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行视角看新公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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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

新时期《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

新时期《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作者:王蔓萍来源:《卷宗》2019年第09期摘要: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并且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各类公司的数量呈现几何倍数增长趋势,规模也不断扩大。

由于公司数量多了就容易产生管理难题,所以加强对公司的治理工作势在必行,《公司法》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

而这些年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于更好的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另外通过对《公司法》的改革我们放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条件,进一步激励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当前新时期经济形势发展做了介绍,并且将《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旨在帮助广大公司更好的运用《公司法》来调整和规范公司的日常运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时期;公司法;公司治理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公司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这就造成如何更好的治理公司是决定公司能否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虽然我国经济一直处于稳步发展的状态,但是我们也不能够忽略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此可见全面推进公司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它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的经济朝着更健康更稳定的方向迈进。

1 《公司法》框架下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1.1 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分析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有效引导公司的治理方向,而且还能够为公司的治理主体在治理公司时提供参照准则,甚至还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全体人员所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标准来促进公司的发展,增加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最终能够使公司更好的为广大股东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另外,目前的经济学领域有不少人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司的各级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保证他们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损害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说公司治理是对公司各个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约束。

《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札记

《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札记

《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阅读随笔目录一、新公司法概述 (2)1. 新公司法背景及立法目的 (3)2. 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4)3. 新公司法实施的影响与意义 (5)二、司法实务中的公司法应用 (6)1. 公司设立与登记实务 (7)(1)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8)(2)公司登记的种类与流程 (10)(3)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1)2.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13)(1)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4)(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运作 (15)(3)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平衡与决策机制 (17)3. 公司并购与重组实务 (18)(1)公司并购的类型与流程 (19)(2)公司重组的方式与操作 (21)(3)并购与重组中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22)三、办案指引与实务技巧 (24)1. 案件受理与立案标准 (25)(1)案件受理的条件与程序 (26)(2)立案标准的把握与运用 (27)2. 证据收集与运用 (28)(1)证据的种类与特点 (30)(2)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方法 (31)(3)证据的运用与质证技巧 (32)3. 法律适用与裁判文书撰写 (33)(1)法律适用的原则与方法 (34)(2)裁判文书的结构与撰写要点 (36)(3)裁判文书的说理与逻辑清晰 (37)四、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39)一、新公司法概述在我开始阅读这本《新公实务与办案指引》时,首先接触到的便是新公司法的概述部分。

它为我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的视角来审视和理解新公司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背景与发展:新公司法的出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的。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司法的改革与创新显得尤为重要,以满足现代企业的发展需求,提高市场活力。

新公司法的核心理念:我深刻认识到新公司法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核心,旨在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为公司提供了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的重大影响及操作风险控制措施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的重大影响及操作风险控制措施

一.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概念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

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种类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

《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论文

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

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新《公司法》修改背景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

①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个①《马克思主义全集》因果论断。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自此在经济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法律制度也日新月异,调整市场主体合法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铺天盖地,不断被制定、更新、再制定、再更新……《公司法》作为一门市场主体法,经济的迅猛发展,当然需要一门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的《公司法》来调整,才能实现经济进一步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新《公司法》修改的具体背景到底有哪些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一)政策背景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的改革、发展都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宏观调控抉择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调整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地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也是当务之急,所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②。

商业银行视角的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视角的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视角的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分析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是商业银行关注的重点之一。

如今,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降低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并在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 企业经营风险分析在商业银行视角下,企业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竞争风险和管理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例如市场需求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行业政策的变化等。

商业银行在评估企业的市场风险时,需要考虑该行业的风险特征、市场规模、市场份额、产业形态及未来趋势等因素,并通过对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合理性以及行业政策稳定性的分析,评估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劣势,从而判断市场风险的大小。

竞争风险是指企业面对的其他企业、代理商、分销商等主体的威胁带来的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分析企业的竞争风险时需要考虑与企业直接竞争的主体数量、威胁程度、威胁持续时间以及其它竞争主体的优势等因素,并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需求以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评估,得出竞争风险的大小。

管理风险是指企业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造成的风险,例如管理体系的薄弱、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企业的管理风险时,需要考虑与企业有关的重要决策人员、企业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以及人事管理的状况等因素,并通过对企业增值行为、客户满意度以及员工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全面分析企业管理风险的大小。

2. 财务风险分析财务风险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变化带来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资产无法变现或加速变现导致的风险。

在商业银行视角下,流动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支配流动资金的不足,而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结构性差异较大。

商业银行在分析企业的流动性风险时,需要考虑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数量和期限,以及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通过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等金融指标的分析,评估流动性风险的大小。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银行2023年新规定总结

银行2023年新规定总结

银行2023年新规定总结引言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核心机构,必须不断调整和改进自己的业务运作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在2023年,银行业界迎来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政策调整,本文旨在对这些新规定进行总结和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银行行业变化的视角。

背景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传统银行业面临日益增长的市场竞争和监管压力。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银行业界必须进行规章制度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风险的控制。

新规定概述在2023年,银行业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银行业运作的核心,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客户的利益至关重要。

新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应对复杂和多样化的风险挑战。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2. 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成为了银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新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更加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此外,银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使用和共享的风险控制。

3. 金融科技创新金融科技创新被认为是银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新规定鼓励银行加强与科技公司合作,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创新。

此外,银行还需要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金融科技的稳健发展,并防范相关风险。

4. 客户权益保护客户是银行业的核心资源,保护客户权益是银行合理经营的基本原则。

新规定强调银行应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交易安全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任度。

此外,银行还需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产品销售和服务行为,提高银行业信用和声誉。

影响和挑战新规定的实施对于银行业界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和挑战。

从经济法视角寻找对有限责任局限性的克服方法——新《公司法》框架内部内解决机制

从经济法视角寻找对有限责任局限性的克服方法——新《公司法》框架内部内解决机制
法定 注 册 资 本 制 度 我 国 在公 司 资 本 制 度 方 面 实 行 的 是 严 格 的法 定 注册 资本 制 度, 当然 在 新 《 司 法》 改 过 以后 规 定 了 对 资 本 的 分 期 交 付 , 公 修 但 是 , 立 法 精 神 来 讲 , 国 还 是 严 格 的 执 行 法 定 资 本 制 度 的 。 我 从 我 国 实 行 的是 法 定 资本 制 ,即 法 律 规 定 了设 立 公 司 的最 低 注册 资 本 额 ,公 司设 立 时 的 资本 总 额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规 定 的最 低 注册 资 本额 , 资 本 必 须 在 公 司 设 立 时 全 部 缴 足 , 司 才 能 设 立 在 具 体 该 公 制 度 上 , 严 格 地 实 行 资 本 的 三 原 则 : 本 确 定 原 则 、 本 不 变 又 资 资 原则 、 本 维 持 原 则 。 资 《 司法 》 二 十六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注 册 资 本 为 在 公 司 公 第 登记 机关 登 记 的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的首 次 出 资 额不 得 低 于注 册 资本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也 不 得 低 于法 定 的 注 册 资本 最 低 限额 ,其 余 部 分 由 股 东 自公 司 成 立 之 日起 两 年 内缴 足 ; 中 , 资 公 司可 以在 五 年 内缴 足 。 其 投 有 限 责任 公 司注 册 资 本 的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三 万 元 。 律 、 法 行 政 法 规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注 册 资 本 的最 低 限 额 有 较 高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 注册 资本 作 为 公 司 的独 立 资 产 , 但 是 运 营 的 物 质 基 础 , 不 更 是对 公 司债 务 的担 保 ,严 格 的 资 本 制 度 使 投 资 者 滥 用 有 限责 任 进行 虚假 出资 、 逃 资 金 的 违 法 成 本 大 于期 待 收益 。 因 此 , 本 抽 资 信用 是 整 个 公 司法 权 利 义 务 体 系 的基 础 。 《 司 法 》 一 百 七 十六 条 公 司分 立 , 当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公 第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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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视角看新公司法的影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修改的条款来看,在原来总共230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

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

这是公司法自1993年底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对银行而言,一方面公司客户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最主要的客户,而信贷业务是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对银行债权保护及信贷资产安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的同时,也意味银行作为相对人更大的注意义务和风险。

下面从公司对外担保、股权转让、公司设立和资本制度、公司章程自治、公司人格否认、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清算七个方面阐述新公司法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一、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与担保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16条和第122条这两个条款。

由于银行担保贷款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就是接受公司提供担保,因此,新公司法的这些修改将对银行担保贷款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此次修改内容,银行接受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担保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以往银行个别经营机构在办理担保贷款业务,对于是否必须要求公司履行审批程序以及是否需要向银行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存在较大的争议。

现在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银行对接受公司为银行债权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公司按章程规定出具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根据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银行拟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调查该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于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的限制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法律效力一直是银行等债权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新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问题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第16条中,根据这些修改,今后银行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应注意:1、新公司法对公司不仅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作出限制性程序规定,还扩大适用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由于实际控制人的隐蔽性,银行在接受贷款担保时,对借款人是否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尽必要的查询和注意义务。

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应特别对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考虑到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谨慎的角度考虑应有针对性的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相应的书证,从而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利益。

3、银行在对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资料审查中,如发现公司可能存在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从业务发展的角度考虑,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担保选择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上述担保,但是应当符合新公司法第16条的三个条件的“股东大会决议、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要求。

4、根据《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不应接受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接受上市公司担保时,根据新公司法第122条规定,应调查该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如果超过,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常会遇到担保人以公司股权质押作为贷款担保方式的情形。

作为权利质押担保的一种,如果用于质押的股权价值高、变现能力强、操作程序得当,将十分有利于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新公司法对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这些变化将会引起股份质押手续的相应变化,因为根据《担保法》第78条以及《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对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新增专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特别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接受股权质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银行接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时,除了必须按规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之外,首先应要求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确实无法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至少也应要求取得充份的书面证据,证明出质股东已将股权出质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且其他股东自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

2、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的规定。

因此,还应认真审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质押是否有特别的规定,有特别规定,还应符合该规定。

3、根据新公司法第33、74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未经公司登记部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审查时,必须将股权质押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应审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情况的一致性,还应对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体现在新公司法第142条中,根据这些变化,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银行接受公司股份质押应调查该股份是否是发起人股,若属于发起人股,应要求接受质押时公司已成立满1年。

较之,原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期大大缩短。

2、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要求,因此银行不应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不足1年的股份的质押。

3、银行接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股份的质押时,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

新公司法虽然取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规定,但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新公司法强调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作用,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接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用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还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新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修正和缓和了原公司法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大幅度下调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一律降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从法定资本制到折衷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扩大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类型。

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第27条一是放宽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无形资产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二增加“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均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四)增设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保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五)取消转投资限制。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取消了原公司法中有关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

鉴于新公司法的上述变化,银行在信贷业务和其他经济往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重视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与联系。

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一方面要改变只有注册资本,没有实收资本的传统观念,注重对股东对公司已经履行的出资情况审查;另一方面除了要关注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外,更要关注股东后续缴足注册资本的能力。

(二)改变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概念。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表层上看,是公司资产和信用,从内容上看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从过多依赖表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审查,转变到更加注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审查。

(三)充分利用担保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准入条件的放宽,相应地加大了银行作为相对人一方的交易风险。

如新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之后,有可能导致大量公司陷入显著资本不足的状态,这将给债权人的保护将带来巨大的压力。

再如,出资方式多样化不仅要关注货币资产的出资,更要准确判断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真正价值,并要加强对公司核心资产的控制,信贷投向应注意规避非成熟的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否则将难以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发展趋势。

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担保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担保方式的选择上更加注重物的担保,选择担保时应以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为主;在选择保证担保时,则应审慎做好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的审查。

(四)转变过分依赖公司注册资本的固有观念,重视运用知情权、担保手段和其他契约手段实现自我保护。

如注重运用新公司法第6条第3款新增的信息查询手段以及第208条第3款中介机构赔偿责任维护交易安全。

四、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定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

新公司法针对原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的弊端,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在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的有关事项做出就公司内部的有关事项做出安排。

这种自治,突出的表现在十个方面:一是废除了原公司法第11条“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二是《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来担任,改变了过去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局面;三是取消了原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四是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五是新公司法第43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六是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七是新公司法第101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八是新公司法第43条50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经理的职权做出约定;九是新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十是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让公司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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