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以下是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的具体流程。
1. 账务处理:
企业需要先办理纳税人资格,开具专用发票。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在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对于销售软件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入账,并进行相关凭证的制作。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预收税金的形式表列。
2. 退税操作:
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可以将所购进的生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售时一并退还,即增值税实际由产生税负的销售环节应纳税人负担。
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操作。
该操作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相关的税务发票、明细账等证明资料,然后通过税务局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领取退税款项。
领取退税款项时,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退税款项将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退税款项也需要进行与出口退税一样的跟踪核算,确保退税款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退税操作时,应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以免影响退税的正常申领。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旨在鼓励相关产业发展,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现行常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较多,快来学习一下吧!一、限额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全额即征即退1.铂金及其制品即征即退: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按比例即征即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不同,设置了30%—100%退税比例)四、超税负即征即退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的软件产品。
一、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及基本条件1、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法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基本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外购或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不享受退税政策。
(3)必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要具备退税的基本条件,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收入”、“不退税产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凡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售,应纳入退税产品收入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设置与主营业务收入设置的明细科目对应,公司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成本”、“不退税产品成本”两个明细科目。
3、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下设置“退税软件产品销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
该明细科目根据材料、设备在购入和领出时进项核算。
4、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设置公司应至少设置“软件产品”明细科目,记录软件产品的收、发、存,要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品种明细保持一致。
三、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将所有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相对应的栏目申报。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境内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由企业先行缴纳,然后再通过退税手续返还给企业。
下面将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进行详细说明。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收入确认:企业按照正常的会计准则确认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 增值税缴纳: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按照税率计算销售金额的增值税税款,并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3. 增值税税金待退确认:企业将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记录为待退税金,并在会计凭证中予以确认。
4. 申请退税:企业在完成税款缴纳后,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如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
二、退税操作
1. 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企业财务人员登录税务局指定的电子申报系统。
2. 填写退税申请:在电子申报系统中选择退税申请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如销售发票号码、退税金额等。
3. 上传附件:将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上传至电子申报系统中。
4. 提交申请:检查申请信息和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5.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核对销售发票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退税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将退税申请予以批准,并将批准信息反馈给企业。
7. 退税支付: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退税金额,将退税款直接打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8. 退税确认:企业收到退税款后,应及时核对退税金额与申请金额是否一致,并将退税款记录为已收到退税资金。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软件产品,其销售增量部分(即增值部分)需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销售和采购双方均可以享受即时退税政策。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应该如何进行呢?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方
销售方在出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台账、进销存台账中记录相应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收入,以备日后报税使用。
2. 购买方
购买方在购买软件产品时需要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填写购买方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在进项税额汇总表中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以进行日后报税。
二、退税操作
销售方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在出口退税时获得即时退税。
(1)销售方需要先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将相关增值税发票、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窗口进行核验。
(2)核验通过后,销售方需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交至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核准退税金额,并将其退还至销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购买方可以在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时,获得即时退税。
(1)购买方在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窗口申领即时退税。
总之,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分别享受即时退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需要保持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退税的顺利进行。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政策依据《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产品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2-2015)《软件产品评价标准》(T/SIA001—2017)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7%(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申报条件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申请人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并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3.软件产品经第三方功能测试合格。
4.命名规范申请评估国内软件商品时,应遵循以下命名规范:(1)软件评定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也可以是工商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2)软件产品的名称应以“软件”结束,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束;(3)一般不得以全外语命名;(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过多,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五.申报材料1.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和申请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作权证书;4.第三方检测证明材料。
六.申请程序公司自愿申请软件产品评估,每周受理一批软件产品1.网上预审填写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2.提交书面材料在线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附件提交到受理点3.审核公示4.颁发证书七.软件行业评价服务价格上海软件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免费;非理事单位收取500元/家次。
上海软件企业评估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财税〕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企业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1-2015)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金额扣除。
税务机关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审核内容程序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下面来看看税务机关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备案资料报送的审核内容程序。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税务机构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1、退税申请审批表的缴税金额、退税金额与申请报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2、退税申请审批表的缴税金额、税票号码以及所属期是否与完税凭证一致。
3、销售发票上填写的软件产品名称是否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致。
4、销售发票上的软件产品销售金额、数量是否与软件销售清单一致。
5、嵌入式软件产品审核审批表中软件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是否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的数字一致,成本利润率计算是否正确。
6、计算应退税款是否与纳税人计算的退税款一致。
助力企业,让创业变简单。
汇桔网的公司财税服务给您业务可靠的支持。
工商注册,公司变更,财务报表,代理记账,出纳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需求,我们全力满足您的需求,给您专业的服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产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也成为了一个利润丰厚的行业。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我国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实行了即征即退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企业需要了解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一、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将生产企业应纳税额预先核销,由下游企业代扣代缴,并且可以直接退还给生产企业。
对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一般适用于开发企业和销售企业。
开发企业在生产软件产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在销售软件产品时直接抵扣,销售企业从开发企业采购软件产品时可以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在支付款项时将代扣代缴的税额直接返还给开发企业。
在软件产品的销售环节中,销售企业需要将增值税的核销情况进行报账、报税,并通过退税操作将代扣代缴的税额返还给开发企业。
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显得尤为重要。
1. 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开发企业在生产软件产品过程中,需要及时记录软件产品的成本及增值税的核销情况。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将增值税的抵扣情况纳入到账务处理中,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和核销。
开发企业还需要与销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时返还给开发企业。
为了确保税款的安全及时到账,开发企业需要与销售企业共同制定退税操作流程,建立税务信息的实时传递机制。
当开发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要向销售企业提供符合税务法规的发票和证明文件,以便销售企业能够顺利进行代扣代缴。
在代扣代缴后,开发企业需要向销售企业提供退税申请,包括退税金额计算、退税理由、税务部门要求的证明文件等。
在接收到销售企业约定的退税时间后,开发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填写退税申请表,将代扣代缴的税款返还给开发企业,确保税款安全到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1]10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办理程序
一、范围
(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软件产品符合下述规定:
1、持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由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5、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决定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京国税[2000]187号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财税[2000]25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税函[2004]553号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0]25号
(四)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05]165号
二、开票
(一)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二)培训费、维护费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上注明某软件产品的培训费或维护费,且软件产品名称要与确认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单独开具销售发票。
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财税字[1999]273号
三、核算
(一)对其享受即征即退的内销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单独核算销售额。
(二)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额、未交税额等。
——京国税[2000]187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四)款
DR:j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进项税额)”
CR: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帐户(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四、申报
1、享受即征即退软件产品要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中进行申报,方可办理退税。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3行“欠缴税额”一项必须为零,税款必须于当月申报期内上缴入库,不允许因税款上缴入库不及时而产生滞纳金,《税收通用缴款书》右下角应有“即征即退”字样(网上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在指定的申报窗口,由税务人员签章注明)。
3、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税收通用缴款书》要求银行印戳缴款日期清晰,各联次日期一致。
五、退税
(一)在《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和《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右上角加盖代码章并注明退税号码,并按指定位置加盖企业公章。
如企业登记类型发生变化由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请及时变更退税编号;
(二)《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纳税人开户银行”与“开户行帐号”应与已入库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注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相符。
(三)《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大写金额为企业申请退税金额。
(四)《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税票号码”位置,应同时填写机打票流水号(15位数字)和《税收通用缴款书》原号码(7位数字)。
(五)《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的退税原因,按照“根据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现办理退税手续,请予批准”填写。
(六)《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申请退还增值税款的产品名称”要与已审批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上的产品名称一致;多个软件产品同时申请退税的,由企业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复印件上自行编号,应与《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所填报的软件产品编号一一对应。
(七)《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进项税额”一栏应填写本期进项额和上期留抵税额的合计数(包括申请退税软件栏和全部应税货物及劳务栏);
(八)如企业本期申报中发生软件退货、发生预缴税款等情况的,需附加打印情况说明。
(九)如果本期有属于可退税软件的培训、维护费发生,应在《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申请退还增值税款的产品名称”一栏中的软件产品名称后,注明“培训、维护费”字样。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