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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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关于税收保全、权利义务第二章不重要

考点:时间期限、性质细节、方法程序、责任义务

第一章税收管理概述

?税收管理就是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以法律为依据,为了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分配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收管理的内容:税收立法、计划、征收、行政、管理其他管理

?税法国家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

?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票证管理、税务信息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反避税管理、税收分析

?税收行政管理又称税务组织管理,是对税务机关内部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以及税务人员等进行的管理。

?税收管理的原则:法治、公正、效率

?税收管理的作用:保证税法的贯彻和执行,监督征纳双方的履行各自的义务,有利于

?有利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得以实现

?有利于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得以发挥

?有利于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纳税意识

第二章税收立法与税收计划

?税收立法即税法的制定,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法的一种专门性管理活动。

?税收立法的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公平主义效率主义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法定性原则。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双向: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税是无效的、违法的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税收公平主义:税收负担必须依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同的,税负相同(横向公平),税收负担不同的,税负不同(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管理费用最小化——行政费用最小化,奉行费用最小化

?实质课税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实税负,而不能仅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求。实质重于形式

?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优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现行税法体系的构成:税收实体法(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收程序法;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以税收立法形式;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特点:税收规范性文件成为我国税收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数量上占绝对优势。

?中国税收立法程序:提议审议通过颁布

?税收计划税务机关在现行的税收制度条件下,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及其发展变化的趋势,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财税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收入进行测算而编制的收入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计划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方完成税收目标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筹集资金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利于考核和检查税收管理的水平;

第三章税收管理基础(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税收票证管理)

?税务登记亦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等基本情况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税收征管的第一个环节

?凡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的时候应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的管理机构: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以上(含)国家税务局(分局) 国地税可以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税款扣缴、外出经营报验、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模块:开业登记、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税务登记验证与换证、非正常用户处理

?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时间:(自纳税义务发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承包承租合同签订、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税务登记证)经营。

?账簿设置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

?账簿设置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账簿设置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可以不设置账簿

?可以聘请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财务

?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凭证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规定保存期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领购:领取税务登记以后,可以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印章印模→发票领购簿→根据发票领购簿核准购票的种类、数量、方式向税务主管部门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以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购票单位和个人在提出购票申请的时候,应当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2:购票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发票领购簿,核准购票的种类、数量和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发票开具:按照规定时限和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

?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不同发票,各地废纸的旧版普通发票停用;原有统一样式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发票的保管:开具发票的个人和单位应该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丢失发票应该当天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传播媒体公告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应该保存5年,保存期满经过国税机关查验后才可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货物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下不得领用: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6个月(半年内)不得领购转换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如何保管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放在保险柜内;设置购用存登记簿,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要拿起上报国税机关;取得的税款抵扣联,要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发生丢失专用发票者,当天书面报告主管机构,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告声明丢失的专用发票作废;已经开具的转换用发票存根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进(包括出入境)处理空白专用发票;

?一下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报关出口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福利、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专用发票防伪标记:水印防伪图案;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同时拥有

?大额增值税发票: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开具百万以上,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电脑上开具电脑专用发票;

?开了增值税销售发票,销售额没有按照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按照偷税论处。

?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一个平台(网络硬件+基础软件=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相关部门);是个系统(征管业务系统、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金税工程

第四章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就计算缴纳税款等有关事项想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05年(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一户式”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全额全员管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2006年11月颁布,2007年1月1日执行

?办理纳税申报对象1: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1.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县内办理纳税申报;2.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纳税申报对象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和个人,1.同上;2.报送代扣代缴,待收到奇偶的税款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申报内容:税种税目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项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和标准、应纳税额(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款所属期限

?申报期限: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申报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在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核准后才可延期

?申报方式:直接、邮寄、数据电文(电子申报≠网上申报)、自行、代理

?申报受理审核地点: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全员:无论属于本单位人员,全额:无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要教的两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是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

?“12万”个税申报:从1月1日—3月1日是申报期,重点是:股权转让、限售股全转让、二手房转让、拍卖所得数额较大的纳税人

?衡量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六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

第六章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国家课税权的实现,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环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权湿湿的核心

?依法征税: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牌征收;(这些征收方法本来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实施这些征收方法,就是一种违法)

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且申报解缴。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委托代征: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拒绝受托代征单位应报告税务机关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

?核定税款:如果有一下情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款:可以不设置账簿;应该设置但是没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资料;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计税依据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

?核定方法: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行业中规模收入类似的纳税人;2.营业收入、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3.耗用材料、动力推算

?纳税担保:纳税人、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以物担保,不履行纳税义务时,处置担保物税务机关从价款中满足征税要求;以人担保,负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代履行纳税人的扣缴义务

?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担保的应该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则热泵、其他;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同意才有效。

有(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对于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

?税收保全:税务机关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得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者难以保证,在纳税期之前采取限制纳税人处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注意:1.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2.可以作为纳税保全对象的纳税主体仅限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都不包括);3.“有根据”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的线索做出符合逻辑的判断。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1.冻结金额: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财产: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刻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不得保全的用品:个人所扶养家庭维持生活用品必须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和唯一自主用房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其他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

?一般保全程序:调查取证阶段:确定纳税人是否有足以纳税的存款和开户银行,或者确定被扣押、查封财产的名称数量价格债权债务关系;2.报请批准阶段:不许报请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情急情况可以先扣押查封,再与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实施阶段要求:

?书面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部分存款;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时给纳税人开付收据;查封~~时开付清单;设计第三人利益,及时予以通知;

?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需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数额,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价值(数量*当日市场价格)都已应纳税款数额为限

?税收保全终止的两种情况: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该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2.期限期满后仍不缴纳税款,经过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扣除应纳税额资金,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存货、其他财产,拍卖所得抵税

?损失赔偿:

?税收保全措施引起的经济损失,如果属于纳税人过错的,纳税人自己承担

?如果是保全措施不当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1.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扣押查封、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没有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赔偿金额限于纳税人因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强制措施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是税务机关实现其课税权,维护行政执法的必要权威,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

?强制执行的条件:

?纳税人主观上故意不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导致了税务行政管理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征税权不能完全实现

?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告诫限定期限,仍然未履行纳税义务以后

?《征管法》第四十条强制执行的适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缴扣税款;

?扣查、查封、依法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以拍卖、变卖所得递交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强制执行的依法进行:

?执法主体合法,即只能由税务机关执行

?执行程序合法,必须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实施前一关必须经过告诫

?执行范围合法,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所欠税款进行对财务的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扣缴、划拨、变卖等强制执行必须有相应的补救措施,来维护纳税人利益

?强制执行内容:强制扣缴、强制抵缴、强制拍卖;

?我国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与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的范围基本一致,在保障力度上逐渐递进,互相协调、配合

?强制执行程序:

?告诫:1.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告诫要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最后期限→期限过后还是不履行,则开始强制

2.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应纳税种税额纳税期限法律依据;告诫中的履行纳税义务最后期限(最长不超

过15天);告知逾期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

3.告诫经过纳税人领受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1.符合一定条件:纳税人确实存在逾期不履行,告诫程度逾期仍不履行(事实条件)

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决定(法律条件)

2.按照法律程序:调查了解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原因→确定对纳税人的

征税处理决定正确、合法→税务机关经告诫,纳税人任然为缴纳税款→经县级以上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包括:纳税人依法履行的纳税义务、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

据和事实;执行方式和方法;执行机关、人员、时间;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税务局局长签名或者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纳税保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限于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款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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