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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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退(抵)税申请表》

《退(抵)税申请表》

《退(抵)税申请表》金额单位:元,至角分【表单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

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

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四、年月至年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占比 %。

:如十三选“是”,填写本栏。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12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十五、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如十三选“否”,填写本栏。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模版(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模版(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资源综合利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退税的项目、理由、依据、范围等
三、退税金额计算表
填表说明:
1、享受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政策的,应退增值税计算公式为:⑥=⑤×⑦;
2、产品名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名称填写。

四、其他说明(包括产品性能指标说明、已退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附件一:
(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时期:2013年7月单位:人、元
项目
行次
企业填报
税务机关审核
职工总数
1
安置残疾人员总数
2
安置比例
3=2/1
当月退税限额(当月实际残疾人员数*每人年度退税限额/12)
4(3<25%时,或2<10,填0)
上月结转的退税限额余额(当年以前月份退税限额大于符合退税条件已缴税额的余额)
12=6(6<11)
12=11(6>11)
结转至下月的限额余额(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13=6-11
结转至下月的已缴未退税额余额(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14=11-6
企业申请意见:依据财税〔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申请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企业盖章年月日
审核部门意见:
经办人:
5(等于当年上月表格13栏)
当月可使用退税限额
6=4+5
当月应纳税额
7
当月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劳务应纳税额
8(应小于等于9)
当月实际入库税额
9
上月结转的已缴未退还税额余额(当年以前月份退税限额小于符合退税条件已缴税额的余额)
10(等于当年上月表格14栏)
当月可用于退税的已缴税额
11=8+10
当月申请退还税额
负责人:
部门盖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经式四份,企业、审核部门、审批部门、征收部门各一份。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改变下成本核算对象着实可以节税。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办法深国税公告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办法深国税公告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退申请报告

即征即退退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税务机关: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向贵局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

以下为我司基本情况及申请退税的相关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XX科技有限公司2. 成立日期:2015年3月3. 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4. 法定代表人:张三5.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二、增值税即征及退政策适用情况1. 适用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2. 享受优惠条件:(1)我司从事的软件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2)我司研发的软件产品取得国家软件产业认证;(3)我司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达到规定标准。

三、增值税即征及退政策享受情况1. 2015年至2019年,我司共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金额累计XX万元。

2. 2020年1月至XX月,我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及退政策条件,现将2020年度增值税即征及退政策享受情况报告如下:(1)主营业务收入:XX万元;(2)销项税额:XX万元;(3)进项税额:XX万元;(4)应纳增值税税额:XX万元;(5)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XX万元;(6)本期申请退税金额:XX万元。

四、财务核算情况1. 我司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 2020年度,我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XX万元,同比增长XX%;实现净利润XX万元,同比增长XX%。

五、承诺1. 我司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全部真实有效,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我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享受。

3. 我司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帮助。

六、申请理由1. 我司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软件产业的发展,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2. 享受增值税即征及退政策,有助于我司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升级。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软件产品)六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软件产品)六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软件产品)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公司为,税号:,实际主要生产产品为计算机相关软件产品、显示屏相关软件产品的开发及销售;我公司自主研发软件产品:,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

二、申请退税的项目、理由、依据、范围等
根据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退知,我单位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属于纯软件产品,享受此政策通知。

三、退税金额计算表(纯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2020年06月01日至2020 年06月30日
注:应退增值税计算公式:⑥=①×[⑤÷①×100%-3%];
四、其他说明(包括产品性能指标说明、已退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我公司06月份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要求发货,按照要求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

企业负责人签名:
(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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