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掘作业规程管理手册及编制指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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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实施,加强采掘工程的技术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采掘作业规程治理方法及编制指南》。

第二条本治理方法适用于塔山煤矿有限公司及参与塔山建设活动从事煤炭生产和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原则是: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治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施工。

第四条必须建立健全掘进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

度。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作业规程从编制执行到工程完工全过程的治理工作,即“地质讲明书”、“论证”、“编制”、“审批”、“贯彻”、“考试”、“监督、实施”、“复审”、“补充修改”、“总结、归档”等,做到作业规程的治理制度化。

第五条采掘进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写。编写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应满足施工需要,采纳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编列顺序号;做到作业规程的编写内容规范化。

第六条推行使用计算机编制、绘图、打印。作业规程的封面采纳“宋体、小初(作业规程)、四号(其余文字)”,正文采纳“宋体、三号(章)、小四号(节、正文)”字体,纸张采纳A4白纸打印纸,并用塑光纸包装装订成册。使作业规程文本达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做到作业规程的装帧标准化。

第七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区、综采工作面、基建工程等)文件、资料。

(二)地质测量部门提供通过地质科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地质讲明书。并在工作面开工前一个月提交生产技术部和施工队组。

(三)同一煤层或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和煤尘鉴定、煤层自燃、水害等资料。

(四)通风部门提供通风、瓦斯等资料。

(五)机电部门提供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配备资料。

(六)《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

(七)有关安全生产的治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治理制度、爆破治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八条采掘作业规程编制之前,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辅助单位的具体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开工地点及邻近煤层进行现场勘察,检查现场的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施工的程序和任务,为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做好预备工作。

第九条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且属于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须

在作业规程中写上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规程时一并贯彻其条文内容,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方法》,编制格式应参照本治理方法采掘作业规程样本。

第十条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20天完成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之后要征求施工区(队)长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批,由公司总工程师会同分管副总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监、通风、调度、机电、运输、劳资、供应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都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最后由总工程师批准。且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10天办理好全部审批手续,以便向工人贯彻。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作业规程文本应按集团公司本部矿井的编号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同采(掘)□□□□□□(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年不,中间两位为矿不(塔山为16)后两位为规程顺序号。例:同煤集团公司塔山煤矿有限公司07年第2本采煤作业规程的编号为:同采071602,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在工作面开工之

前5天完成。由施工队组负责人组织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学习,由负责编制本规程的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在本规程上签名后,方可准许下井作业。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的考试成绩、签名要登记在本规程的学习考试记录表上。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只有补考合格后方准下井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规程由主管负责人签字组织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指挥,保障规程措施的落实;所有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

第十五条在用作业规程如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等在作业规程上签字的有关人员调离本单位后,新接替人员应履行签字变更手续,并在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中注明。

第十六条公司主管负责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区(队)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作业规程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治理。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一)编制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规程的指导、落实和修改、补充工作。

(二)从开工之日起,至少每月应重新贯彻学习一次采掘作业规程。

(三)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分管副总、技术、安监、地质项目部等部门和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对作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工作面地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修改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采纳计算机编制、打印,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五)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写出规程执行总结一式三份,交给生产技术部,连同采掘作业规程及修改补充措施一起存档,实行档案治理,保存期2年。

第十七条公司把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贯彻执行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通风等部门对采掘作业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觉生产现场不按规程施工的情况,责令及时整改;如规程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责令其及时补充、修改。

第十八条生产技术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采掘作业规程检查、评比、奖励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规程编审质量。

第十九条公司必须自觉同意上级煤炭治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及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关于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认真、及时地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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