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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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新宾满族自治县冬季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新宾满族自治县冬季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新宾满族自治县冬季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新政办发〔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新宾满族自治县冬季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9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7年新宾满族自治县冬季救助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5日2017年新宾满族自治县冬季救助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具体要求,立足于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在救助工作中,切实加强对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的通知要求,特制定《2017年新宾满族自治县冬季救助行动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救助行动,保障流浪乞讨人员顺利过冬。

一、工作目标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担当意识、法治意识和创新意识。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以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救助网络,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村(社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和救助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主动救助、联动救助和快速响应救助工作机制,及时应对严寒等灾害性气候,确保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及时得到安全有效的救助服务,让困难群众在寒冬中感受到政府温暖、社会关爱。

力争实现全县境内冬季不冻死、冻伤、饿死一名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目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0]9号【发布部门】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5【实施日期】2010.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属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三)以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审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依照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改、监察、财政、城建、交通、水务、国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其审计业务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会程序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会程序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上会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5.18
•【字号】新政办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上会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会程序》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会程序
一、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等文件要求,县直各部门对日常履职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并依法依规公开。

二、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做
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相关前置工作,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三、县主管部门在填写议题申报单时,须在“上会原因”栏中注明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程序送审。

四、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县主管部门负责按程序送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发文和公开程序;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按规定履行上会程序。

五、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县主管部门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并由县司法局审核把关。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新政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落实产粮大县动态奖励机制,促进粮食生产,调动粮食生产流通企业重农抓粮积极性,根据《辽宁省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辽财经〔2017〕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生产,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粮食生产条件,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发展方式,挖掘增产潜力,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和结构,加快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的产业发展格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支持改进粮食流通,更好的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一)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在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后,可优先用于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方面支出,特别是用于支出粮食流通产业化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

(二)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有效提高全县粮食综合生产、仓储物流、加工转化能力。

(三)用于粮食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物化补贴。

(四)用于补贴行政粮食管理部门经费缺口等。

三、绩效评价合理使用奖励资金,按照资金使用用途实施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新政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新宾满族自治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县惠农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提高基层财政服务能力水平,我县将于2013年4月至7月正式实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县区惠农补贴资金实施一卡通发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加强补助性资金监管,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发放和监督机制,在群众认可基础上,改变现阶段惠农补贴资金分散发放现状,实行集中统一发放,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加便捷明了地领取补贴资金,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不变、分工协作的原则。

坚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权限不变,补贴政策不变,部门职责不变。

由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分工协作,统一实施。

(二)规范透明、方便高效的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快捷的发放机制和严明有效的监督机制,使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公开公正、环节减少、手续简化。

三、工作目标建立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一卡通”存折(卡),实行“一人(户)一卡一号”。

金融代理机构将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到补贴对象“一卡通”存折(卡)上,补贴对象可以凭“一卡通”存折(卡)领取其享受的所有财政惠农补贴资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新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8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和《抚顺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宾满族自治县机关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机关事务局)是全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是承担县本级公务接待任务的职能机构。

负责副县(处)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县本级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县内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

县接待办负责接待的范围是:(一)来我县从事公务活动的副县级以上领导;(二)来我县考察、洽谈招商事项的企业代表或团体;(三)县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公务接待;(四)其他方面的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自行负责。

三、审批程序县四家班子对口接待单位接到派出单位公函后,依据公函制定具体接待方案,提出接待意见和建议,形成“公务接待报告单”,经单位分管县级领导批准签字后,与公函一并送至县机关事务局。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新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4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为推进我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基层管理体制创新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划分根据《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权责清单>的通知》(新委办发〔2022〕39号)文件,乡镇要按照法定事项切实履行好职责。

县级职能部门要将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工作制度(一)案件移送制度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新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4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公车使用范围第四章公车使用管理第五章人员配备和管理第六章车辆维护管理第七章经费解决渠道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办公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讯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执法执勤部门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种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县委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府机关、县政协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县直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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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1]44号
【发布部门】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人员
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09〕6号),设立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简称“县财政局”),挂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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