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第1章第3节 养老机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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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荣院管理办法》规定:
收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 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 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 院集中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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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敬老院: 针对农村的五保户在乡镇设立的集中收养机构;
全程:陪伴老人从入住到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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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性 (1)我国绝大多数养老机构以帮扶和救助城市三
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为主,多不盈利; (2)解放老人的家庭成员,为社会承担养老服务,
解决社会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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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风险 (1)护理风险:高龄老人更易收到意外伤害,是
疾病突发死亡的高危人群; (2)投资风险: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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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饮 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娱活 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 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 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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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 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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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性质
民办公助 投资主体是民间力量,政府资助占少部分。
多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性质;
管理体制和运营体制可以更多地和物质利益挂钩, 与市场经济接轨,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实效性。
政府能够随时施加一定的干预和影响,使民办养 老机构能够更好的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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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民营 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 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得客观要求进行改 制、改组和创新。 交由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 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运营模式并存的发展局 面。
公办:国家、集体出资创办; 民办:个体、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出资创办
二、根据创办目的划分: 福利性、非盈利、性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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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养老机构
目的
获得利润
审批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财产分配 成员可分红,可分配 清算后的财产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服务老年人
民政部门社团民管办 投资者提取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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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
国办+福利性→社会福利院 ① 集体办+福利性→农村养老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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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初期发展: 1950年代中国开始建立养老机构 1.首先建立的是光荣院:
光荣院原名烈属养老院,最早建于1958年,主 要接收无亲属照顾的烈属老人。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烈属养老院逐步扩大接 收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
在1978年召开的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之后, 正式使用“光荣院”的称谓。
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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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养老机构的功能分类(美国、香港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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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养老机构的具体形式分类(美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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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部分养老机构在功能和服务对象上存在交 叉,难以十分清楚的划分。 根据民政部2001年颁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基本规范》,我国一般将养老机构划分为:
老年社会福利院、 养老院或老人院、 老年公寓、 护老院、 护养院、 敬老院、 托老所、 老年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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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养老机构的发展: 各类养老机构超过5万个,收住老年人170万,
占老年人总数的1.2%。 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超过1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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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庭养老相比,机构养老可以通过提供社会 化养老服务分担家庭的养老功能; 与社区养老相比,机构养老能为老年人提供更 为专业的服务。
因此,机构养老是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有力 补充形式。
非盈利性: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缴税,
民办
利润可以分红 ③
盈利性: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缴税,
利润不分红 ④
①②③属于社会福利事业;
④属Biblioteka Baidu老龄产业,
①②③④都为老年人谋福利,具有福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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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的矛盾: 一方面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 另一方面需要通过追求利润获得机构生存和发展的 资本。
在政府投入缺位、社会慈善和志愿组织机制不健 全的情况下,推行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公建民营 的社会福利事业与发展模式。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 在全国各地兴办了一批敬老院。
收养对象: 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
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 原则。 敬老院贯彻集体事业集体办的原则,入院老人的 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的供给,均由集体承担, 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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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的福利院和养老院: 福利院——针对城市无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的老、弱、孤、残人实行集中收养; 养老院——专门设立的城市三无老人集中收养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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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性质
3.建立健全一系列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 及一套完备的检查监督机制; 4.先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有财政承受能力的地 区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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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为本 以老人为本,是一种全人、全员、全程服务。 全人: 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疾病
预防、护理康复、精神文化、心理与社会 等需求; 全员:养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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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 由政府出资,并且负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由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经办和管理运作。 公建民营属于国家建设福利型或者非营利型的社
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所采取 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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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性质
公建民营的要求很严格
1.解决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对专业养老护理服务 的需求,优先保障“三无”、“五保”、军烈属和 经济困难老人的护理服务需求; 2.建立和实施基本的公共财政政策,明确由政府 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责任;
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
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
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免缴征地管理费、污水处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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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老年人,但某些养老机构(如农村敬老院) 也接收辖区内的孤残儿童或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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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投资主体划分: 公办、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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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社会福利院: 国家出资举办和管理,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 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对象:“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 介护老人。
(三无老人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 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 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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