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
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
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
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筛选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所属期:年月
单位Hale Waihona Puke 元(至角分)项 目栏号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上年
本月销售额
1
本月应纳税额
2
累计销售额
3
累计应纳税额
4
本年
本月销售额
5
本月应纳税额
6
累计销售额
7
累计应纳税额
8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
9
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
10=(7-3)/3*100
增值税税负率(%)
本期
11=6/5*100
累计
12=8/7*100
税收管理员评估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科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均指即征即退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
2、(9栏)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模版(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资源综合利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退税的项目、理由、依据、范围等
三、退税金额计算表
填表说明:
1、享受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政策的,应退增值税计算公式为:⑥=⑤×⑦;
2、产品名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名称填写。
四、其他说明(包括产品性能指标说明、已退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年1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
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12•【文号】财税〔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本篇法规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d7a636eefdc8d376ee32f3.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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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即征即退比例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原料
项目栏次企业填报税务机关审核全部销售收入1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售收入2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售收入3
全部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填写)4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项税额5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项税额6
全部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填写) 7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进项税额8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进项税额9
应缴增值税10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应缴增值税11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应缴增值税12
已缴增值税13
本月应退还增值税14
本月享受优惠政策产品原料总投入量15
本月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料投入量16
本月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占产品
原料总投入量的比重
17
企业有关事项说明:
填表人:(盖章)
年月日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注:1、企业如有两个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须按产品分别填写表格,分产品表格不填写栏次1、3、6、9、12、13;并另行汇总填写本表;税务机关审核后汇总表格签署审核意见。
2、本表一式四份,纳税人一份,国税机关留存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