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的纳税人备案需报送的纸质资料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软件产品的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十项纸质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申请报告,一份。
3、退税申明书,一份。
4、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8、当月销售软件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9、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0、嵌入式软件审核审批表,仅限嵌入式软件产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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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以下是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的具体流程。
1. 账务处理:
企业需要先办理纳税人资格,开具专用发票。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在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对于销售软件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入账,并进行相关凭证的制作。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预收税金的形式表列。
2. 退税操作:
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可以将所购进的生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售时一并退还,即增值税实际由产生税负的销售环节应纳税人负担。
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操作。
该操作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相关的税务发票、明细账等证明资料,然后通过税务局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领取退税款项。
领取退税款项时,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退税款项将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退税款项也需要进行与出口退税一样的跟踪核算,确保退税款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退税操作时,应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以免影响退税的正常申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的软件产品。
一、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及基本条件1、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法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基本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外购或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不享受退税政策。
(3)必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要具备退税的基本条件,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收入”、“不退税产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凡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售,应纳入退税产品收入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设置与主营业务收入设置的明细科目对应,公司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成本”、“不退税产品成本”两个明细科目。
3、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下设置“退税软件产品销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
该明细科目根据材料、设备在购入和领出时进项核算。
4、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软件产品”明细科目,记录软件产品的收、发、存,要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品种明细保持一致。
三、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将所有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相对应的栏目申报。
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备案、开票、申报及退税业务指引

第二部分 开票
一、货物品名 货物名称需与备案产品名称一致,该问题尤其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软件产品企业需特别关注。 二、常见问题 资源综合企业常见问题: 企业销售几种产品,产品名称混淆开具,该问题会导致
后续无法计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最终无法退税 软件产品企业常见问题: 企业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将软件产品与硬件产品合并
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
工资的清单。 (5)税单复印件
第四部分 退税
一、销项发票分类表
序号
销项发票分类表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方企业名 称
产品名称
税额
一般项目税 即征即退项
额
目税额
二、进项发票分类表
进项发票分类表
答:即征即退销项200*0.13=26万元; 即征即退进项10+1+15*(200/400)-1.5=17万元; 即征即退应纳税额26-17=9万元 即征即退应退税额=9-200*0.03=3万元
END
终审---收核科报送国库---国库退款到企业账户。 如纳税人审批通过的,从受理到到账平均速度
在20个工作日。如纳税人提交资料后审批不同意的, 则不予退税。请纳税人通过专管员、大厅等渠道查 询审批结果。
第五部分 进项分摊错误常见问题
一、软件企业的无法划分进项分摊问题 《财税[2011]100号》“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 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 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 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上海软件即征即退备案流程

上海软件即征即退备案流程
首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备案。
操作步骤: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
按照提示填写《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情况表》,填写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征收税目、税率、政策依据等情况,再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软件证书信息采集”界面,按照提示填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后续可在增值税即征即退页面直接选中已保存证书,无需重复上传。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税额也有要求:
1.对于水、电费、房租等共同成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2.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工具软件、网络平台服务等。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办法深国税公告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政策的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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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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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市局及区县国税分局地址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工作电话
事项名称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设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申请收优惠的纳税人,分不同软件产品,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