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户籍管理规定
福州户口投靠政策规定

福州户口投靠政策规定福州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拥有着繁荣的经济和良好的教育资源,因此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员前往在这里工作和生活。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外来人口,福州市实施了一系列户口投靠政策规定。
首先,福州对于外地户籍人口的投靠条件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申请户口投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在福州工作或者学习,并已在福州连续稳定居住一定时间;其次,申请人须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校在读证明等相关材料;另外,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公民素质,无不良记录;最后,福建籍本地人口或者直系亲属将有较大的优先权。
其次,福州规定了投靠人口的政策限制。
一方面,每个家庭一般只能安排一个成年人作为户主,并需提供购房、租房等有关住房的合法凭证;另一方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随同父母投靠,单独未成年人的投靠申请将受到限制。
此外,福州对于新移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新移民家庭可以享受福州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包括教育、医疗、社会救助等。
同时,移民申请人所在家庭的子女可享受与本地户籍家庭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和学费减免政策。
最后,福州对于外地户口投靠的流程也规定得相对简洁和透明。
搬迁申请人需要填写《福州市户口迁移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申请。
接受申请的社区或政府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申请进展,确保流程的透明性。
总之,福州户口投靠政策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和条件,以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外来人口。
这些政策不仅保障了各个层面的公平和公正,还对于新移民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融合。
对于有意投靠福州的人员来说,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将是个人实现自身发展、融入本地社会的重要保障。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闽民建〔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民建〔2015〕8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并已征求省人大内司工委、法制工委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
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2015年3月27日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具体数额由区(市、县)选举工作机构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应为单数。
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区(市、县)、街道(乡、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厦门外地户口退休政策

3.鼓励退休人员依法维权,提高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二十六、政策宣传普及
1.厦门市应加大外地户口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普及政策知识;
2.定期开展政策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的认识;
3.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退休人员,共同促进政策落实。
二十一、退休人员健康管理
1.厦门市应加强外地户口退休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退休人员的健康意识;
3.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实现健康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利用。
二十二、退休人员互助合作
1.鼓励外地户口退休人员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1.鼓励外地户口退休人员积极参与厦门市的社会事务,发挥余热,贡献社会;
2.退休人员可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老年大学学习等,丰富退休生活;
3.厦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为退休人员提供参与社会事务的平台,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智慧和经验。
十一、政策宣传与培训
1.厦门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外地户口退休政策的宣传,提高退休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二十四、政策解读与咨询服务
1.厦门市应设立专门的政策解读与咨询服务中心,为退休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2.通过多种渠道,如现场咨询、电话热线、网络平台等,为退休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3.提高政策透明度,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十五、退休人员权益保障
1.厦门市应建立健全外地户口退休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八、退休人员社会融入
1.厦门市应积极推动外地户口退休人员的社会融入,增强其归属感和幸福感;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解读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解读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管理改革的需要。
长期以来,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我省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制度。
暂住证管理制度是以控制型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管理、稳定我省社会治安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口流动不断加大,流动人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原以户籍二元化管理为基础的暂住证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急需一种新的管理形式打破二元体制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增强社会对流动人口的认同感,提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水平,促进居住地社会和谐发展。
二是实施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需要。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改暂住证管理制度为居住证制度,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住证制度。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因此,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势在必行。
《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一)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为贯彻《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办法”),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省公安厅在《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以下简称“规范”)执法实践三年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部委、省政府有关户口登记的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整体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对比原《规范》主要有四个新变化:一、当事人查询对照条款更方便《实施规定》在内容编排上相比原《规范》,更加贴近办事群众视角,更容易让办事群众理解和接受,更加突出户口登记工作“服务为先”的理念,是原《规范》的升级版。
二、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更有力一是强调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
《实施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和省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闽公综〔2016〕326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婚生、非婚生等情形的出生申报户口规定,并且单独整合了“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部分(第二章-第二节-6),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婚嫁被注销户口人员等疑难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利。
二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姓名权。
将原《规范》中变更名字必须符合规定情形的“条件式”要求调整为赋予公民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意愿变更名字的权利的要求(第一百四十条),同时明确不予姓名变更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并在变更人(或者其监护人)变更名字书面承诺时作出警方提示:“姓名是公民身份信息的主要内容,变更后将可能对当事人社会、生活、公务应用等各方面造成不便,请慎重对待,后果自负!”(附件16)。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地位更突出根据《办法》第四章有关户籍证明的规定和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的规定,《实施规定》单列了一章“户籍证明”,进一步强调了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证明公民身份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前提条件和出具户籍证明的具体情形(第一百九十三条)等等。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泉公综〔2021〕355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泉公综〔2021〕355号各分、县(市)公安局:省厅于2021年11月8日制定出台《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经研究,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立即传发至派出所,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适时进行研究调整。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泉公综〔2018〕34号)同时废止。
一、涉及整份规定(一)我市户口迁移按照《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泉公综〔2016〕284号)、《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公综〔202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离婚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也可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三)公共地址。
各派出所要设立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用于登记辖区内集体户、村(社区)公共地址被清理、不符合政策规定须清理的户口。
各村(社区)要设立公共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地址),用于登记在本辖区内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
各类创业就业人员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集体户,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在创业就业单位所在地村(社区)公共地址。
(四)在户籍管理日常工作中,各派出所应积极配合调查地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的户口登记情况的调查工作,如实出具户口登记情况说明。
户籍工作管理制度

户籍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户籍工作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民政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户籍工作管理。
第三条户籍工作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民政统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地区户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户籍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户籍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对户籍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户籍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户籍工作的实施,依法依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社区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户籍工作的实施,向居民宣传户籍政策,指导居民正确办理户籍手续。
第八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配合户籍工作的实施,促进户籍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户籍资料的安全和完整,防止户籍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工作的考核机制,对户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户籍工作的稳定和良好运转。
第二章家庭户籍管理第十一条家庭户籍管理是户籍管理的基本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和更新。
第十二条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出生登记当日申报建立户口,出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代为申报建立户口。
第十四条家庭户籍变动,如婚姻、离婚、死亡等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变动手续。
第十五条家庭户籍管理应当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户籍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户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操作,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家庭户籍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合规办理户籍手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护照意识。
第十八条家庭户籍管理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对户籍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闽政办〔2016〕96 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1.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称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属华侨身份的无户口人员,按福建省侨办、公安厅、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3〕32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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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户籍管理规定
福建省户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福建省的户籍管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福建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户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福建省户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户籍制度
1. 具有福建省常住居民身份的人员,可申请办理省内户籍。
2. 居住在福建省的其他省份和境外国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福建省的常住居民户籍。
3. 户籍登记应遵循实名制原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
4. 福建省户籍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户籍信息,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户口迁移
1. 福建省内的居民,可申请户口迁移,并提供相应的迁户证明和迁户证。
2. 福建省外的居民,若符合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在福建省落户,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商业拓展、投资企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户籍迁移,但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户籍注销
1. 居民离开福建省并在其他省份或境外定居,可申请注销户籍。
2. 申请注销户籍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离开福建省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3. 福建省户籍管理部门将注销户籍信息,并在离开人员的居住地留档备案。
四、户籍查询与证明
1. 居民可以通过居住地的城乡居民身份证管理机构进行户籍查询。
2. 居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证明、户口薄等相关证明。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泄露居民的户籍信息。
五、惩罚责任
1. 对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提供虚假材料,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理。
2. 对违反福建省户籍管理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3. 福建省公安机关将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
通过制定福建省户籍管理规定,可以更好地管理福建省的户籍信息,提高公安机关的管理能力和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截止目前,福建省的户籍管理规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