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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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解读

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解读

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解读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美国律师职业中的指导准则,旨在确保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遵守高标准的道德和职业守则。

这些规范不仅对律师的行为有所规定,也对律师与客户、法庭、公众等各方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本文将对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解读,并分析其中的重要要求和影响。

一、律师的忠诚和尽职义务律师的忠诚和尽职义务是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原则之一。

律师在代表客户的过程中必须坚守忠诚,并对案件进行专注和负责任的处理。

律师应当竭尽全力捍卫和维护客户的权益,并保持对客户的忠诚和诚信。

此外,律师还有责任对法庭和公众公正、诚实地表达事实和证据。

二、律师的保密责任必须保持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是秘密的,是律师的一个重要职业道德。

律师在与客户的交流中必须保持保密,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利益。

律师不得透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除非得到客户的允许或法律要求。

这个保密规定不仅适用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适用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内容。

三、律师的独立性和诚信律师应当保持独立性和诚信,在执业过程中避免任何可能危及这些价值观的行为。

律师在解决问题和提供法律建议时,必须坚持专业和诚实的态度,以维护公正、合法的利益。

律师不得参与虚假陈述、欺骗或误导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此外,律师还要尽可能避免与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在出现冲突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四、律师的专业责任和技能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还对律师的专业责任和技能提出了要求。

律师需要具备并持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律师还应当遵守专业规范和法律要求,确保自己在法律实践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此外,律师还有义务提供客观、明确和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以帮助客户做出最佳决策。

五、律师的社会责任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强调了律师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律师还应当尊重和维护法律和公正的行为准则,以推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
1.教育和资格
在中国,成为一名律师需要经过大学法学教育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

律师法学院是培养律师的主要机构,并且在
就业之前需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期。

美国律师的资格和教育要求在州之间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成为一
名律师需要完成本科学位和法学院的学习,并通过各州的司法考试。

此外,还需要完成法学院的实习和道德考试。

2.律师组织
中国的律师组织由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级律师协会组成。

这些协会负
责监督律师的行为,并制定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是合法设立的法律服务
机构。

美国的律师组织结构相对分散。

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律师协会,并
根据州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准则。

此外,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通常是合伙制,律师可以自由组成合作伙伴关系。

3.法律服务范围
4.职业道德
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有明确规定。


些规范包括律师的诚信、保密义务、独立性和专业素质等要求。

美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由州律师协会设定,通常由律师守则和专业行为
准则来指导律师的行为。

美国律师被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诚和
保密、法律知识和技能、独立性和诚实等。

5.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中美律师制度在教育和资格、律师组织、法律服务范围、职业道德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源于两国法律制度和文化的不同。

中美律师制度的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两国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运作和规范。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

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

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

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

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

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

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

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

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

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

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

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

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

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

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

浅析律师的迷失

浅析律师的迷失

浅析律师的迷失——读《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有感著名学者和教育家安索尼·克罗曼所著的《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是对美国法律职业那个特定时期最重要的批判;他把这种危机归因于其所谓的“律师政冶家理想”的崩溃——这种理想认为良好的判断力优于技术能力,并鼓励培养以公德心为基础的对法律的奉献精神;此书是对这一思想的重要的论述。

在美国,律师一直是一个令人垂涎的黄金职业。

查看相关资料,在美国百余年来诸多风云人物中,其大都有过做律师的经历。

比如美国历届总统中有23位、历届州长中的过半数曾做过律师;美国历届参议员中的绝大多数、众议员中的三分之二为律师出身。

此外,美国的法官一般要从律师中遴选,检察官一般都由持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简而言之,律师构成了美国社会中最为富有、也最具权势的群体:他们不仅仅在国会、政府和法院当中占据要职,在商业活动里频频现身,而且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中也起着主导作用。

以至于有人直截了当地说:当今的美国,乃是律师的国家!做律师,已经成为众多有识之士步入社会高层的路径和阶梯;做律师,成为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梦寐以求的目标和理想。

托克维尔曾在150年前称美国律师为“贵族群体”——“律师作为一个整体,如果不能算是平衡民主的惟一力量,也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力量”;“法律专家们秘密地用自身的贵族习性对抗国家民主的本能,以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对抗民主对创新的钟爱,用拘谨的观点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以习惯性的沉稳对抗民主热切的狂躁……”;然而,当今社会,这个曾令他热血沸腾的群体正在消失。

充其量仅仅在财富和影响力方面才依旧存在,但已经失去了往日的韵味——所具有的独特品质和内在精神日渐没落,甚至消失;在《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一书中,克罗曼就为我们展示并分析了这个没落的全景。

首先关于美国法律界的灵魂问题,托克维尔的“贵族精神”和克罗曼的“律师的政治家理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包含着诸多一致的寓意;林肯是克罗曼眼中律师的典范,他在寻找拯救联邦与民主的艰难道路时,依靠着智慧——“在原则与实用之间保持平衡的一种审慎感”——而得以成功;从此处,克罗曼所定义的律师政治家理想的本质特性为审慎感和实践智慧,这同时也是律师最重要的美德;这些都是曾经支持着美国律师践行理想的动力。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引言:职业教育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纷纷致力于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本文将着眼于国际比较的视角,探讨不同国家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特点、差异和发展趋势,旨在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一、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以“双元制”为核心,注重学校教育和企业培训的结合。

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BBiG)和联邦企业培训法(AFBG)的规定,学生可以通过学徒制度获得职业技能,并在受训期间获得工资。

同时,德国设立了专门的职业教育法院,负责处理与职业教育相关的纠纷,保障了职业教育法律的实施。

二、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主要以联邦和州法律为依据,各州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职业教育法规。

美国的职业教育注重市场导向,鼓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市场需求选择职业路径。

此外,美国还建立了一系列职业教育负责机构,如职业教育与技能发展局(OVAE)和职业技术教育与训练局(OTET),以推动职业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三、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自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来,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得到了逐步完善。

目前,中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涵盖了职业教育的各个方面。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VEBB)和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司(DTVE),负责职业教育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四、对比与启示通过对德国、美国和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比较,可以发现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差异:1. 系统性差异: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注重学校教育和企业培训的整合,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强调市场导向和个人选择,而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则更加注重政府主导和规范管理。

2. 制度构建差异:各国在制定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时所遵循的法律层级和关系不同,德国采用了联邦法和地方法相结合的模式,美国则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中国则采用了国家法和地方条例相结合的制度。

美国法律职业

美国法律职业

美国法律职业美国法律职业(Title: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概述美国法律职业是一个庞大且多样化的行业,由律师、法官、法律顾问等职业组成。

这些法律专业人士在保护法律正义、解决纠纷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职业的发展历程、学历要求、就业前景以及必要的专业素质。

一、起源与发展美国法律职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前夕。

当时的美国对英国法律体系进行改革,拟定并制定适用于美国独立的法律体系。

逐渐形成的法律职业在美国建国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职业逐渐成为一个专业化和高度需求的行业。

二、学历要求在美国成为一名律师需要获得法学学位并通过各州律师考试。

通常情况下,获得法学学位需要完成三年的法学院课程。

法学院的课程内容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学科。

学生还可以通过选修的方式进一步专注于特定领域,如商法、环境法等。

三、就业前景美国法律职业的就业前景在不同领域和地区有所不同。

律师可以选择在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公司法律部门或非营利组织等地就业。

同时,律师也可以选择成为自由执业律师。

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美国律师的就业率为76%,预计未来几年法律职业市场将继续增长。

四、专业素质在成为一名成功的法律专业人士之前,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专业素质。

首先,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巧,能够熟练地解读法律文件和案卷。

其次,沟通和表达能力也是律师必备的素质,他们需要能够清晰地陈述法律观点并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够迅速分析、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结论美国法律职业作为一个历史悠久且杰出的行业,扮演着维护法律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通过完成法学学位、通过州律师考试以及养成必要的专业素质,个人就可以在美国法律职业中取得成功。

虽然法律职业面临许多挑战,但其仍然是吸引着越来越多有志于成为法律专业人士的人们的行业领域之一。

法律英语词汇

法律英语词汇1.法律职业/律师职业the bar法官职业the bench 2. 律师协会The Bar Association3. (律师)执业practice law4. 执业律师practicing lawyer5. 出庭辩护/代理诉讼advocacy6. 法律咨询counselling7. 法律文件的起草drafting of legal instruments8. 法律文件legal instruments9. 单独执业者single/individual practitionre10. 合伙关系partnership11. 薪水律师salaried lawyer12. 律师业务law practice13. 专职法律顾问house counsel/corporate counsel(公司或团体法律顾问)14.辩护人/律师advocate15. 私人开业private practice16. 州检察官/律师state prosecutor/state attorney17. 地区检察官/律师district attorney18. 起诉检察官/公诉律师prosecuting attorney19. 检察系统prosecutorial system20. 联邦检察官federal prosecutor21. 地方检察官local prosecutor22. 助理检察官assistant prosecutor23. 检察行业prosecutorial profession24. 个人尊严the integrity of the individual25. 机会均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26. 职业道德规范ethics codes27. 听证会hearings28. 社区法律服务community legal services29. 单人开业solo practice30. 律师/法律工作者(美国)attorney/attorney-at-law/counsellor/counsellor-at-law31. 律师(英国)barrister/solicitor1. 公诉制度public prosecution2. 普通法系common law legal system3. 判例法case law4. 成文法(制定法)written law (statutory law)5. 遵从前例stare decisis6. 判例汇编reports7. 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binding interpretation8. 法学方法论legal methodology9. 颁布•••为法律be decreed10. 巡回法官itinerant judges11. 英国皇家法院English Royal Court12. 令状,法院令状writ13. 诉讼请求的强制执行enforcement of a claim14. 追诉权recourse15. 牛津条例Provision of Oxford16. 本案令状writ upon the case17. 诉讼行为forms of action18. 衡平法equity law19. 公平且善良ex aequo bono20. 特定履行(实际履行)方式之救济relief in the form of specific performance21. 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ncery22. 补偿性损害赔偿金compensatory damages23. 强制令the injunction24. 衡平法准则maxims of equity law25. 法律概念legal concept26. 不动产real property/ real estate/ immovable property/ realty27. 民事诉讼civil suit28. 衡平法院Chancery Court29. 财产法上的所有权分割division of tit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30. 先例precedents31. 普通法系the Common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American Law Legal Family 32. 大陆法系the Roman Law Legal Family/ the Civil Law Legal Family/ the Continental Law Legal Family33. 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34. 制宪会议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欧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律师职业差异

欧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律师职业差异在全球范围内,法律职业是备受尊重和追捧的职业之一。

然而,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律师职业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这些差异,以帮助职场规划师更好地了解不同法系下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机会。

1. 教育与资格要求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律师职业在教育和资格要求方面存在差异。

在欧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英国,成为律师需要取得法学学位(LLB或JD)并通过各自的律师资格考试。

通常,学生需要完成三年的本科法学学位,然后再进入法学院攻读专业法学学位。

在完成学业后,他们需要通过各州或地区的律师资格考试,才能成为执业律师。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如中国、法国和德国等,律师的教育路径更加多样化。

在中国,学生可以选择攻读本科法学学位,然后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或者选择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然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成为律师。

而在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律师的教育路径则更加复杂,通常需要完成法学学位、实习和专业考试等环节。

2. 法律职业结构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职业结构也存在差异。

在欧美法系国家,律师职业相对自由,律师可以选择成为独立执业律师或者加入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通常由合伙人和合作伙伴组成,律师之间合作并共享资源。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职业结构相对较为集中。

律师通常需要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协会的规定进行执业。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多样化,包括合伙制、股份制等。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事务所通常规模较小,律师之间的合作相对较少。

3. 职业发展和机会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律师在职业发展和机会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欧美法系国家,律师事务所通常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选择不同的法律领域,如公司法、刑事法、知识产权等。

此外,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晋升路径也相对明确,可以逐步晋升为合伙人或合作伙伴。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职业发展路径相对较为固定。

律师通常需要在律师事务所中积累经验,然后逐渐晋升为合伙人或者独立执业律师。

美国律师制度

一、美国“律师”的概念和范围人们常常用美国律师的数量与我国律师的数量简单地作比较,说有八十万名律师,而我国只有八万名律师。

这种比较应该说不是很准确的。

实际上美国“律师”的概念和我们的“律师”概念是不一样的。

我们所说的“律师”,是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取得律师执照;(3)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美国所说的“律师”,是指具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资格条件的人,相当于我国的取得“律师资格”。

在美国,凡是从法学院毕业,通过了律师考试的,就都可以称为“律师”,而不管他们此后做什么工作。

所以我们常常听说美国有“政府律师”、“企业律师”、“军队律师”,甚至法院里也有律师。

实际上这些律师不能从专业职务的意义上理解,而应理解为“法律方面的专家”。

这些人通常受职业或专业范围的限制,不能出庭帮人打官司。

它们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所工作的部门做一些起草法律、法律性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很多人不了解美国律师概念与我国律师概念的这种差异,以为这种律师就是我们国内律师概念意义上的律师,引用时就难免会有误差。

二、美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美国律师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的权利,联邦不加过问,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

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互相都有差别,但基本的东西还是大体相同的。

(2)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

其根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证性。

(3)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将大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给州统一律师协会或州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律师管理组织,自己只管有关律师行业规则的批准和律师考试、律师惩戒中的一些重要环节。

即使在这些方面,民间组织也有相当大的参与。

比如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惩戒规则办公室,专门起草制定律师职业有关规则。

美国法律职业

美国的法律职业王建华一法律界在社会上的地位在美国,法律界即使不是最受社会欢迎的行业,但长久以来也一直是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之一。

从合众国的最早期开始,相当多数的律师就已经担任政治要职。

几乎45%的美国制宪者是律师。

大约65%的参议员和超过一半以上的众议员是律师。

律师界被定义为所有受过法律训练且有律师执照而可以执行法律业务的人,包括开业律师、法官、在各政府阶层任职的律师、公司里的专职法律顾问、为穷人服务的公设辩护律师,有形形色色委托人之各型法律事务所里的支薪助理律师及合伙人,和法学院老师。

二法学教育和取得律师资格1.法学教育的必备条件和法学博士学位今日在美国,从法学院毕业是成为律师的惟一实际途径。

1878年,有律师自发成立了私人组织的美国律师协会,开始为建立法学院的一致化法学教育以符合成为律师之必备条件,展开长期宣传活动。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有179所。

美国律师协会对一个法学院的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美国50个州里有43个州政府要求律师执照考试应试者,必须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才能参加律师执照考试。

目前,成为律师的法学教育必要课程是七年,虽然其中只有三年研读法律,但前四年的教育是用来取得法学院入学许可之必备条件的大学文凭。

经过三年的法学院生涯,法学院毕业生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2.法学博士的基本课程和学位一年级:民事诉讼法、契约法、财产法、刑法、侵权行为法、美国宪法和法律文书等。

二、三年年级,一学期选修四门课,典型课程可能是:商业交易法、商业组织法、税法、劳工法、遗产与信托法、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律道德、国际私法、国际法、环保法、反托拉斯法,和必须要交一份研究报告的研究讨论会。

3.更高深的法学学位有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大部分取得这些法学学位的人是法学院的教授。

4.法学院教授法学院教师统称为“教授”,教授有三种等级: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

法学院由一位院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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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职业王建华一法律界在社会上的地位在美国,法律界即使不是最受社会欢迎的行业,但长久以来也一直是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之一。

从合众国的最早期开始,相当多数的律师就已经担任政治要职。

几乎45%的美国制宪者是律师。

大约65%的参议员和超过一半以上的众议员是律师。

律师界被定义为所有受过法律训练且有律师执照而可以执行法律业务的人,包括开业律师、法官、在各政府阶层任职的律师、公司里的专职法律顾问、为穷人服务的公设辩护律师,有形形色色委托人之各型法律事务所里的支薪助理律师及合伙人,和法学院老师。

二法学教育和取得律师资格1.法学教育的必备条件和法学博士学位今日在美国,从法学院毕业是成为律师的惟一实际途径。

1878年,有律师自发成立了私人组织的美国律师协会,开始为建立法学院的一致化法学教育以符合成为律师之必备条件,展开长期宣传活动。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有179所。

美国律师协会对一个法学院的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美国50个州里有43个州政府要求律师执照考试应试者,必须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才能参加律师执照考试。

目前,成为律师的法学教育必要课程是七年,虽然其中只有三年研读法律,但前四年的教育是用来取得法学院入学许可之必备条件的大学文凭。

经过三年的法学院生涯,法学院毕业生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2.法学博士的基本课程和学位一年级:民事诉讼法、契约法、财产法、刑法、侵权行为法、美国宪法和法律文书等。

二、三年年级,一学期选修四门课,典型课程可能是:商业交易法、商业组织法、税法、劳工法、遗产与信托法、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律道德、国际私法、国际法、环保法、反托拉斯法,和必须要交一份研究报告的研究讨论会。

3.更高深的法学学位有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大部分取得这些法学学位的人是法学院的教授。

4.法学院教授法学院教师统称为“教授”,教授有三种等级: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

法学院由一位院长领导。

另外由副院长负责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一位助理院长负责学生事务和另一位助理院长负责法学院的学生入学,法学院的例行行政事务和雇用及监督人事,均由院长办公室处理。

教授因此免除了行政责任,可以专心于教学和学术研究。

由法学学者撰写的文章和书籍,对法律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

法学评论文章经常在诉讼文和司法判决里引用,而且也造成了法律的一些重大改变。

法学学者影响法律发展的另一种方法,是在政府部门任职。

许多法学院的教授也是法官。

任教于一流法学院的法学学者,也在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或是成为各个政府委员会里的成语或顾问。

再者,诉讼当事人也经常聘请法学院的教授替他们上诉法庭(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辩护5.取得律师执照律师执照是由州政府而非联邦政府管理,而取得律师执照的必备条件各州不一。

除非通过某州的律师执照考试,律师不得在该州执业。

外州律师可以参与某个诉讼案件,如果他和该州律师共同合作,且得到法官的特别许可。

不然,在美国大多数州,有意在某州执业的律师必须参加通过该州的律师执照考试。

取得可以在某州的州法院执行律师业务之律师执照的律师,并不代表可以在联邦法院执行律师业务,即使联邦法院位于该州。

幸运的是,有意在联邦法院执行律师业务的律师,不需要参加另一个联邦律师执照考试,且在大多数的联邦法院取得可以执行律师业务的证明,只需付证明费,和完成在联邦法官面前宣誓的程序。

当律师成为律师界的成员时,律师有权执行律师的所有职责: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和法庭外代理委托人处理之所有其他法律事务。

三执业的形态法律界由下列执业形态和在各种执业形态中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百分比率组成:私人执业占71.9%,公司专职法律顾问占9.8%,任职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占8%、法官占2.6%、在法学院任教占1%、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占1%、退休或无工作者占5.6%。

1.私人执业(1)单独执业与小型法律事务所许多和大多数不超过十位律师组成的法律事务所执行一般法律事务。

这些小型法律事务所的大多数案件时在代理一般人,而不是代理商业委托人。

大多处理一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离婚及相关的家庭法律问题、住宅房屋买卖交易、遗产及信托、人身伤害诉讼、消费纠纷、和例如欠债或破产等的个人财务问题。

(2)大型法律事务所最大型的法律事务所皆专门代理贸易公司。

执行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组织事务和公司的商业交易。

大型公司法律事务所设有专精于税法、反托拉斯法、不动产法、公司诉讼、银行法、智慧财产权法、和劳工法等不同法律部门。

最大型法律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通常任职于政府机关或加入政界。

当这些资深合伙人所支持的政党执政时,他们任职于政府机关,而且被赋予特殊任务,例如美国总统的特别顾问或特别检察官。

(3)非传统形态的私人法律服务法律诊所和其他收费低廉的定型化法律服务法律诊所,专门提供低于市价之例行性法律服务的法律办公室。

所处理的典型案件为离婚、破产、不动产交易、遗产,和社会福利金等案件。

2.公司专职法律顾问公司专职法律顾问任职于公司企业设立的法律部门,并代理公司企业执行法律事务。

这些专职法律顾问必须从任职公司所在州取得律师执照。

在公司企业里,管理法律部门的专职法律顾问,通常称为首席法律顾问,而且多半由公司企业的副董事长担任。

3.政府服务(1)联邦政府服务①美国司法部长司法部是联邦政府的法律部门,属于总统行政部门的一部分。

司法部长是司法院的主管。

司法部长为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按照宪法规定由总统经参议员建议与同意而提名任命。

②美国联邦检察官司法部长和司法院的执法权力,主要由美国联邦检察官来执行。

美国联邦检察官负责监控遍布美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91个地区。

和司法部长一样,美国联邦检察官是由政党指定。

总统提名和参议院同意任命。

美国检察官只能起诉违反联邦刑事法的罪犯,而不能起诉违反州刑事法的犯罪。

典型联邦刑事案件,包括抢劫联邦保险银行、袭击联邦人员,在联邦保留地区从事犯罪行为、州际通讯诈欺、违反托拉斯法、证券交易诈欺、违反联邦毒品管制法、非法持有某些武器,和侵吞联邦资金等。

③其他联邦政府律师拥有庞大律师群的大型政府机关报括环保署、联邦贸易委员会、国税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

甚至中央情报局也雇用许多律师。

(2)州检察总长主管州政府的法律部门,并代理州政府处理所有的法律事务。

州检察总长听命于州长,享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

在美国大多数州,州的检察总长由美国公民投票选出,而且州长无法将其免职。

通常州检察总长与州长分别从属于不同的政党。

(3)地方检察官虽然地方检察官以州的名义执行其职务,但却是由该州某郡之人民所选出,并向该郡的人民负责,地方检察官的薪水由该郡支付,不受州政府之州检察总长的监督。

(4)市与郡的律师根据规定,地方检察官只代理政府处理刑法事务和准刑法事务,因此需要另外一批律师代理其处理涉及违反市政法令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这些律师被称为市律师或郡律师。

美国法学院:造就法律工匠的作坊当今世界的法律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欧洲式的本科教育模式,即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本科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大学法律系学生包括一般的大学本科学生。

在这种模式下,大学法律院系更为侧重学术性和理论性教育。

法律本科毕业后,还要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训练才可以做律师、检察官和法官。

第二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模式,即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系学习,五至六年之后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

第三种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即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必须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

这种模式注重的是在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素质和人文教育之后的法律职业教育。

美国的法律教育深受其大学教育模式影响。

美国大学教育十分清晰地划分为本科基础教育和本科后高等教育两个层次。

以耶鲁大学为例,有一个本科生院叫做Yale College,专业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全部从高中毕业生招生,参加全国大学本科入学考试。

学生在College里的专业划分不是很细,因为这个阶段属一般素质教育阶段。

学生毕业可获得文学学士、理学学士和一般学士学位。

美国学生本科(College)毕业了并不是全部大学(University)学业的完成。

学生College毕业后通常要再念一个“本科后”学院,即School。

这些学院中有些是本科后的学术性研究学院,如文理学院等,这些学院的所有专业都只授予学术性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其他大部分学院是本科后职业教育学院,如法学院、医学院、护理学院、神学院、管理学院等,这些学院主要授予职业教育学位,这些学位不同于学术性的硕士、博士学位。

这两种本科后继续教育学院的共同之处是面向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在职人员招生,都是本科后高层次的继续教育。

也因此,在法学院,学生们可以说是“群贤毕至”和“少长咸集”。

大部分学生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还有一些甚至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

许多学生进法学院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拿高学位,更多是出于对法律职业的兴趣或是为了找到一份赚钱的好工作。

法学院的学位主要有J.D、LL.M、J.S.D之分。

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也叫学士,即Bachelor of Laws(LL.B),后来大概觉得有必要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本科相区别,因此就改称博士学位,即Juris Doctor,简称J.D。

除了J.D之外,美国法学院的学历教育还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 简称LL.M)和二至四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简称JSD或SJD),这些学位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才读。

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修满20至30个学分后即可毕业不用写论文,它主要是帮助学生对美国法律制度有个基本的了解。

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人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外,本国学生绝少读法律硕士和法律科学博士,J.D教育才是大家关注的兴奋点。

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在美国,要想从事律师等法律事务工作,只能读法学院的“本科”即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

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时更看重的是J.D教育。

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的基础教育之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而“J.D”教育是其核心和关键。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爱德华·柯克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美国的法律教育忠实地反映了这种要求,生动地体现了法学知识与律师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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