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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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

委托人(英文):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地址(英文):

指定联系人:座机号码:

手机号码:Email:

受托方(乙方):

受托方地址:

经办人:电话号码:

Email:

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甲方确认委托乙方办理下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委托事项一:商标注册

以上委托项目费用合计金额¥元整,大写:人民币整,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因本合同事项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银行及支付宝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支付宝账户名:

二、其他补充约定: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保护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与本次代理事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事项,不得向与本次代理事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知识产权及相关资料和信息。

2、乙方应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实施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在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乙方有义务随时解答甲方提出的与本协议委托事项相关的问题。

3、针对甲方委托的申请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服务事项,若甲方的损失并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乙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代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乙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及信息,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据和证件等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若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不真实、无效或不合法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5、针对甲方委托的申请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服务事项,乙方已通过本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告之甲方《商标法》、《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公众利益、不得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同时也提示了甲方知识产权应当具备独创性、显著性的特征;若甲方委托事项存在故意抢注或者故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相应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针对甲方委托的申请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服务事项,乙方是基于中国商标网等公开的数据进行检索(不含图形要素),根据国际惯例,检索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供参考,无特定法律效力。检索受客观因素影响,对于数据盲期内(即乙方出具检索结果日前六个月之内他人的商标申请信息无法检索)出现的相同检索结果导致甲方事务办理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尽管如此,乙方会尽最大努力向甲方提供尽可能准确的检索信息。

7、针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除商标注册申请以外的非时效性事务,乙方保证在甲方资料齐备及款项确认收取后第一时间处理上报,不得故意延误;针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时效性事务,在甲方资料齐备及款项确认收取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其报送时间不得超过官方要求的到期日,如因乙方延期递交而导致官方不受理或者驳回以致甲方权利丧失,乙方退还甲方该事项的相关费用,同时甲方可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非上述情况导致的不受理或者驳回等结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8、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代理事务进展,乙方将会以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准确提供其联系人、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资料,若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导致

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9、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将所需费用以现金或汇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否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协议所委托事项,甲方超过其应付时间3个月仍未支付费用的,乙方可单方面撤回甲方的委托事项;甲方付款时乙方应当开具等额发票;双方另行约定付款方式的除外。

10、为保障甲方委托上报的及时性,甲方同意乙方以其关联公司名义上报相应的委托事务,但无论乙方以任何关联公司名义上报,均由乙方独立向甲方承担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11、本协议中所指的商标评审案件服务费用不包括商评委采取口头方式审理的服务费用,若商评委针对甲方评审案件决定口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四、商标注册申请“慢必赔”服务条款:对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符合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事务,乙方确保实现当天上报(符合条件指网申当日14:00/非网申当日11:30之前立案且以乙方通知为准)。若乙方未能实现,甲方将获赔该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实际支付费用,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商标局、银行等非乙方因素的除外。甲方获赔费用将以不可提现的电子余额形式返还至甲方超凡网账户,可适用于超凡提供的商标服务费用抵扣,但不与其他优惠同享。本条款不适用于声音、颜色、三维标志等特殊申请。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将本协议代理事项最终官方文书交付甲方或者将最终结果告之甲方之日终止。

六、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其他知识产权业务需求时,双方可通过确认单的方式明确该业务的具体信息,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仍以本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由双方签章或甲方账号名义在超凡网确认订单后,即视为甲方已委托乙方办理相应的商标事项;甲方认可并同意,乙方在办理相应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以甲方名义处理、准备相应商标文件和委托手续。

八、本协议内容如与协议生效前甲、乙双方的口头或书面约定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九、在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章或甲方账号名义在超凡网确认订单后即生效(经双方确认的传真件、扫描件、电子版形式同样有效)。

以下无协议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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