、明朝
设厂卫特务机构,其中,明太祖设立的锦衣卫 负责监察官民的不法行为,直接由皇帝指挥, 东厂、西厂直接由皇帝的控制。
子的思想。 2、使大批知识分子醉心于举业,不愿从事冷静的学术研究和深入的
思考,不愿从事有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研究; 3、削弱了知识分子的独立意识与批判精神,逐渐沦为封建统治
者的附庸。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规律
1.古代选官和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兴衰。因此, 选官制度是保证和巩固统治者统治的重要举措。
重视监察官的选任。 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 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 化素质。
凭实绩升降,严格考核监察官。 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 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 虚监现象。
北宋科举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并成为定制,考试 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主要科目,考试实行糊名法;
王安石改革科举,废明经,进士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 明代开始实行八股取士。 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
1905年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
科举制创立的原因:
第一、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阶级关系发生变 化。士族地主日益腐朽,庶族地主势力逐渐 上升。庶族地主要求参与政权。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 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都必须请旨进行, 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 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 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 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 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