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解读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随着软件行业的发展,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经成为行业内的共识和传统做法。
本文将围绕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进行阐述,以帮助软件企业更好地掌握此类税务政策的应用方法和操作流程,从而规范账务处理,降低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概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服务)时按照规定该征收增值税的税率实施税收,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将增值税及时退还给企业。
此政策针对软件产品通常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给其他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
(2)企业作为软件产品的开发者或销售商,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提供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及时退还给企业。
总之,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是针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技术服务领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政策的实行,对加速软件行业的发展和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账务处理流程(1)账务核算过程软件产品的销售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返还,因此需要企业财务部门及时记录和核算相关的账务信息,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
具体处理流程如下:(a)进项税额的管理当企业采购物资和服务时,需要先扣除购入产品支付的增值税,那另一方面,软件产品销售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核销销项税额,在税控系统中进行登记和查询,以确保增值税的准确征收和退还。
(b)销售发票的开具企业向客户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开具正规发票,并同步记录在财务系统中;如果不需要发票,企业也要及时记录。
从而为退税操作提供相关的账务凭证。
(c)数据上报和返还企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将销售额、税额等相关数据及时上报到税务部门,并在经过审核和确认后,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的比例返还增值税。
具体返还比例根据实际政策而异,通常可在税务局办公网、财政厅网站或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查询。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以下是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的具体流程。
1. 账务处理:
企业需要先办理纳税人资格,开具专用发票。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在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对于销售软件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入账,并进行相关凭证的制作。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预收税金的形式表列。
2. 退税操作:
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可以将所购进的生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售时一并退还,即增值税实际由产生税负的销售环节应纳税人负担。
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操作。
该操作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相关的税务发票、明细账等证明资料,然后通过税务局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领取退税款项。
领取退税款项时,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退税款项将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退税款项也需要进行与出口退税一样的跟踪核算,确保退税款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退税操作时,应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以免影响退税的正常申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文章简要介绍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然后详细阐述了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和支付、退税申请流程、退税的会计凭证处理、退税后的账务记录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分析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企业的影响,提出了软件企业应当采取的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并给出了合规经营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全面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为软件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账务处理、退税操作、计算、支付、申请流程、会计凭证处理、账务记录、注意事项、影响、财务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建议、软件企业。
1. 引言1.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简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软件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由销售方即时征收,并及时退还给购买方的一种税收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软件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快税收征收和退税速度,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根据该政策规定,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及时征收增值税,并在一定时限内将已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购买方,以实现税收征缴和退税的即时性和透明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对软件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挑战。
软件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和退税操作,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软件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财务和会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账务流程,规范增值税的计提和处理,防范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发生。
2. 正文2.1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和支付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计算和支付是软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环节。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减去采购成本和税金。
在计算增值税时,软件企业需要首先核实销售额和采购成本的准确性,再根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政策依据《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产品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2-2015)《软件产品评价标准》(T/SIA001—2017)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7%(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申报条件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申请人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并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3.软件产品经第三方功能测试合格。
4.命名规范申请评估国内软件商品时,应遵循以下命名规范:(1)软件评定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也可以是工商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2)软件产品的名称应以“软件”结束,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束;(3)一般不得以全外语命名;(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过多,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五.申报材料1.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和申请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作权证书;4.第三方检测证明材料。
六.申请程序公司自愿申请软件产品评估,每周受理一批软件产品1.网上预审填写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2.提交书面材料在线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附件提交到受理点3.审核公示4.颁发证书七.软件行业评价服务价格上海软件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免费;非理事单位收取500元/家次。
上海软件企业评估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财税〕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企业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1-2015)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金额扣除。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深度解读

进项情况说明: 完全和一般项目相关进项:原材料500元 完全和即征即退相关进项:自主研发软件测试费100元 公共进项: 300元+ 200元+ 10000元=10500元
分摊比例:一般项目 10/(10+30)*100%=25% 即征即退项目 30/(10+30)*100%=75%
一般项目
即征即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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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计算机硬件、
设备销售额合计
机器设备销售额
深国税【2011】9号公告第十六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解读:税局要求硬件利润率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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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1.4退税额的计算 1、当期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当期即征即退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3、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备注:“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 留抵税额。
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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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1.1即征即退基本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 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解读: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销售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主研发的,通过受让、购买方式取得的,不适用。 3、实际税负率=即征即退实际缴纳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销售额。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与操作实务

❖政策概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软件产品概念
3、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
4、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办理流程:
❖软件产品销售额及进项税额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3、进项税额的确定
分摊方法
❖实例讲解:
例一:一般情况
某软件公司当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00万元,其中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应税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其中专门。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专题讲座-PPT精品文档

合肥市国税局行政审批中心 路 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
• 主要内容: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基本概述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财务处理 •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 纳税人需报送的纸质资料 • 税务机关的审核程序 • 企业常见的申报错误 • 温馨提示
四、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一)纯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 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 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 销售额×17%
例1.A公司的“XX自动控制软件”已经 获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2019年2月该 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为20万元,当月分摊软 件产品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那么2月份A 公司如何计算该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 退税额? 答:当月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 =20×17%﹣0.1=3.3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 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2.7万 元。
五、纳税人需报送的纸质资料
(一)退税申请审批表 一式四份 (二)申请报告 一份 (三)退税申明书 一份 (四)完税凭证复印件 一式二份 (五)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六)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 检测证明材料 (七)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八)当月销售软件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九)当月增值税申报表 (十)嵌入式软件审核审批表(仅嵌入式软件产品提供)
(二)基本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征收 增值税或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 政策。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 企业外购或委托开发主管部门认可的软 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 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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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暂行办法》:
嵌入式软件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软硬件、机
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 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包括嵌入于各类设备、 装置、板卡以及芯片中的自产软件。
乐清地区退税的产品类型主要是和硬件一起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 品,例如西屋电器的智能型万能式断路器,智能型小型短路器,低压 开关断路器,人民集团的费控式电能表,各类智能电能表,正理生能 销售的热泵热水器,热泵烘干机等,判断依据是只要产品存在利用芯 片、控制器等智能控制部分,即可进行产品登记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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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 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 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 项税额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 品销售额×17%
软件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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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函[2011]336号文:
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分 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 产品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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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暂行办法》:
计算机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
和数据。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以多种存储介质以及网络
财税[2011]100号文: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 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 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 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 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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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适用范围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 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 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 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 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适用范围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 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 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 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 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 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一)适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软件范围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 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 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 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 部分的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资质资格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 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 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 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 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 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 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六)其他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 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 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 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 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 税政策。
(四)退税额计算方法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 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 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 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 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退税额计算方法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 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 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 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解读
dear all:看后如有不明白的地方 请联系我-财务部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背景介绍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9〕2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 函〔2000〕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退税额计算方法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 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17%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