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背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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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玩忽职守罪论处。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

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司法认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司法认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司法认定羁押地应进行广义理解,包括收监执行各方都认可的临时性羁押场所。

押解开始时间的起算应遵循“控制说”,即执行收监工作的监狱警察是否有条件对被收监罪犯进行实际控制。

在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执行收监时服刑人员脱逃的,收监执行人员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基本案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王某2006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0月15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在T市某监狱服刑。

2012年5月因患有艾滋病及丙肝经T 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由T市H区某司法所对其监管。

2014年6月11日,经T市公安医院检查,王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同年6月25日,司法制度局提请对王某收监执行建议。

7月1日,T市监狱管理局作出对王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7月8日下午,司法局(所)、派出所、监狱警察在H区某司法所对罪犯王某执行收监过程中,王某拒不配合,监狱警察见状表示要司法所劝服王某主动配合才予以收监。

在司法所一名干警对王某进行说服教育的过程中,监狱警察陆续离开回到警车等待,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以自杀相威胁,负责谈话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离开向领导汇报这一情况时,王某趁机跳窗脱逃。

一、司法实务分歧事件发生后,司法局(所)、派出所、监狱三方对事件的基本情况均予以认同,但是对于王某脱逃的责任均予以否认,各方理由如下:司法局(所)认为,一是司法局(所)已把罪犯王某带至监狱警察面前,且按照监狱警察要求当场对王某宣告收监完毕;二是已与监狱警察交接完法律手续。

此时,监狱警察应该负责对王某执行押解,监狱警察“等到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劝服王某配合收监才予以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派出所认为,其负责协助工作,在协助司法局(所)将王某带到监狱警察面前且宣告收监完毕,其协助工作业已完成。

监狱警察认为,(1)宣告收监是收监执行的必经程序,监狱警察让司法局(所)的工作人员对罪犯王某进行宣告没有错误;(2)罪犯王某对收监执行存在异议,王某自称“还不归监狱管”;(3)监狱警察在监狱(警车)外没有执法权,无法使用警用械具,例如手铐、脚镣等;(4)罪犯王某还没有被押上警车,王某的监管权仍在司法局(所),此时王某脱逃,监狱没有责任。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
包括工人等监管机关非在编人员;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二)行为对象: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

(三)私放:非法释放,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依法释放或是不得已私自释放超期羁押的人员的不成立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从一重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有罪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应继续羁押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
人员的,或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私放:故意犯罪。

失职:过失犯罪。

二者不是对立关系。

当无法证明故意还是过失时,至少可以认定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年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附:必背论述题)(新浪微博:@左宁刑诉微信公众号:左宁刑诉课堂)提示:本文没有体现的知识点和法条并非不重要,老师只是总结了最为重点的提问方式、重点法条和答题模板供大家背(lin)诵(zhen)使(mo)用(qiang),如力求完整可参看老师的《主观卷攻略》(基础版和冲刺版)。

一、管辖经典提问:(立案管辖)XXX是否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为什么?重点法条:《刑诉法》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答题模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司考刑事法考点:脱逃罪,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司考刑事法考点:脱逃罪,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司考刑事法考点:脱逃罪,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脱逃罪”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下列人员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被劳教、行政拘留的人员;
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嫌疑人;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已决犯罪分子。

对错拘、错捕、错判而被关押的无辜者单纯逃离监管场所或者摆脱人身羁押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2.受到监管机关奖励、受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的,也应以脱逃罪论处。

3.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对象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司法考试刑法渎职罪重点罪名精解

司法考试刑法渎职罪重点罪名精解

司法考试刑法渎职罪重点罪名精解司法考试日益临近,作为考试中占据着极高分数的刑法,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一个科目,尤其是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如何记忆和理解,成为困扰众考生的一个难题。

为了便于大家记忆刑法中的所有罪名,对刑法分则进行整理,将434个罪名的名称和法条展现给大家。

渎职罪1.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刑法》第397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刑法》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刑法》第399条第2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准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仅仅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1、越权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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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
包括工人等监管机关非在编人员;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二)行为对象: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

(三)私放:非法释放,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依法释放或是不得已私自释放超期羁押的人员的不成立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从一重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有罪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应继续羁押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人员的,或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私放:故意犯罪。

失职:过失犯罪。

二者不是对立关系。

当无法证明故意还是过失时,至少可以认定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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