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课稿
《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稿婚姻法讲稿一、引言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婚姻法》这一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为我们认识和维护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次讲稿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合法性、离婚制度以及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婚姻的定义和婚姻合法性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建立的家庭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持夫妻间的感情和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达到合法婚龄、自愿结婚、不收买婚姻等。
这些设立条件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从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离婚制度婚姻的维系并非总能如愿,有时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难以调和,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或通过诉讼离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暴力、重婚和重大错误等,婚姻法也允许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申请。
四、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在离婚过程中,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原则和分割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立,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以保障离婚后当事人的权益。
五、婚姻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暴力是近年来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对受暴力伤害的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婚姻法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如申请保护令和报警等。
同时,婚姻法对施暴者进行了法律制裁,以维护弱势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六、婚姻制度改革的前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对于婚姻的认知也在不断发展。
为适应社会需求,我国婚姻法在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修订。
比如,取消了计划生育对于结婚登记的限制,进一步强调夫妻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2024年新农村婚姻法讲稿范本

2024年新农村婚姻法讲稿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____年新农村婚姻法》。
近年来,我国农村婚姻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增加、乡村老年人单身现象突出等等,这对于农村社会和家庭和谐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部新的婚姻法来完善农村婚姻制度,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新农村婚姻法应该强调婚姻的平等与自由选择。
婚姻是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共同建设幸福家庭的事情。
然而,在农村地区,有很多人的婚姻是由于家庭安排或者经济压力而成立的,缺乏真正的自由选择。
因此,在新农村婚姻法中,我们应该明确规定,婚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两个人应当平等地参与婚姻的决策,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者压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鼓励和支持农村青年进行适当的婚前教育,提高他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能力,为他们做好准备,避免不必要的婚姻问题。
其次,新农村婚姻法应该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在农村地区,还存在一些不良的婚姻现象,例如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和儿童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着妇女和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
因此,在新农村婚姻法中,我们应该强调婚姻关系中各方应当平等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并且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同时,我们也可以加强乡村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的建设,为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农村婚姻法还应注重解决农村老年人单身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村青年向城市流动,农村地区出现了许多单身的老年人。
这些单身老人除了感受到孤独和寂寞外,还面临着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新农村婚姻法中,我们可以鼓励促进农村老年人的婚姻和家庭建设,给予他们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例如,可以通过设立老年人婚姻交友平台,推动老年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和结识,促进他们之间的友情和感情的发展。
另外,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我们也可以加强政府的支持,提供优质的养老和医疗服务,让农村老年人安享晚年。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大重要事件,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也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了解婚姻法,尊重婚姻法,是每一个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以及已经在婚姻中的人们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婚姻法讲座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共同聚集在这里,开展一场关于婚姻法的讲座。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婚姻,是爱情的升华,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行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解读婚姻法,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婚姻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结婚。
3. 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 婚姻登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婚姻合法有效。
2.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
3. 离婚: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婚姻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婚姻法在生活中的应用1. 在恋爱、结婚阶段,了解婚姻法,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遭受损失。
2. 在婚姻生活中,尊重对方,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3. 在遇到婚姻纠纷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在离婚过程中,依法处理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

村级婚姻法知识讲座发言稿尊敬的村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一场关于村级婚姻法知识的讲座。
婚姻法是指导和规范我们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的基石。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内容和要求,我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合组成夫妻,以建立家庭、维系和谐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婚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要符合下列条件: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无近亲结婚关系;互相自愿结婚;不得有其他婚姻。
村民朋友们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并在结婚时要严格遵守。
第二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和承担义务。
首先,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保持忠诚。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
其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睦。
夫妻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并共同照顾和教育子女。
最后,夫妻双方应在婚姻中保守家庭秘密,不得泄露自己或对方的隐私。
如果在婚姻中遇到问题,夫妻双方应互相沟通、包容和妥协,不得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申请,经过调解无法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的程序包括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和领取离婚证。
在办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好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确保离婚后权益的合理保障。
此外,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恶劣情况的夫妻,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保护令,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第四部分:婚龄和生育权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为22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20周岁。
未满以上年龄的人不得结婚。
另外,为了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益,我国规定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享有法定休假和福利待遇。
婚姻法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婚姻法这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重要话题。
婚姻,是人生的一大喜事,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婚姻法,作为规范婚姻行为、维护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平等地享有婚姻权利,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等因素限制婚姻自由。
同时,婚姻法强调婚姻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婚姻义务,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其次,我要谈谈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主要包括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以下是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一、结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不得强迫或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离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离婚自由,但离婚应当依法进行。
离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
离婚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三、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子女抚养。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但一方抚养条件较差的,可以由另一方抚养。
子女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法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下是我对婚姻法的几点建议:一、提高婚姻法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婚姻法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法,增强法律意识。
二、加强婚姻登记管理。
严格执行婚姻法规定,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合法。
三、强化婚姻家庭辅导。
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婚姻辅导等服务,帮助夫妻解决婚姻问题,维护家庭和谐。
四、加大执法力度。
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弘扬婚姻法精神,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为社会的稳定和谐贡献力量。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下午好!我是XX,今天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的知识和心得体会。
婚姻法是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我国境内和海外的婚姻关系,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我们每一个家庭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宗旨和原则,也是我们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标。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婚姻法的规定,遵守亲密关系中的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原则,以及有关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等原则。
其次,我想和大家一起谈谈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离婚的规定。
婚姻是两个人相互依存、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的法律关系,是由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对于已经结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协助,发挥各自在家庭中的作用。
而离婚则是婚姻法所允许的,但并不鼓励的行为。
离婚必须依法办理,双方需要积极协商、谨慎考虑,尤其是对于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离婚。
因此,我们要有意识地维护婚姻的稳定,注重婚姻的质量和感情的经营,避免盲目离婚和家庭破裂。
再次,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精神或者其他方面的虐待行为,它严重影响着家庭的和谐和成员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配偶或者近亲属对其守分的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受到制止并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因此,我们大家要有鉴别和反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发现了家庭暴力,要及时制止,并帮助受害者寻求法律援助和心理帮助,让我们的家庭免受暴力的伤害。
最后,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对于婚姻家庭的一些心得体会。
婚姻是每个人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关乎着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幸福和未来。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各位能够参加今天的婚姻法讲座。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它不仅关乎个人幸福,也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婚姻法的讲座,将重点就婚姻的含义、婚姻的设立和解除、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希望通过这场讲座,能够使大家对婚姻法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婚姻的含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经过自愿、法定的手续,建立家庭关系,互相传宗接代,共同生活的一种制度。
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的基石,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条件。
二、婚姻的设立婚姻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手续,包括婚姻登记、婚前协议等。
婚姻登记是婚姻设立的法定程序,其目的是保障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婚前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继承权等事项进行约定,这些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是一种互助关系,既包括夫妻双方的权利,也包括夫妻双方的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包括财产共同占有、财产公证、监护权等。
夫妻双方也有相应的义务,包括扶养子女、共同管理家务、保护婚姻的忠诚等。
四、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包括离婚和丧偶两种情况。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丧偶是指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五、婚姻法修订与新进展婚姻法修订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重要举措。
我国近年来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包括取消婚姻登记时间限制、推行婚姻登记预约制度、完善婚介服务监督等。
这些新进展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个人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六、婚姻保障与法律援助婚姻保障是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旨在确保婚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国家为婚姻保障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包括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咨询和婚姻家庭关系调解、法院的离婚调解和财产分割等。
婚姻法知识培训(正式讲稿)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 偿、刑事处罚等。
预防与应对
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和社会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
未婚同居问题
未婚同居的定义
未婚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 活。
法律地位
未婚同居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地位,但根据《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 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性与一个女性结为夫妻的制度,禁止重婚、纳 妾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 的义务,禁止对妇女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出轨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离婚赔偿、财产分 割不利等。
预防与应对
夫妻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增强信任,提高婚姻质量,同时, 在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
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 理或经济上的强制或压迫行为。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孙子女、外 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扶持,共同生活,互相关心,互相尊重。
03
婚姻法的具体规定
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血缘关系、 重婚情况等,确保婚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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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课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成家庭最基本、最稳固的关系就是婚姻关系,而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我国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正。
我们现在适用的便是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
下面我将分四部分为大家对现行《婚姻法》进行简单的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
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下面我们来看几段动画短片。
(放短片,3个,约3分钟)以上几段短篇就形象地讲解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
谈到结婚就不得不说到我们当地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婚前给付彩礼。
其实“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视频。
(放视频,约4分钟)为解决彩礼纠纷,2004年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张某家人有权要求陈某返还彩礼。
再次,我们来看一下家庭关系方面的内容。
在家庭关系中,我们首先重点讲解一下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分为两大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则对夫妻个人财产做出了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过法条的讲解大家应该大致明白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但具体到实务中要怎样认定呢?大家应该对房屋的归属问题都比较关心,因为房屋是最有价值的夫妻财产,也是众多矛盾纠纷的争议标的物,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也对房屋产权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在民众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我们在此重点对房产纠纷问题做单独讲述。
下面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处理2005年,韩某(男)和戴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领取了结婚证书。
韩某结婚前在长乐路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一起在箍桶巷购买了一套住房。
戴某要求韩某把其婚前所有的长乐路房屋赠送给自己,获得韩某口头允诺,但未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戴某反复要求韩某去办理,遭到韩某拒绝。
戴某认为韩某说话要算话,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履行约定,将长乐路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法院会如何判决?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据此,法院判令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父母对子女的爱很无私,新婚小两口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买房,而有能力的父母便会自己出资为子女购房,很多父母都会有一个顾虑,这婚后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屋到底归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呢?还是归这小夫妻共同所有呢?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我们解读一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何认定?案例二: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小丽与小刚于2010年1月认识,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
小刚的父母为了让二人的生活条件变得更舒适,出资为小两口在越秀区购置了一套价值近300万元的房子与小汽车一辆,上述房屋与汽车均登记在小刚名下。
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
由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小丽一直没有安全感,便要求加名登记。
但小刚不同意,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
小丽一纸诉状将小刚告上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平分房产与汽车。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庭审中,小刚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情况说明、其父亲的银行卡流水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房屋与汽车由小刚父亲购买的事实。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越秀区法院认定该房屋与汽车属小刚的个人财产,驳回小丽关于分割房产与汽车的诉讼请求。
现在的房价涨得很快,但结婚是人生大事,男方在婚前都会购买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婚房,一般普通的工薪阶层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需要通过贷款来买房,那我们接着再来看看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到底应如何归属?案例三: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归属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
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
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
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
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贷款的还款义务。
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释说,如果夫妻双方经济不独立,是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
39条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下面这段短篇也体现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适用。
(放视频--首例争房案,女方被驳回,约3分钟)我们讲解完了夫妻财产关系,再来看一下由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
由于时间有限,我们只侧重讲解一下生育权。
大家先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四:生育权纠纷詹某与陈某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6月28日登记结婚。
因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婆媳关系紧张,夫妻也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和打架,詹某于2012年10月20日回娘家居住,陈某随后外出打工,夫妻有时通过电话联系。
2013年2月19日,詹某觉得自己婚姻不幸福,在没有告诉陈某的情况下,将已怀孕2个多月的胎儿流产,并于今年9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庭上,陈某非常气愤,认为詹某擅自流产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赔偿。
法院应该怎样判决?能否支持男方的诉求?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詹某出于自己的意愿终止妊娠,陈某不能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后,詹某撤回离婚诉讼。
法官解释,生育权包括:生育知情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生育请求权、生育调解权、生育隐私权、生育健康权、生育保障权、生育决定权等。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妇女才享有生育的决定权。
最后,我们来讲解一下离婚的内容。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的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但准许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情形。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对离婚作出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