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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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三、质量保证金的缴纳1.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方式。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后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交付给竞标人或承包商。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期限为合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 竞标人或承包商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内。
3. 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受到定期监督和审核,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扣除1.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竞标人或承包商。
2. 若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或后期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3. 如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要求维修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收据范本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通知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实际管理和施工的单位。
2. 质量保证金:指承包商或竞标人在参与工程竞标或中标后按照约定缴纳给建设单位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履约的一种形式。
八、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困难,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解决办法:a. 给予提醒和催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b. 按照合同约定,对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竞标人或承包商进行处罚;c.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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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财务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年财务处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后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确保施工单位遵守规定、信用良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第一节缴纳1.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委托人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保证金应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或其他资产形式代替。
第二节退还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缴纳的相关税费由施工单位负担。
2.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委托人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三节利息1.委托人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已缴纳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所得的利息。
2.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已缴纳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所得的利息。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一节开户1.委托人应在国有银行或法定银行设立专项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专项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的数额。
第二节监督检查1.委托人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委托人有权对施工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法律责任1.对恶意逃避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行为,委托人有权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给予处罚。
2.对虚报、隐瞒工程质量问题、伪造施工记录或者其他失实情况的行为,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指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按规定缴纳给委托人的质量保证金。
2.委托人:指承建建设工程的业主或者委托代建单位。
3.施工单位:指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单位。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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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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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模板范本一、引言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和维护。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范围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设工程。
2. 定义和解释:(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指承担建设工程承包、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存入保证金账户的一定金额。
(2)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1.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1)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要求,并约定缴纳时间和金额。
(2)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并向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方式(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文件。
(2)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退还申请的一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退还。
四、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方式(1)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2. 评估方式(1)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1. 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附件二: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附件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样本2.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建设工程: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投资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投资责任,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形成固定的工程产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承担建设工程的单位、个人、具有工程建设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按照约定完成,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承包商收取的一定金额,由工程承包商按照约定条件归还的一种经济手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工程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将收取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安全合规的金融机构,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放期间,如产生利息,应归建设工程,用于工程质量改进等用途。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验收情况,及时向工程承包商退还。
第三章附件列表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样本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流程图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核算表第四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组织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监理等方面的内容。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的定义)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由其缴纳的一部分款项,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2. 消除工程质量发生的缺陷和纠纷;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 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及时退还给缴纳方。
第六条(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追加)1.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如有违约行为,应按照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并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2. 在施工期间如有增加工程量等情况,质量保证金应相应追加。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要求)1. 质量保证金应专门设立账户,并定期进行核查;2.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实际需要进行。
第二章附件清单1. 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凭证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3. 质量保证金扣除通知书4. 质量保证金追加通知书第三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章困难与解决办法1. 难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金额不足的问题。
解决办法:对于支付金额不足的情况,可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补足缺口,否则将无法进行施工。
2. 难题: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不按时进行退还的情况。
解决办法: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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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解读
2017-07-25 17:27担保/保险/银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往往随意规定保证金,造成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缴纳种类繁多、标准不一,屡屡发生争议和纠纷。
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国务院于2016年6月23日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6]49号文”)。
该国办发[2016]49号文规定,
“
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一律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为贯彻上述国办发[2016]49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颁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质量保证金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暂行办法》与《办法》主要内容对比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根据上述比较可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新规定主要有:
1、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2、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3、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办法》对相关业务的影响
(一)合同的必要约定内容
需要在签署业务合同时,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内容,至少包括: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7)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二)不得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国办发[2016]49号文》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均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合同条款也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三)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与保证金均起担保建筑业企业质量保证作用,相互之间具有可替换性。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合同时只能择一适用,而不能同时约定。
(四)保证金及保函金额的预留比例不能超过3%
《国办发[2016]49号文》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保证金及保函金额的预留比例不能超过3%。
由于不超过3%比例仍属于不超过5%比例范畴,因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并没有违背《国办发[2016]49号文》的规定,只能说条件更加苛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同时遵守两个文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使用“不得”来表述,因此,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当与保修期限一致,防止出现脱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