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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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摘要本文结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论述如何对软件产品的销售、生产进行账务处理,阐述简要的退税流程,方便财务人员理解应用,企业达到真正享受政策优惠的目的。

关键词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账务处理退税过去的一年是国家放大招减税降负的一年,涉及个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其中,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一项重大举措,减轻了很大一部分企业的负担,改善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了更加实在的获得感。

因工作实务关系,这里笔者主要讲一下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的账务处理以及退税流程。

国家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早在1999年11月2日的财税[1999]273号文件中就规定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可以实行即征即退”。

财税[2000]25号把原规定税负超过6%部分改为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经过财税[2005]165号和财税[2006]174号以及财税[2008]92号文件的完善,软件产品的退税政策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

目前我们在执行的是财税[2011]100号文件。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财税[2011]100号文件,该文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六部分:第一,企业自行开发和对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适用税率(2019年税改后税率为13%)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可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的有“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第三,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取得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必须是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目前《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停止发放)。

第四,可退税额的计算为当月可退税额=当月软件产品对应的应纳税额-当月软件产品对应的收入×退税率(即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以下是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的具体流程。

1. 账务处理:
企业需要先办理纳税人资格,开具专用发票。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在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对于销售软件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入账,并进行相关凭证的制作。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预收税金的形式表列。

2. 退税操作:
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可以将所购进的生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售时一并退还,即增值税实际由产生税负的销售环节应纳税人负担。

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操作。

该操作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相关的税务发票、明细账等证明资料,然后通过税务局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领取退税款项。

领取退税款项时,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退税款项将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退税款项也需要进行与出口退税一样的跟踪核算,确保退税款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退税操作时,应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以免影响退税的正常申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第一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程序?软件产品增值税是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所形成的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施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证即退政策。

一、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办事程序: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篇: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须知根据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凡企业有软件产品,请先办理税务认定手续,待审批合格后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务认定(一)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务认定需下载资料凡办理软件产品退税税务资格认定的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软件产品已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中明确的认定范围,需下载以下资料和提供相关资料,于每月25日前到各自税收专管员处,办理“软件产品退税”税务资格认定手续。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的软件产品。

一、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及基本条件1、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法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基本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外购或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不享受退税政策。

(3)必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要具备退税的基本条件,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收入”、“不退税产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凡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售,应纳入退税产品收入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设置与主营业务收入设置的明细科目对应,公司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成本”、“不退税产品成本”两个明细科目。

3、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下设置“退税软件产品销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

该明细科目根据材料、设备在购入和领出时进项核算。

4、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软件产品”明细科目,记录软件产品的收、发、存,要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品种明细保持一致。

三、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将所有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相对应的栏目申报。

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

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

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

一、增值税政策涉及主要内容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明确软件产品范围。

《通知》中“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通知》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保持政策延续,优惠范围扩大(一)超税负6%即征即退。

涉及两个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境内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由企业先行缴纳,然后再通过退税手续返还给企业。

下面将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进行详细说明。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收入确认:企业按照正常的会计准则确认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 增值税缴纳: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按照税率计算销售金额的增值税税款,并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3. 增值税税金待退确认:企业将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记录为待退税金,并在会计凭证中予以确认。

4. 申请退税:企业在完成税款缴纳后,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如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

二、退税操作
1. 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企业财务人员登录税务局指定的电子申报系统。

2. 填写退税申请:在电子申报系统中选择退税申请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如销售发票号码、退税金额等。

3. 上传附件:将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上传至电子申报系统中。

4. 提交申请:检查申请信息和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5.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核对销售发票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退税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将退税申请予以批准,并将批准信息反馈给企业。

7. 退税支付: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退税金额,将退税款直接打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8. 退税确认:企业收到退税款后,应及时核对退税金额与申请金额是否一致,并将退税款记录为已收到退税资金。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软件产品,其销售增量部分(即增值部分)需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销售和采购双方均可以享受即时退税政策。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应该如何进行呢?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方
销售方在出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台账、进销存台账中记录相应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收入,以备日后报税使用。

2. 购买方
购买方在购买软件产品时需要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填写购买方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在进项税额汇总表中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以进行日后报税。

二、退税操作
销售方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在出口退税时获得即时退税。

(1)销售方需要先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将相关增值税发票、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窗口进行核验。

(2)核验通过后,销售方需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交至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核准退税金额,并将其退还至销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购买方可以在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时,获得即时退税。

(1)购买方在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窗口申领即时退税。

总之,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分别享受即时退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需要保持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退税的顺利进行。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政策依据《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产品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2-2015)《软件产品评价标准》(T/SIA001—2017)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7%(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申报条件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申请人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并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3.软件产品经第三方功能测试合格。

4.命名规范申请评估国内软件商品时,应遵循以下命名规范:(1)软件评定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也可以是工商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2)软件产品的名称应以“软件”结束,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束;(3)一般不得以全外语命名;(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过多,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五.申报材料1.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和申请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作权证书;4.第三方检测证明材料。

六.申请程序公司自愿申请软件产品评估,每周受理一批软件产品1.网上预审填写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2.提交书面材料在线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附件提交到受理点3.审核公示4.颁发证书七.软件行业评价服务价格上海软件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免费;非理事单位收取500元/家次。

上海软件企业评估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财税〕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企业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1-2015)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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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涉税问题经常有软件行业的会计问我,软件产品发票怎么开具。

因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不仅核算有要求,发票开具也要明晰。

可惜的是相关政策对开票这块并不是很明确:有认为只要在备注栏将软件、硬件分开即可,有地区要求在发票品名上有所体现……除这个问题之外,有关该文件的备案,笔者在写《软件产品那些财税事儿》时引用的是100号文的相关规定,同群的李友刚老师指出,2019年8月份新出的税务总局48号令对软件产品的备案管理有些许变化:按照税务总局48号令,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该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现在不必再提交。

因此,笔者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规定重新整理成文,感谢诸位的信任和指点。

涉及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规定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当中,由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开发者,著作权通常并不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受托方是常规意义上的纳税人。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产品同理,计算软件销项基数时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是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实务中有一类单纯安装软件的,给予客户使用软件的授权使用(许可费、维护费),一般税率为6%。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等,按照6%缴纳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

1.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例题: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201 9年7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00万元。

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70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85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55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

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

【解析】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7000*13%=91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销项税额为:(850-550)13%=39(万元)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55*6%=3.3(万元)进项税额分摊:200*(7365/7970)=184.82(万元)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910+39+8.45-184.82=772.63(万元)增值税税负: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772.63-7365*3%=551.68(万元)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要求(一)进项税额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有严格要求: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销售额需要提醒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需要按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4.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该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实务核算和发票开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优惠政策备案、申报缴税、退税管理(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1.办理资料《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2.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流程按照受理——办理——反馈——归档的流程办理相关事项。

税务机关还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服务。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实现备案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申报缴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须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

1.主表2.附表一(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1.报送资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其中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办理流程A.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B.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

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C.反馈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D.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

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注意事项: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结尾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求比较严格,核算上要求软、硬件分开,共同耗费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要求按比例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则不得分摊。

涉税疑问主要集中在开票环节,我们建议: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销售时能够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单独开具发票;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的备案大体按照100号要求,按照48号税务总局公告,省略一项省级软件检测机构检测证明;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会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纠正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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